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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8 02:53:13

毛李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6【案件字号】(202006民终271【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志明谢秋荣黄文杰【审理法官】张志明谢秋荣黄文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毛李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当事人】毛李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当事人-个人】毛李勇【当事人-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代理律师/律所】陈一民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一民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一民【代理律所】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1/13
【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毛李勇【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本院观点】该份证明与本案其他证据明显矛盾,周晓萍亦未到庭作证,结合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2.周晓萍证明(2)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我叫周晓萍,我跟毛李勇是多年朋友关系,2004年就认识,与我老公余文朝都是朋友,我给毛李勇的钱是理财,不管投资哪里都可以,只要本金利息就可以。该份证明与本案其他证据明显矛盾,周晓萍亦未到庭作证,结合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3.李素云与周晓萍的通话录音一份,证明目的:李素云并不承认当时对周晓萍进行了录音,建行与周晓萍的访谈录音是非法取得的,不能作为证据。结合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无法确定该份录音对话双方具体身份,根据录音内容,也。【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建行鹰潭市分行解除与上诉人毛李勇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委托单、2018224日周晓萍谈话记录以及2018413日毛李勇谈话记录等证据,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毛李勇利用建行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挪用客户理财资金的客观事实,毛李勇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被告建行鹰潭市分行的规章制度,被告建行鹰潭市分行在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后,作出行政开除原告毛李勇的处分决定,于法有据。关于建行鹰潭市分行解除与毛李勇之间劳动关系依据的规章制度是否依法制定的问题。根据本案证据,能够证明建行鹰潭市分行解除毛李勇劳动合同依据的规章制度在制定过程中通过讨论协商,保障了劳动者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符合民主程序的要求,并依法向劳动者公示,具有合法性。关于上诉人毛李勇称一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的上诉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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