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安置房源分配暂行措施
发布时间:2020-05-13 04:24:19
发布时间:2020-05-13 04:24:19
坪山区安置房源分配暂行措施
2017年2月
第一条 为保障坪山区安置房源的供应、分配及监督达到合理统筹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科学的安置房源分配程序,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市政府第292号令)、《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会议纪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措施。
第二条
第三条 本暂行措施适用于坪山区辖区内安置房源的分配活动。本暂行措施所称安置房源指坪山区用于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项目的安置房源,现有安置房源含倚湖居、竹韵花园、香江花园。
第四条
第五条 安置房的来源
第六条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回购的住房;
(三)政府依法回收、征收的住房;
(四)以土地整备或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第七条 部门职责
第八条
(一)区土地整备中心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安置房源分配工作,包括:接受街道办事处提出《安置房移交申请书》的书面申请;审查街道办事处报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对于符合本措施第七条并按本措施第十一条提交材料已齐全的,核发《房屋交接通知书》;负责安置房分配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平台”)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
负责辖区安置房源日常分配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负责在系统平台选房及上传材料等操作工作;负责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房现房移交协议书》等相关协议;负责办理差价结算的工作;在系统平台上提交《安置房移交申请书》及本措施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扫描件;将在系统平台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报送区土地整备中心审查并备案;在系统平台上下载《房屋交接通知书》(扫描件),打印并送达;协助办理房屋入伙等的具体安置实施工作。
第九条 区土地整备中心通过系统平台实施日常分配信息化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安排1-2名专人负责管理街道办事处终端地址和专用账号,并由该专人登陆专用账号进行日常的安置房选房操作。
第一十条
第一十一条 系统平台采取网络化数据处理的方式,区土地整备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设有服务终端,系统平台数据可提供实时查阅,并可完成安置房分配相关手续(包括房源预选、上传材料、审查程序、下载通知书等)一站式办理。
第一十二条
第一十三条 申请资格
第一十四条
安置房分配对象包括:
(一)辖区开展土地整备、房屋征收项目的安置对象;
(二)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审议通过的,满足“一户一栋”政策未建房的安置对象;
(三)已按照“一户一栋”分配实施方案补偿安置后另购一套100平方米以下安置房的安置对象;
(四)区相关会议纪要明确给予安置房的安置对象。
第一十五条 分配原则
第一十六条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安置房分配严格按照分配的程序
进行,分配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制度。
(二)集中安置原则:同一项目实行就近选择安置小区。
(三)先签约、先选房原则:根据协议书签订的时间先后顺序
依次选房;同一天签约,其先后顺序已明确的,按照已明确的顺序选房;同一天签约,其先后顺序未明确的,采用抽签办法明确选房先后顺序。
第一十七条 分配方式
第一十八条
结合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 “签一户、分一户”的动态分配方式为日常分配状态;同一批次性质相同的,且难以分清先后顺序的情况下才采取统一分配方式。
第一十九条 分配顺序
第二十条
(一)日常分配
街道办事处审查相关申请材料,对符合本措施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先签约先选房顺序进行选房。具体按照附件一办理。
(二)统一分配
街道办事处编制统一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具体按照附件二办理。
第二十一条 材料审查
第二十二条
(一)分配房源分类
对符合本措施第六条规定的,街道办事处对以下四类在系统平台提交相关材料:
1.土地整备及房屋征收项目类:
①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②住宅类房屋补偿确权审查表
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
④《安置房现房移交协议书》(附表九)
⑤《安置房移交申请书》(附表一、二)
⑥补交差价涉及的相关票据证明
⑦相关会议纪要(如涉及特殊情况)
⑧其他证明资料
2. 满足“一户一栋”政策未建房类:
①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②符合新区已审议通过安置类“一户一栋”身份的认定文件
