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

发布时间:2018-08-18 13:40:28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题解答(

1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

答:纳税人签订贷款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息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供票据贴现服务的,收到票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入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购买并持有债券(含到期)取得的利息,有关募集说明书、投资协议上注明的付息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2、转让金融商品的纳税义务时点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买卖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在有关有价证券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购买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在转让、赎回有关份额时,或有关投资合约到期收回时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销售收入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投资购买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商品,按照有关协议持有到期并取得兑付的,其卖出价为最终兑付款与持有期间的分红收益之和。

4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此外,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免征增值税。

5销售金融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金融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消费者个人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各类金融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金融业有哪些特殊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答: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吸收存款支出的利息不能差额扣除或抵扣进项税额。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支付同业往来的利息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以及用于交际应酬的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7信用卡积分兑换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对外发行信用卡的持卡人用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的,属于无偿赠送货物或者无偿提供服务,纳税人应当视同销售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购进用于兑换的商品或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8金融企业营改增实施之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答:金融企业在2016430日按销售货物(如银行贵金属)、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已缴纳增值税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截至试点日之前因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9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代收的交易所各项费用如何缴税?

原营业税规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为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各项费用和投资者保护基金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为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各项费用和基金如属于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凭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进行差额扣除;如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10保险公司开展的联保、共保、再保业务的如何处理?

答:按保险产品的转卖、转销处理,分别计算收入与支出。

11保险公司应收未收保费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会计准则,保险公司在起保日一次性收取保险期间全部保费收入的,应于收到保费时确认应税收入。对分期支付的保单,按合同明确的收取保费时间确认应税收入。

12保险公司营销员佣金支出可否差额征税?

答:正常情况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项抵扣,具体政策待请示研究再明确

13保险公司以实物发放营销佣金或发放宣传品的如何处理?

答:按视同销售处理。

注:本解答供学习参考使用,各地执行时以正式文件为准。

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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