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3-01 09:20:55

研院发〔201426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

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机制,提高研究生待遇,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1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我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学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分10个月发放,七、八月份不发放。

第五条 每学年开学后的第3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条件的研究生名单报送至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核汇总后报财务处。财务处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学生。

第六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即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院根据研究生学籍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暂缓、停止或恢复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分别视不同情况再行发放。延期毕业研究生在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学习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日常管理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有关备案材料和统计数据均报送研究生院。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实施。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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