③《城市化转地补偿协议书》
④《安置房现房移交协议书》
⑤《安置房移交申请书》(附表三、四)
⑥补交差价涉及的相关票据证明
⑦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
⑧储备土地交接表
⑨储备土地入库基本情况核查表
⑩相关会议纪要(涉及特殊情况)
⑪其他证明材料
3. 已按照“一户一栋”分配实施方案补偿安置后另购一套100平方米以下安置房类:
①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②《安置房现房移交协议书》
③《安置房移交申请书》(附表五、六)
④付款的相关票据证明
⑤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
⑥已核发的房屋交接通知书
⑦其他证明材料
4.区相关会议纪要明确类:
①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②《安置房现房移交协议书》
③《安置房移交申请书》(附表七、八)
④补交差价涉及的相关票据证明
⑤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
⑥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查
街道办事处将所有上传材料原件送区土地整备中心审查并备案。
第二十三条 选房时序
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源选房日常管理工作的相关手续统一通过系统平台进行一站式办理。系统平台共分五种状态:1.预选房状态→2.已选房状态→3.提交申请书状态→4.已发通知书状态→5.已入伙状态。其中对预选房和已选房状态有时间期限要求。
1.预选房状态(60个自然日)
系统平台对预选房状态控制在60个自然日内。如限期内未按本措施规定上传相关材料并确认的,系统平台将自动取消该房源的申请程序。
2.已选房状态(30个自然日)
系统平台对已选房状态控制在30个自然日内。如限期内未按本措施规定上传相关材料并确认的,系统平台将自动取消该房源的申请程序。
第二十五条 日常分配流程
第二十六条
日常分配流程包括变更房源状态、资格审查、分配实施、结果备案。(附件一)
(一)变更房源状态
1.预选房状态
选房开始,街道办事处审查相关申请材料。对符合本措施第六条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将被安置权利人身份证扫描件上传录入系统平台预选房源,房源转变为预选房状态。
2.已选房状态
房源转变为预选房状态后的60个自然日内,街道办事处将已签字盖章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房现房移交协议书》扫描件上传录入系统平台,房源由预选房转变为已选房状态。
3.提交申请书状态
房源转变为已选房状态后的30个自然日内,街道办事处将补交差价涉及的相关票据证明、《安置房移交申请书》扫描件上传录入系统平台,房源由已选房转变为提交申请书状态。
《安置房移交申请书》须符合本措施第十条关于土地整备及房屋征收项目类、满足 “一户一栋”政策未建房类、已按照“一户一栋”分配实施方案补偿安置后另购一套100平方米以下安置房类、区相关会议纪要明确类四种类型的规定。
(二)资格审查
1.报送材料
街道办事处在系统平台上提交的所有上传材料原件报送区土地整备中心备案。
2. 审查材料
区土地整备中心按本措施第十条的规定,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三)分配实施
1.核发通知书
区土地整备中心对于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措施相关规定报送的材料,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开具《房屋交接通知书》(附表十),并将相关材料扫描件上传录入系统平台,在系统平台上将对应的安置房转变为已发通知书状态。
2.通知书送达
街道办事处负责完成《房屋交接通知书》(扫描件)下载、打印并送达等工作,协助办理房屋入伙等后续工作。
(四)结果备案
1. 办理入伙
《房屋交接通知书》自开出当日的下个月起,相关单位不再承担缴交物业管理费的责任。
2.系统平台备案
系统平台在《房屋交接通知书》开出的下月起自动生成已入伙状态,系统平台将保留所有申请材料(扫描件)作为备案材料,安置房分配工作完成。
第二十七条 统一分配流程
第二十八条
统一分配流程包括材料审查、公示、选房顺序确定、分配实施、
结算、分配结果审查、分配结果公示、入伙、安置房分配结果备案等工作流程。(附件二)
1、材料审查
街道办事处按本措施第六条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对符合规定的被安置权利人,按本措施第十条审查相关申请材料的真伪及完整性。对于材料不齐全或涉及伪造材料的,由街道办事处不予办理分配申请。
2、公示
现场公示安置房分配名单,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3、分配实施
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安置房分配组织工作,对符合本措施规定且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在系统平台上办理选房工作。系统平台操作流程按照日常分配流程办理。
4、结算
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安置房现房移交协议书》签订工作后,在30个自然日内完成购房款清算工作。
5、报送材料
街道办事处将已在系统平台上提交的所有上传材料原件送区土地整备中心。区土地整备中心对报送材料进行原件备案。
6、入伙
区土地整备中心按本措施第十一条规定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对申请材料齐全的核发《房屋交接通知书》,由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措施相关附件要求办理入伙手续。
