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区村级调委会开展选聘“特聘人民调解员”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1-11-02 10:46:36
发布时间:2011-11-02 10:46:36
关于在全区村级调委会开展选聘
“特聘人民调解员”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不断扩大调解网络,延伸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的“触角”,使人民调解组织更加适应基层实际,更加贴近民间,经研究,决定对全区村级调委会选聘特聘人民调解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紧紧围绕“法治**”、“平安**”工作大局,整合社会调解资源,聚合民间调解力量,提高基层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着力构筑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选聘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从发文之日起到2011年11月中旬,全区所有村(居)调委会要在本辖区内,选聘1-2名热心调解工作、德高望重、身体健康、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退离休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军人、老模范等老居民作为“特聘人民调解员”,加入调委会工作,在全区建设一支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善调能防的特聘人民调解员队伍,努力提高基层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能力,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选聘条件
1、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发扬无私奉献的精神,爱岗敬业,对调解工作具有坚定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2、为人公正、德高望重。具有为人公正的高尚道德和情操,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为群众所信赖,坚持合法合理的调解工作原则。
3、联系群众。居住在本辖区,能热爱群众、了解群众、关心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同群众打成一片,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4、有一定的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能熟悉和掌握与调解工作直接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有较丰富的基层群众工作和调解工作经验,并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5、有较好的身体素质。具有与调解工作相适应的身体健康条件。
三、选聘程序
l、由村(居)委会将特聘人民调解员的条件、程序、要求等内容在村(居)民中公示,发动本人自荐和其他村(居)民推荐,在广泛征求村(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候选人,并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村(居)民推荐情况以书面材料报司法所审核。
2、司法所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等形式,对候选人进行考核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3、由各村(居)委会根据司法所和镇政府审核确定的人选,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颁发聘书。
4、特聘人民调解员聘期3年,每三年聘任一次,可以连续聘任。
四、工作职责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五、考核奖惩
建立特聘人民调解员考核机制。年终考核奖金一等奖(考核分值为95分以上)600元/人,二等奖(考核分值为90—95分)500元/人,三等奖(考核分值为80—90分)400元/人,考核分值在80分以下者不予奖励。
建立“以奖代补”机制。由区司法局组织办案奖励考核,对特聘人民调解员办案奖励视特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调解天数、以及调解质量,实行“以奖代补”。经费由区、乡镇财政各半分担。
1、涉及赡养、扶养、抚养和劳动用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等一般性矛盾纠纷,调解成功且纠纷登记规范、制作书面协议、实行一案一卷归档的,每件奖励50元;
2、标的在万元以上或涉及5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以及重大人身伤亡等比较复杂疑难的纠纷,调解成功且纠纷登记规范、制作书面协议、实行一案一卷归档的,每件奖励200元。
建立特聘人民调解员动态淘汰机制。特聘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或年终考核60分以下的,取消其特聘人民调解员资格,并由原单位另行选聘:
1、因民间纠纷激化受到责任查究的;
2、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弄虚作假、虚报调解案件的;
4、有违规违纪行为或者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5、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