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应急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1

发布时间:2020-08-10 09:25:08

卫生应急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

(一)工作制度

1、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制度

(1)根据本地区卫生应急工作需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平战结合、科学应对”原则,组建适当数量的卫生应急队伍,配备适当数量的卫生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2)应急队伍组成分成重大灾害、传染病、中毒等不同类别。根据应对事件的不同类型,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践经验的流行病、公共卫生、职业中毒、传染病、临床救治、实验检测及相关保障与管理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应急队伍,确保专业结构合理,实行分类管理。

(3)做好应急队伍成员库网络平台的建设和卫生应急队伍的调用,实行分级管理、动态维护、适时更新和调整。

(4)卫生应急队伍组建单位加强队伍管理,建立应急工作队伍成员基本资料档案,及时更新信息,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对队员进行及时调整。定期开展组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2、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制度

(1)卫生应急装备的管理须实行岗位责任制,由专门保管人员负责。

(2)辖区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县卫生局的统一部署,根据应急队伍的职能,制订本级应急队伍的装备标准和目录,包括:通用性保障装备(包括个人生活用品、后勤保障装备、通讯装备、办公装备、徽章标志和交通装备等)和专业类工作装备(包括防护装备,标本采集、保存、运送类装备,现场快速鉴定、诊断和急救装备、检测装备,现场调查和处置装备,药品器材等)。

(3)县应急办负责组织有关专家验收应急装备,做好装备的仓储管理、维护保养及训练使用等工作,定期监督检查应急队伍的应急装备使用管理。

(4)应急分队负责应急装备在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时的使用和保管,要熟悉其调用程序,在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相关物品交于管理单位入库;配合应急装备日常管理单位对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3、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调用制度

(1)县应急办制定应急物资装备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物资储备目录和配置方案;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装备的经费预算和采购工作。

(2)根据“安全第一,常备不懈,定额储备,及时调度,满足急需”的原则,对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快速检验检测器材和试剂、传染源隔离、放射源隔离、防护用品及设施等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实行分类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

(3)做好应急物资的仓储、维护保养工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专家验收应急物资装备,监督检查应急队伍的应急物资使用管理。

(4)应急物资管理责任到人,定期补充更换,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

(5)建立应急物资余缺调剂和调用机制,统筹物资储备和使用,建立应急物资信息化管理制度,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管理和资源共享。

4、卫生应急培训与演练工作制度

(1)县卫生局组织开展培训与演练需求分析,确定卫生应急存在的问题,根据需求分析的结果制定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年度培训和演练计划。

(2)根据年度计划要求,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工作的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本次演练的目的、组织、参加人员、内容与形式、时间与场地安排、评判要点、保障支持、经费预算、工作要求、效果评估和注意事项等基本要素。应急处置演练工作以实战要求对待模拟演练,各项措施均应落实到位,包括组织管理、技术规范、物质储备、部门协调、快速反应、媒体沟通等。并对演练各环节进行现场点评。

(3)培训计划应包括目标、内容、对象、时间、地点、教材,以及效果评估、费用预算等项目。培训结束后,通过问卷、集体座谈等形式了解演练的针对性和实战效果,开展演练评估与总结,撰写演练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培训项目概况、受训人员及培训结果、培训效果分析与经验总结等。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制度

5.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制度

(1)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等。辖区各医疗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制,保证信息的及时收集、核实、分析与反馈。

(3)建立监测工作评估制度,对监测系统敏感性、及时性、代表性、灵活性、可接性、数据质量及成本效益比例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不断完善监测系统。

5.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工作制度

(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分析工作制度,定期分析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资料,对下一阶段趋势开展预测预警。

(2)建立新发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监测系统,选择哨点医院或学校等作为监测哨点,根据症状监测原理,开展常见及重点症状与疾病的预警监测工作。

(3)建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反应制度,通过预警监测发现异常症状/疾病聚集性信号,即启动现场调查,核实原因,证实暴发并开展科学处置。

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1)督促辖区各医疗机构依法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直报的具体操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网络直报技术的培训、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事件发生单位为责任报告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县卫生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它专业机构报告,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突发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的原则,实行首接首报制度,要求责任报告人及时作出反应。

(4)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规范和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报告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协调组织相关力量做好事件处理和应急响应。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县疾病控制中心做好事件动态与应急工作进展的追踪,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向事件发生地进行反馈。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

6.1、应急预案启动制度

(1)县卫生局根据各医疗机构、县疾病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预警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公众健康的程度、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遵循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应急预案,作出响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预警级别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批准。

(4)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6.2、现场医疗救援制度

(1)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县卫生局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技术研究,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2)强化应急现场检伤分类工作,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首先对伤病者进行及时有效的检查、处置,根据现场检伤结果将伤病者分为四类,标示不同的醒目颜色,分别为:危重患者,标红色,优先处置;重症患者,标黄色,次优先处置;轻症患者,标绿色,延期处置;濒死或死亡者,标黑色,可暂缓处置。

(3)急救医疗机构负责现场医疗救援,包括抢险救护(将伤员从危险的环境中解救出来)、现场急救(对危重伤病员立即进行现场救治)、伤病员转动(及时、安全、合理地疏散到有条件的医院)等。