第二十九条 选房工作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做好选房、看房的组织工作,在系统平台做好预选房源、材料审查与提交、房源申请、下载《房屋交接通知书》等的相关工作。组织现场看房,开具《看房介绍信》(附表十一)。安置房物业管理单位做好接待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差价结算
第三十二条
实际置换的安置房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出补偿协议约定
安置总建筑面积的25平方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实际置换的安置房总建筑面积等于补偿协议约定的安置
总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
(二)实际置换的安置房总建筑面积小于补偿协议约定的安置总
建筑面积,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差价。
(三)实际置换的安置房总建筑面积大于补偿协议约定的安置总
建筑面积,包括以下两种结算方式:
1、对选房面积超出补偿协议安置建筑面积的2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超出面积按4500元/平方米给予现金结算;
2、对选房面积超出补偿协议安置建筑面积的2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超出面积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给予现金结算。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由区土地整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
上述面积差价结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区政府指定或成立其他机构作为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单位的,则由该机构负责项目安置房具体分配工作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系统平台操作规则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在系统平台上进行预选房源后,如存在放弃申请安置房的情况,该房源在预选房60个自然日后转变为未选房状态。
街道办事处在预选房的60个自然日内不能按时提交所需材料导致预选房转变为未选房状态后,不能因同一事项在60个自然日内再选择同一房源。
系统平台对预选房和已选房的期限进行自动控制,到期将自动取消申请程序。街道办事处无权将预选房和已选房的期限延长。
第三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按本措施第六条审查申请资格。对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被安置权利人,办事处按本措施第十条审查安置房申请材料。对于虚报、瞒报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提出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或办理房源申请的相关单位不予办理安置房的分配。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对已分配安置房做调查、回访、跟踪工作。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有关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骗取安置房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退回已分配安置房,同时按照同区域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收取入住期间的租金。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社区、街道办事处、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1)不履行相关职责,对依法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或故意怠慢,不配合安置房源管理与分配工作的开展。
(2)
(3)违反行政审批或操作程序规定的。
(4)
(5)包庇、串通安置房权利人,虚报、瞒报有关情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材料。
(6)
(7)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8)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措施由坪山区土地整备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本暂行措施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暂定为3年。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措施实施前对安置房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暂行措施为准。
(一)坪山区安置房日常分配操作规程
(二)坪山区安置房统一分配操作规程
(三)安置房管理分配附表
附件一
坪山区安置房日常分配操作规程
一、选房时序
安置选房日常分配工作的相关手续通过系统平台进行一站式办理。系统平台共分五种状态: 1.预选房状态→2.已选房状态→3.提交申请书状态→4.已发通知书状态→5.已入伙状态。其中对预选房和已选房状态有时间期限要求。
1.预选房状态(60个自然日)
