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共 永 康 市 委 组 织 部

发布时间:2012-04-12 15:35:12

永康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永人劳[2011]17

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

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城西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机关各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

为了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11日起,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10元调整为12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95元调整为1145元;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125元调整为145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05元调整为815元。

三、调整补助费所需经费,按原开支渠道列支。

四、已改制单位纳入社保发放的精减退职人员,由市社会保险处负责统一调整。

、各单位每年应对补助对象进行一次核查,凡补助对象的情况已发生变化,失去补助条件的,应停止补助。

六、请各主管部门做好下属单位的文件传达工作。

中共永康市委组织部 永康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永康市财政局

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抄送:市社会保险处

中 共 永 康 市 委 组 织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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