初级食用农产品加工安全监管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4-04 18:48:50

初级食用农产品加工安全监管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XX20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通知》(兰政办发(20XX2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初级食用农产品加工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和努力实践科学监管理念,以建立规范的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安全监管工作体系为目标,严厉打击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进一步健全完善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安全监管网络建设,不断提高我区食用农产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安全监管,强化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使食用农产品初加工管理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行业自律显著加强,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确保不发生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工作内容

   (一)调查摸底,建立信息档案

   每年组织人员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企业进行调查,摸清辖区内初级农产品企业生产、经营等情况,并及时将辖区内初加工农产品企业情况上报,建立专门信息档案。

   (二)督促建立档案记录,健全质量可追溯体系

   督促集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的企业建立从生产、加工、销售一整套完整的档案记录;督促使用外来生产原料进行加工的企业建立原料进货、加工、销售等档案记录,做到有据可查,建立健全农产品初加工企业质量可追溯体系。

   (三)加强监督抽检,确保初加工产品质量

   加大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集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企业安全监管,采取企业自查和部门督查的办法。使用外来生产原料进行加工的企业,应依法合理使用可靠产品。对所进原料的安全监管,采取企业自检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检测或由对方提供产地准出证明的办法。相关单位对其加工和销售安全进行督查。同时,相关单位对初加工企业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检或送检,以保证上市初加工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我区食用初级加工农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区农业局成立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组长由施殿仁同志担任,下设办公室协调全区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农产品监测站负责种植加工(百合除外)企业监管,产业办负责百合加工企业监管、动物疫控中心负责畜禽产品初级加工企业监管。

   (二)加强沟通,协调监管

   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监管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内容,各单位要帮助企业建立一系列制度,执法及检测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抽查力度。针对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相关单位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食用初级加工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要保证信息畅通,及时交流监管信息、质量安全信息,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安全是食用农产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抓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横幅标语、宣传手册等方式,开展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健康优质的初级农产品供给,保障广大人民身体健康。

  

初级食用农产品加工安全监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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