系统平台对预选房状态控制在60个自然日。如限期内提交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系统平台将自动取消该房源的申请程序。
2.已选房状态(30个自然日)
系统平台对已选房状态控制在30个自然日。如限期内提交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系统平台将自动取消该房源的申请程序。
二、实施程序
(一)提交申请
1.申请预选房
选房开始,街道办事处审查相关申请材料,对符合本措施第六条的,由街道办事处将被安置权利人身份证扫描件上传录入系统平台预选房源,房源转变为预选房状态。
2.预选房转为已选房
房源转变为预选房状态后的60个自然日内,街道办事处将已签字盖章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房现房移交协议书》扫描件上传录入系统平台,房源由预选房转变为已选房状态。
3.提交申请书
房源转变为已选房状态后的30个自然日内,街道办事处将补交差价涉及的相关票据证明、《安置房移交申请书》扫描件上传录入系统平台,房源由已选房转变为提交申请书状态。
《安置房移交申请书》须符合本措施第十条关于土地整备及房屋征收项目类、满足 “一户一栋”政策未建房类、已按照“一户一栋”分配实施方案补偿安置后另购一套100平方米以下安置房类、区相关会议纪要明确类四种类型的规定。
(二)资格审查
1.报送材料
街道办事处在系统平台上提交的所有上传材料原件报送区土地整备中心备案。
2. 审查材料
区土地整备中心按本措施第十条的规定,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三)分配实施
1.核发通知书
区土地整备中心对于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措施相关规定报送的材料,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开具《房屋交接通知书》(附表十),并将相关材料扫描件上传录入系统平台,在系统平台上将对应的安置房转变为已发通知书状态。
2.通知书送达
街道办事处负责完成《房屋交接通知书》(扫描件)的下载打印和送达工作,协助办理房屋入伙等后续工作。
(四)结果备案
1. 办理入伙
《房屋交接通知书》自开出当日的下个月起,相关单位不再承担缴交物业管理费的责任。
2.系统平台备案
系统平台在《房屋交接通知书》开出的下月起自动生成已入伙状态,系统平台将保留所有申请材料(扫描件)作为备案材料,安置房分配工作完成。
三、操作规则
街道办事处在系统平台上进行预选房源后,如存在放弃申请安置房的情况,该房源在预选房60个自然日后转变为未选房状态。
街道办事处在预选房的60个自然日内不能按时提交所需材料导致预选房转变为未选房状态后,不能因同一事项在60个自然日内再选择同一房源。
系统平台对预选房和已选房的期限进行自动控制,到期将自动取消申请程序。街道办事处无权将预选房和已选房的期限延长。
附图
安置房日常分配操作流程图
附件二
坪山区安置房统一分配操作规程
一、申请
街道办事处通过现场公告方式发布安置房申请与分配事宜的通知。
二、 审查
街道办事处审查相关申请资料,对符合本措施第六条的,审查申请材料的真伪及完整性。对于材料不齐全或涉及伪造材料的,街道办事处或办理房源申请的相关单位不予办理安置房的分配。
三、公示
街道办事处现场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如存在对安置房分配顺序或安置面积有异议的情况,街道办事处应对有关情况予以核实并作出处理回应。
四、分配实施
1、分配组织准备工作
区土地整备中心监督、协调安置房分配组织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安置房分配组织工作。
2、分配通知
下发选房通知。街道办事处根据安置房分配工作进度情况,确定选房时间,提前7个自然日下发《选房通知书》(附件十),并做好签收登记。
3、现场选房
街道办事处负责各自辖区安置房分配实施。
街道办事处确定选房时间和地点后,根据分配顺序排名进行现场选房。
1)签到
街道办事处应按照确定的时间及选房要求组织现场签到。
2) 材料审查
3)
街道办事处按本措施第六条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对符合规定的被安置权利人,按本措施第十条审查相关申请材料的真伪及完整性。对于材料不齐全或涉及伪造材料的,由街道办事处不予办理分配申请。
3)选房
街道办事处根据确定的先后顺序组织依次选房。
4)确认
现场选房确定后,街道办事处需现场确认选房结果。
六、分配结算
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安置房现房移交协议书》签订工作后,在30个自然日内完成购房款清算工作。
七、报送材料
街道办事处将已在系统平台上提交的所有上传材料原件送区土地整备中心。区土地整备中心对报送材料进行原件备案。
八、分配结果公示
由街道办事处将安置房分配结果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九、安置房分配结果备案
街道办事处在完成安置房分配后15个工作日内,将分配结果报区土地整备中心备案,备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安置房总量统计(含各种户型的分类统计)、安置房对应的取得人、安置房分配总结报告。
附图
安置房统一分配现场流程图
word/media/image1.gifword/media/image1.gif
附表一
土地整备及房屋征收项目类安置房移交申请书
坪山区土地整备中心:
根据文件精神,我单位目前已完成项目名称被安置权利人,身份证号为选择小区的安置选房工作,选择栋号为房号为,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我单位已按照《坪山区安置房源分配暂行措施》的要求,在安置房分配系统平台上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①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②住宅类房屋补偿确权审查表
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
