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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8 02:53:15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5年第4期 论强制辩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适用 以《刑事诉讼法》第267条为中心 【内容摘要】 我国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进一步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律师辩护权, 然而司法实践中仍有大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获得律师帮助或者有效辩护。有鉴于此,反 思《刑事诉讼法》第267条之性质,缺少程序性制裁要件是强制性指定辩护与强制辩护的关键区别。未 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强制辩护会损及未成年人的自主权与选择权,但强制辩护在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及 维护司法正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我们可以通过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合同制度和专职律师制 度,实现强制辩护的制度功能,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 【关键词】 强制辩护《刑事诉讼法》第267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刑事法律援助 当今世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是基本共识,这已在多个国际公约中予以确 认。 未成年人律师辩护权的法理基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即便强调侦控机关、审判机关承担 “客观性义务”, 也无法确保充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因为“即使所有参与人都善意行事,法 律上对检察院和法院的客观性要求也不能在每个个案中避免发生此类情况,即出现错误,有利情况被忽 视,或案件以预断方式向错误的方向发展”;⑧另一方面,相较于成年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行 使诉讼权利方面存在严重不足,辩护能力显著欠缺,倘若他们处于羁押状态,在不知所措、惶恐不安中更 加无法充分地为自己辩护。 我国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进一步强 化了对未成年人律师辩护的保障。《刑事诉讼法》第267条长期被界定为强制性指定辩护,也有学者认 为其属于强制辩护,并主张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适用强制辩护。所谓强制辩护,也称必要辩护,是大 陆法系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它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国家有义务为某些特定案件中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否则在无辩护律师参与下的该诉讼活动将得到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④强制 辩护对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辩护权大有裨益,⑨但其可能会损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治权与 选择权。然而,如何厘定强制性指定辩护与强制辩护之区别,强制辩护情形下如何维护未成年人的自主 吴羽,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①参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丁项及第4款、《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 京规则)第15.1条、《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以及《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l8条的规定,上述条款明确了 未成年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可见,未成年人律师辩护权是司法人权,属于基本人权。 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l13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时,也应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我 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2条第1款也规定:“实施刑事诉讼程序之公务员,就该管案件,应于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 形,一律注意。” ③[德]科劳斯・缇德曼:《德国刑事诉讼法导论》,栽《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宗玉琨译注,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 版,第60页。 ④吴羽:《论强制辩护——以台湾地区为中心及对大陆相关立法之借鉴》,载《西部法学评论}2011年第5期。 ⑤在我国台湾地区,有判例指出,“刑事强制辩护制度,乃为保护被告利益,维护审判之公平而设。”参见林钰雄: 《刑事诉讼法》,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A一32页。 >>>>76
论强制辩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适用 权与选择权,以及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如何适用强制辩护等问题,仍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究。 本文将对上述问题予以分析论述,以期对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辩护制度有所助益。 一、《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立法进步与现实问题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经过两次大规模修订,并逐步完善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辩护权 的保障机制。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27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 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 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 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 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需指出的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首次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 为特别程序予以专章规定,这改变了以往立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分散规定,凸显 了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视。其中,律师辩护权是未成年人辩护权实现的关键,也是未成年人在 刑事司法中所有诉讼权利的核心。④从未成年人辩护权保障的视角来看,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67 条的立法进步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其一,2012年《刑事诉讼法》扩大了未成年人获得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 1996年《刑事诉讼法》也强调对未成年人律师辩护权的保障,但只有在审判阶段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 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才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因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在审前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国家并无法定义务为其指定律师。由于侦查不公开原则的存在,犯罪嫌 疑人权益在侦查阶段易受侵害,律师帮助在侦查阶段的重要意义并不亚于审判阶段。2012年《刑事诉讼 法》明确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享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这意味着未成年人获得刑事法律援助的程序阶 段扩展至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 其二,2012年《刑事诉讼法》扩大了为未成年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义务机关。