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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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徐工职院发〔20084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我院科研工作的发展,实现对科研经费的规范管理,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属院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苏教财[2008]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学院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指各级财政拨款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各类科研基金项目经费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项经费等,不包括学院科研基金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的学院配套经费,纵向自筹经费项目的院拨科研经费和院级基金立项项目的科研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指学院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经费,包括国内外各类机构、组织、企事业单位委托学院教师研究的项目经费,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成果转让和国际合作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我院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院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院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院级领导必须对科研经费的管理负责,进一步明确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主持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切实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1. 院科技产业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和预算管理等,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学院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2. 学院财务处具体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订和完善院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
3. 学院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科技产业处、学院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学院科技产业处、财务处的指导下,按项目研究的需要和学院科研经费支出的有关管理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使用。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编制时要严格按照学院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帐,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院科技产业处、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学院财务处应按经院科技产业处确认后的科研经费收入入帐,并按



规定进行立项管理。
第九条 科研合同是学校和资金提供方权利义务的法律约定,科技产业处指定专人管理科研合同。未通过学院科技处审查的科研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承接科研项目。审批通过的科研合同,必须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学院签定,未经授权的系部处室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院签署科研合同。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科研经费支出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研究费。科研经费须用于与开展研究工作有关的各项支出,包括:科研业务费、人员经费、学生助学津贴、项目管理费等。
“科研直接费用”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耗用的可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费用。“间接费用”是指学院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设备的使用费、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实验室等)占用费、学院直接为课题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员费及其他间接费用等。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具体包括:
1. 设备购置、维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自制仪器设备所需的各项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等相关费用。
2. 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3. 试验外协费:指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以合同或协议为准。横向科研项目中需与第三方协作或合作的,要签定《项目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知识产权的权


属等问题,且协作费用不能超过总经费的40%
4. 资料、印刷费及项目书籍出版、论文发表等费用: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期刊杂志、参考资料购买及查询、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项目宣传、专利申请和技术咨询等。
5. 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 差旅招待费:指为纵向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学术会议和技术培训的费用等。到账经费在5万元(含5万元)上的项目,报销的调研费和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原则上应控制在经费总额的35%以内;到账经费低于5万元的项目,报销的调研费和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原则上应控制在经费总额的25%以内。
7. 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横向课题一般由委托单位支付。
8. 人员经费指为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有关人员支出的劳务性费用,包括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有关人员研究工作加班费及外聘人员工资及加班费用,参加项目研究的学生助学津贴;以及应用推广工作中所必需支出的各种劳务报酬、专家咨询费、加班费、临时工开支等。原则上,纵向项目支付劳务酬金的费用不得超过项目纯研究经费的25%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横向经费参照有关政府文件,人员经费的支出比例最高不得超过项目纯研究经费40%(纯经费指项目总经费中除转拨工程款、设备费以外的费用)
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人员经费和学生助学津贴支出应据实结算。 9. 其他特支费用:横向科研项目可根据需要按不超过合同实到款的25%


比例从项目实施费中提取特支费(现金用于项目的立项,包括中介费、咨询费、引进费、学术交流活动和通讯等各项费用的支出。学校配套的指导计划(自筹经费)、院科研基金立项项目原则上不列支其他特支费。
10. 横向课题用于科研工作的研究费用不得低于项目经费的20% 11. 项目管理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拨入学院帐户后,学院按该项目的上级管理规定提取管理费,如无明确规定,则按项目到账经费的5% 提取管理费。向科研项目按照学院文件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支出管理
1. 项目立项后,项目主持人须根据实际批准经费制定经费预算表,经财务处审核后,建立经费专卡,项目主持人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科研经费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并按支出科目和管理权限分类审批。本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正常科研业务支出由项目主持人审批。由项目主持人批准使用的经费,如是项目主持人本人经手的,须由该项目中另一主要参加人员(一般指项目合同书中排名第二或第三的项目参加人员,由项目主持人指定)签字证明,也可由所在系部处室主管领导签字证明。一人独立承担的科研项目,其经费使用除本人签字外,须由系部处室主管领导签字证明,财务处根据预算情况报销有关费用。有关票据必须按经费使用计划分类粘贴。
2. 参加与项目相关的学术会议、洽谈会等,会议规定的会务费、资料费和住宿费可以实报实销;科研差旅费实报实销。
3.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计算机软件等,产权归学校所有。仪器设备须在校产处办理固定资产相关手续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横向项目如为委托方购置仪器设备的,须在订立合同时附上拟采购的设备清单,采购完成后,


由对方单位在“科研项目代购设备验收单”上加盖公章,经科技产业处审核盖章,即可报销。
4. 横向科研经费中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等无发票的,应填写单据,由经办人、项目主持人签字,在规定比例范围内提取。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由项目主持人自付。项目主持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负责。
5. 科研人员使用纵向科研经费出国时,须经分管院长审批。
6. 人员经费、学生助学费用、鉴定验收费支出和代购设施需凭相关的材料报科技产业处审核;按下列审批权限审批:5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含50005000-10000元之间,分管院长审批;10000元以上(含10000)由院长审批。
7. 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各类税费必须按照有关法规据实列支,项目主持人在签定合同时应作好预算,个人所得税和各类罚款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支出。
第六章 转拨经费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转拨须按科研合同并经学院科技与产业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院科技与产业处、财务处提供科研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的余款的35%用于人员经费的开支,65%用于科研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和转入课题组其他研究发展项目。横向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的余款的60%用于人员费用的开支,40%用于科研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和转入课题组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等。
第七章 资产与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



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必须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由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对外技术创收活动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八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为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学院将逐步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科研项目的绩效考评机制,对研究项目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的结果将成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立项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院科技产业处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监督,财务处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会计监督,审计处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项目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学院应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凡国家和省另有管理办法或规定的,按其办法或规定执行。



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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