④《安置房现房移交协议书》(附表九)
⑤《安置房移交申请书》(附表一、二)
⑥补交差价涉及的相关票据证明
⑦相关会议纪要(如涉及特殊情况)
⑧其他证明资料
上述材料的原件我单位已报送你中心。为加快完成上述被安置权利人安置房的移交工作,请你中心审查上述材料是否符合《坪山区安置房源分配暂行措施》的要求。如符合要求,请核发《房屋交接通知书》,以便我单位与办理房屋入伙等的后续安置工作。
附表:《土地整备及房屋征收项目类在系统平台上已提交的材料清单》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二
附表三
满足 “一户一栋”政策未建房类安置房移交申请书
坪山区土地整备中心:
根据文件精神,我单位目前已完成项目名称被安置权利人,身份证号为选择小区的安置选房工作,选择栋号为房号为,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我单位已按照《坪山区安置房源分配暂行措施》的要求,在安置房分配系统平台上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①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②符合新区已审议通过安置类“一户一栋”身份的认定文件
③《城市化转地补偿协议书》
④《安置房现房移交协议书》
⑤《安置房移交申请书》
⑥补交差价涉及的相关票据证明
⑦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
⑧储备土地交接表
⑨储备土地入库基本情况核查表
⑩相关会议纪要(涉及特殊情况)
⑪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的原件我单位已报送你中心。为加快完成上述被安置权利人安置房的移交工作,请你中心审查上述材料是否符合《坪山区安置房源分配暂行措施》的要求。如符合要求,请核发《房屋交接通知书》,以便我单位与被安置权利人办理房屋入伙等的后续安置工作。
附表:《满足 “一户一栋”政策未建房类在系统平台上已提交的材料清单》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四
附表五
已按照“一户一栋”分配实施方案补偿安置后另购一套100平方米以下安置房类安置房移交申请书
坪山区土地整备中心:
根据文件精神,我单位目前已完成项目名称被安置权利人,身份证号为选择小区的安置选房工作,选择栋号为房号为,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我单位已按照《坪山区安置房源分配暂行措施》的要求,在安置房分配系统平台上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①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②《安置房现房移交协议书》
③《安置房移交申请书》(附表五、六)
④付款的相关票据证明
⑤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
⑥已核发的房屋交接通知书
⑦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的原件我单位已报送你中心。为加快完成上述被安置权利人安置房的移交工作,请你中心审查上述材料是否符合《坪山区安置房源分配暂行措施》的要求。如符合要求,请核发《房屋交接通知书》,以便我单位与被安置权利人办理房屋入伙等的后续安置工作。
附表:《已按照“一户一栋”分配实施方案补偿安置后另购一套100平方米以下安置房类在系统平台上已提交的材料清单》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六
附表七
坪山区相关会议纪要明确类安置房移交申请书
坪山区土地整备中心:
根据文件精神,我单位目前已完成项目名称被安置权利人,身份证号为选择小区的安置选房工作,选择栋号为房号为,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我单位已按照《坪山区安置房源分配暂行措施》的要求,在安置房分配系统平台上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①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②身份认定文件
③《安置房现房移交协议书》
④《安置房移交申请书》
⑤补交差价涉及的相关票据证明
⑥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
⑦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的原件我单位已报送你中心。为加快完成上述被安置权利人安置房的移交工作,请你中心审查上述材料是否符合《坪山区安置房源分配暂行措施》的要求。如符合要求,请核发《房屋交接通知书》,以便我单位与被安置权利人办理房屋入伙等的后续安置工作。
附表:《坪山区相关会议纪要明确类被安置权利人在系统平台上已提交的材料清单》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八
附表九
安置房现房移交协议书
协议编号:
接收人(被补偿人):;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 。
移交人:;负责人:;地址:。
一、安置房基本情况
1、补偿协议书编号:,补偿协议安置总建筑面积:㎡。通过(接收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于年月日现场选房,确认以下安置房:
(1)小区楼号,房号,建筑面积㎡;
(2)小区楼号,房号,建筑面积㎡;
(3)小区楼号,房号,建筑面积㎡;
(4)小区楼号,房号,建筑面积㎡;
(5)小区楼号,房号,建筑面积㎡。
以上置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共计 ㎡,与补偿协议约定的安置房置换总建筑面积的差为㎡。
二、差价结算