如前所述,2012年 《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一般只有未成年被告人必须获得法律援助,基于司法便利之考量,1979年《刑 事诉讼法》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都规定由法院为未成人提供律师辩护。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66 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得到 法律帮助”,可见,公、检、法三机关都有义务保障未成年人获得刑事法律援助。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加强了未成年人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力度,但近年来 的司法实践也表明,未成年人律师辩护权未能得到充分保障,这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其一,刑事诉讼活动中仍有不少未成年人未能获得律师帮助,尤其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律师辩护权 保障更为欠缺。在一份关于山东省2009年度一审判决生效的269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证研究中,有 25.7%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其中包括27名拒绝指定辩护的未成年被告人。②有学者指出,在法 律规定应当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情况下,仍有近30%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获得法律援助。由于破 案率、批捕率等考核导向的指引,在侦查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况并不多见。③ 其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质量不高。在整个法律援助工作中,有的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办案不尽 职尽责,走过场,敷衍了事,甚至出庭辩护说几句套话、空话;同时,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多以年轻律师居 ①在《刑事诉讼法》的“未成年AJf,]事案件诉讼程序”这一章中,第1条为原则性规定,第2条(第267条)即为未成 年人律师辩护的规定。 ② 罗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司法权益保护实证研究:以山东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为例》,载《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0年第4期。 ③叶青:《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实践与新发展》,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l3年第1期。 >>>>77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5年第4期 多,他们缺乏办案经验,执业能力有限,资深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明显较少,①上述现象也反映在 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 二、《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性质:强制性指定辩护与强制辩护之界分 未成年人律师辩护权尚未得到充分保障,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立法保障力度的不足。事实上,为配合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实施,我国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公安机关办理 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09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 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0”《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85条第2款及《人民检察院办理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 1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 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472条规定:“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 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由上可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 检、法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即未成人“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国家有关机 关“必须”指派律师,对此规定,学界称之为强制性指定辩护、“法定援助”或“强制援助”。 问题是,强制性指定辩护与强制辩护②是否为同一个概念?笔者以为,判断是否为强制辩护条款的 核心要件是:对没有律师参与的强制辩护案件应有明确的制裁性要件。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制裁是针 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法院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所实施的法律惩罚,也是一种追究警察、检察官、法官 程序性违法之法律责任的方式。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481条的规定:“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适用本解释第二百五十四 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 不予准许。”从上述司法解释来看,如果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第一次拒绝辩护人辩护的, 无论是拒绝指定律师的辩护还是委托律师的辩护,法庭都应当准许;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 法定代理人再次当庭拒绝其另行指定律师或委托律师的辩护时,法庭不再准许。显然,该司法解释强调 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必须要有律师的参与。然而,若无律师参与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有何法律后 果,该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对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强制指定辩护缺乏程序性制裁,这种“应当”义务的行 使顺序、如何行使、不行使的后果如何就无从知晓了。④ 一方面,如果在审判程序中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而人民法院又没有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指派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辩护,此种情形下,是否会出现相应韵法律后果?对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2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存在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 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笔者以为,根据《刑事诉讼 法》的立法精神,未成年人获得指定律师辩护的权利当属于“法定诉讼权利”,如果在一审程序中未成年 人未能获得律师帮助,则是剥夺了未成年人的法定诉讼权利。问题是,对法定诉讼权利“剥夺和限制只 有达到了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度才应当发回重审”。⑤就此而言,《刑事诉讼法》第227条并不能直接 作为违反强制辩护的制裁性要件进行直接援引,因为这还需要裁判者裁量是否“达到了可能影响公正审 ①参见顾永忠、杨剑炜:《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现状与对策建议——基于2013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的考 察与思考》,载《法学杂志》20l5年第4期。 ② 强制辩护对应的是任意辩护,任意辩护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聘雇律师,并且自行辩护而 无律师辩护的情形下也不会导致诉讼活动在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二者主要区别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