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第一章到第三章、

发布时间:2023-03-23 12:44:02

第一章商品名称品质数量和包装
1、某年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对外成交一批食用柠檬酸。在交货时,误将工业用柠檬酸装运出口。轮船开航后数天才发现所装货物不符。此时,结汇单据已经由议付行寄出。
为了避免造成严重事故,只得一方面到邮局将单据截回,另一方面急速通知外轮理公司,请该公司转告香港代理,在该船抵达香港时,将货结汇截留,虽避免了一次严重事故,但出口公司损失惨重。
2、中国某公司向加拿大某商人出售一批价值128万元人民币的货物,双方在合同包装条款中约定用塑料袋包装,且每件要同时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粘纸),但卖方交货时却改用其他包装代替,且用只使英文的贴头。
买方收货后,为了便于在当地销售该批商品,只好改换包装和贴头,随后即向卖方要求赔偿其损失。由于确系卖方严重违反双方约定的包装条件,故卖方只好认赔,了结此案。
3、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品质规格为:水分最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
赔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分析: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卖方成交前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
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样品的管理要严格。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要的物证。
41997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

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
合同规定(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分析:(1)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案例。
2)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3)对方的实际目标是25万反保证金。
4)这类合同的特点:价格诱人,工艺简单;技术标准含糊,并设有陷阱;预收保证金等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经验、急功近利的中小企业。
5、菲律宾客户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永久牌”自行车
10000辆,但要求
“不得有
我方改用“剑”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InChina”字样。买方为何提出这种要求?我方能否接受?为什么?分析:这是一件对方要求中性定牌包装的一起案例。
不可以。自行车是美国、欧盟等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商品,对原产地有严格的要求以转口贸易。
6A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200箱,24罐×100克”,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200克。国外买方见货物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销合同。
分析: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包装规格明显不符,已构成违约。卖方的做法可能给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与损失,可能影响商品的销售,使买方的原有商业目的落空。
在贸易管制严格的进口国,进口商在进口许可证中申报的数量与实际到货不符,会遭到海关当局的质询,甚至被怀疑逃避进口管制、以多报少、偷漏关税等行为而被追究责任。
最终以A公司退货结案7、在荷兰某一超级市场上有黄色竹制罐装的茶叶一批,罐的一面刻有中文“中国茶叶”四字,另一面刻有我国古装仕女图,看上去精致美观,颇具民族特点,但国外消费者少有问津。试分析原因何在?
8、某公司定购钢板400MT,计6英尺、8英尺、10英尺、12英尺四种规格各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第一章到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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