实际置换的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与补偿协议约定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总建筑面积差为㎡,经双方协商同意,按人民币元/平方米结算差价。
□差价由接收人向移交人,支付金额共计(大写)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移交人应在收到差价款后及时交付安置房。
□移交人向接收人交付安置房后,应及时向接收人支付差价,支付金额共计(大写)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其他:
当补偿协议约定置换的安置房面积与实际置换的安置房面积相等时,任何一方都无需支付差价。
三、安置房移交
1、接收人接收安置房,按以下第种情况处理:
(1)移交人需支付接收人差价的,接收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凭《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及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至移交人处领取钥匙。钥匙移交后,移交人则按照规定流程向接收人支付差价。
(2)接收人需支付移交人差价的,接收人将差价支付至移交人指定账号(见本协议尾部)后,接收人或委托代理人凭《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有效身份证件、汇款凭证、收据等资料至移交人处领取钥匙。
若接收人未能在上述约定期限内支付差价,则本协议书自动失效,已经确定的安置房源,纳入下一批次选房房源。接收人仍可以参与下一次的选房,但与选房顺序关联的签约时点,仍为本协议书的签署时间。
(3)无需结算差价的,接收人或委托代理人凭《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及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至移交人处领取钥匙。
2、钥匙移交后,接收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安置房物业管理处办理入伙手续。安置房的物业管理费等从接收人收到《房屋交接通知书》的次月开始由接收人承担。
3、接收人不按《房屋交接通知书》接收房屋,逾期接收安置房的,移交人对安置房不再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期间产生的与安置房有关的财物损毁等后果一律由接收人承担。
4、需要特别说明的:。
四、其它事项
1、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因本协议发生的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安置房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相关单位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效力。
接收人: 移交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收款户名:深圳市坪山区土地整备中心
开户银行:深圳市龙岗国安村镇银行
银行账号:9364179
年 月 日
附表十
房屋交接通知书
街道办事处
你办提交的 (小区名称)安置房移交申请已收悉,根据你办与被安置权利人签订的《安置房现房移交协议书》,项目决定将被安置权利人(身份证号:)安置于小区栋号。该权利人可凭此通知书直接与物业管理公司( )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钥匙交付、水电查表、管理费交付等)。自此通知书下达之日下个月起,上述房屋物业管理费由业主自行缴交。
特此通知。
坪山区土地整备中心
年 月 日
附表十一
看房介绍信
物业管理中心:
兹有被安置权利人,身份证号为,其近期将前往办理看房选房事宜,请贵中心给予大力支持。
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附表十二
选房通知书
尊敬的:
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安置房分配工作,现组织开展安置房选房工作。请于年月日时准时到现场签到及选房。
注意事项:
(1)所有权利人必须亲自到场参加选房。如权利人不能参加选房,委托他人代为选房的,须办理有授权委托书。
(2)所有权利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选房地点,并按顺序进行选房。
权利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被安置权利人:
权利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温馨提示:
请工作组送达后,务必将送达回执于月日前交到。
附表十三
放弃安置房选房权利声明书
声明人: 电话: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声明人位于的房地产属项目范围内,声明人拥有上述房地产的产权资料为:。声明人已与于年月日达成(合同编号:),根据该协议的规定,在街道办事处向声明人下发《选房通知书》后6个月内,声明人有权按照该协议的规定选择由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安置房。声明人逾期未进行选择的,视为自动放弃该权利。现声明人同意自愿放弃上述安置房选房的权利及上述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一切权利。
此声明内容属实,是声明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声明人自行承担。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
附表十四
入伙验收单
项目名称: 物业公司:
房屋楼号: 验房日期: 验房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