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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2 04:46:58

危货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4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危货运输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危货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项第2目修改为:“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删除第34目。二、将第十条“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修改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将第(项中“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三、删除第十七条。四、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修改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五、删除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16411日起施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20131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4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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