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远华走私案观后感

发布时间:2015-01-11 01:21:40

厦门远华走私案观后感

厦门远华走私案,可谓中国建国历史上第一大经济案件。以远华集团董事长赖昌星为首的走私集团在1996至1999年被检举短短两三年时间采取进口货物不报关、伪报货物贸易性质、伪报货物名称等违法手段走私了大批成品油、汽车、香烟等货物,据报道总值人民币530亿元,偷逃税额人民币300亿元,合计造成国家损失830亿元。而同时为了使走私活动畅通无阻,赖昌星用金钱美色等拉拢了一大批国家公职人员,涉及市委市政府、海关、银行、边防、税务各个政府部门和多家国企参与到这起走私活动之中,衍生了一大批腐败分子,给赖昌星的走私活动提供帮助和庇护。这起案件的涉案金额之巨,规模之大,案件涉及面之广泛, 令全国上下为之震惊和愤怒。

罪恶皆由贪欲起。从赖昌星本人到参与到这起案件的六百多国家公职人员,无不因为心中的对金钱对权力对美色的贪念而罔视法律罔视“为人民服务”的党的宗旨,深陷入其中而最终锒铛入狱葬送前途。厦门海关原关长杨前线,面对赖昌星送的名车,珍贵华南虎皮,以及各种情妇豪宅的诱惑,心存感激,心甘情愿地放弃职守,死心塌地地做起了赖昌星的傀儡关长,放纵走私,致使厦门关区、口岸,上至关长、局长,下至关键岗位人员共160多人在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的拉拢腐蚀下纷纷落马,沦为帮凶,造成关区大塌方,私货横流,国门形同虚设。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庄如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与赖昌星称兄道弟,收受赖昌星的轿车及金钱,在中央抓捕赖昌星时,用身份获取重要信息,主动向赖昌星通报,把公安部严令抓捕的有关情况告诉赖昌星,直接导致抓捕赖昌星的行动失败。与此类似的还有商检、外运、港务港监等一系列涉及进出口的部门,收受巨额的贿款,协助赖昌星逃避报关的手续,销毁货物的资料与统计的账单,企图瞒天过海。

为了得到更多的利益,一些不法商家不惜花重金去贿赂党政官员,以期能通过他们提供的保护伞来为自己创造更大的利润。一些党政官员为了获得金钱、权利、美色等一己私欲不惜将人民赋予他的权利当做交易的筹码,将自己手中的权力转化成不法商家的保护伞,为他们的不法行为打开“绿色通道”。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这些人参与走私的本质原因就是人性的贪婪。改革开放以来,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外贸易的便利,资本的发展,使社会上对物质的看法发生了巨大变化。创收已经成为各地政府部门的主要任务,挣更多的钱也成为人们的生活目标。一旦官僚们们受了贪欲的驱使,通过手中的权力换来物质财富时,腐败便出现了。但是事情往往并没有到此结束,并没有仅仅局限于这一次的非法交易,事实上这种“交易”由于它特有的魅力,总会使这部分官僚们很快地上瘾,并以此为参照物,很快地把他们手中的种种权力贴上各种不同的标价鉴,使所有的权力,该用的和不该用的都把它变成自己特有的商品,变成换取私利的筹码,变成实现贪欲的通道,从而包庇不法分子为所欲为

但在我看来,这除了人性的贪婪,更加值得我们重视的是我们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与监督的确失。在一定程度上,官员的腐败已经成为常态。就像远华案件中落网的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说,看到不少干部吃吃喝喝、拉拉扯扯,甚至接受钱财没有发生什么事,觉得自己接受朋友表面没有什么明显企图的一些钱物也算不得什么……最终陷入了犯罪的泥潭…… 我国刑法第三章第2节、第八章和第九章分别就走私、行贿受贿、渎职等罪作了具体的规定。然而法律法规的建立,不代表能够有效的执行与监督,有效的约束犯罪分子的行为。广义的法律监督指一切国家、社会组织和人民大众对法的实施的监督,而狭义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法的实施的监督。显而易见,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不会也不可能赋予一般公众和组织直接的有法效的监督权。而实际执行监督任务的是“有关国家机关”。然而,本应该执行法律的部门被收买,成为犯罪活动的参与者,这片区域实际上成为了无法之地,任何行为都无法受到法律的惩戒,依法治国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这件案件把官场的腐败展现的淋漓尽致,而我们更应该从中得到更多的启发。第一,我们应该清楚,我们任何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脚踏实地的工作才是走向富裕的正确之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而投机取巧,违背法律,只能换回严厉惩罚的代价,名利皆失。

第二,国家的立法部门应该继续完善相关的法律,提高走私腐败这一类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严惩国家政府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腐败行为,并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遏制从政府部门衍生的腐败。

第三,我们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特别是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包括行政司法的监督和舆论媒体的监督从地方上看,地方的监督机会经常因为其本身内部的腐败而纵容犯罪行为的猖狂,采取视而不见的做法。因此国家的党委纪检部门更应该重视这种现象,深入基层考察听取群众中的反映,重点打击基层部门的腐败,整顿基层的监察监督部门。同时群众监督也是监督的重要环节,远华的案件中厦门的群众都或多或少清楚知道远华集团的走私行为,但这件事却没有在新闻媒体中引起一丝的动静,可见舆论的监督和群众的举报更应该加强,鼓励群众举报官员的犯罪行为以更好地行使的监督权利。

最后从经济的角度考虑,走私这种行为是伴随着国际贸易产生的,起根源是国内外的巨大差价,走私的成本低而却存在暴利,从而众多走私分子铤而走险。我们国家国内生产的产品在质量价格竞争力都不及外国产品,我们一方面应该不断提高生产力,通过科技的发展生产物美价廉的产品,另一方面可以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某些商品的关税,降低走私的利润,以削弱走私者的动机。

随着2011年逃亡加拿大的赖昌星被遣返回国,远华走私案划上了一个句号,然而我们更应该从中吸取教训,让腐败暴露在阳光之下,避免类似的案件再次发生。

厦门远华走私案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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