(4)县卫生局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急救知识普及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指导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督促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求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6.3、现场调查与处置制度

(1)组织县疾病控制中心针对疾病暴发或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或卫生学调查,以尽快明确病因(包括传染源或危害源、传播途径或危害途径、高危人群及主要危险因素)等,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事件危害。

(2)现场调查工作由卫生相关专业人员(包括流行病学、实验室临床等专业)完成,必要时可增加其他专业和管理人员参加调查。

(3)充分准备现场调查所需资料、物品,包括调查表、调查器材、采样和检测设备、试剂和用品、现场用预防控制器材、药品、个人防护品、相关专业资料和数据库、现场联系信息、电脑、照相机和采访、录音器材等。

(4)应急现场调查与处置工作同步开展。根据疾病的传染源或危害源、传播或危害途径以及疾病的特征,确定并落实应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包括消除传染源或危害源、减少与暴露因的接触、防止进一步暴露、保护易感或高危人群等。

(5)对现场调查与处置工作开展评估,发现问题并总结经验。

(6)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及防治措施的效果评估,对发病原因、传播方式、流行特点、流行趋势、预防控制措施评价及暴发流行的经验教训等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向相关部门报告。

6.4、现场卫生学评价制度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事件可能波及的场所均应该进行卫生学评价,包括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医院、教学场所和生活场所,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到的场所。

(2)现场评估小组由多种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卫生管理人员、流行病学专家、食品营养、环境、饮水卫生专家等。

(3)通过收集现有资料、现场考察、知情者访谈、快速调查与实验室检测等方法收集资料。收集的资料包括:卫生信息、人口学信息、发病、死亡、卫生服务设施、食品、水、环境日常生活必需品以及组织管理方面的资料等。

(4)撰写现场卫生学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评价依据、评价标准、评价方法、符合准备和要求的情况、处理建议等;结合事件初期检测结果作出综合评价,及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指挥部。

6.5、调查取证制度

(1)督促县卫生监督所在发现单位或个人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

(3)卫生监督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县卫生监督人员参加,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对调查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调查人员应当保守秘密。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的利害关系的、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承办人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回避申请由县卫生监督负责人决定。

(4)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县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的,被询问人拒绝签名,调查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5)卫生监督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陪同检查,并当场制作现场调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6)县卫生监督所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7)卫生监督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当填写采样记录。所采集的样品应标明编号并及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检验。

(8)对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县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9)调查终结后,调查人员应当写出调查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情、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等,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分析、归档。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与通报制度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按照县卫生局信息发布和通报的情况,具体承担:

7.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

(1)县卫生局按照不同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的具体要求,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注重效果、杜绝虚报”的原则,依法开展信息发布工作;贯彻分级负责制度,不同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不同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发布。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对外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的性质与原因,发生地及范围,发病、伤亡及涉及人员范围,处理措施与控制情况,事件发生地强制措施的解除情况等。

(3)针对重大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特点和季节性特征,县卫生局及时组织分析和预测疫情,必要时向社会发布传染病、食品安全、职业安全的预警信息。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完成后,县卫生局召集相关人员进行总结,汇编和分析媒体报道及群众反应,对信息传播工作进行全面评估。

7.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通报无误后,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卫生局应及时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辖区各医疗单位通报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2)对甲类传染病以及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及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案信息,在发布本辖区上述信息前,应事先报告县卫生局并告知具体发布时间,由卫生局提前向相关部门通报。

8、卫生应急健康促进与危机干预制度

8.1、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1)成立县卫生应急健康教育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公共卫生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

(2)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应急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健康教育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和宣传策略;利用现代传播设备和技术,通过简报等形式及时沟通、促进工作。

(3)通过督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卫生应急健康教育的各项措施。

(4)各成员单位要建立联络员制度,确保政令和信息畅通,及时调整宣传策略和响应措施。

8.2、群体心理危机干预

(1)积极组织心理专家对公众的心理状况进行测评,根据心理测评结果,提出具体方案,并利用各种途径组织具体实施,为政府决策提供指导意见。

(2)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针对不同人群的心理干预措施。通过宣传科学防控知识,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减缓公众心理危机,防止群众产生恐慌心理,预防发生群体性不良事件;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变化,针对公众心理状况,及时调整健康教育策略,帮助广大群众树立对科学、政府的信任,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3)促进公众灾后心理健康重建

9、卫生应急反应终止和善后处理工作制度

9.1、卫生处理反应的终止制度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被消除: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2)卫生应急反应的终止,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由县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告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向县卫生局报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由省人民政府、省卫生厅负责;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县人民政府、县卫生局负责。

(3)卫生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消息。

9.2、卫生应急的善后处理制度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生局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卫生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专业技术措施、控制效果及控制保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县卫生局。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保障评估;对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应急队伍和人员培训、应急物资储备和装备进行评估;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评估:按事件处置进程完成初步评估、进程评估、终结评估。主要对事件处置的及时性、处置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和科学性以及负面效应进行评估。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及控制效果评估:危害因素是否得到控制和消除: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公众健康的危害、社会和经济影响;事件转归预测等。

(2)责任追究与奖励: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如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3)抚恤和补助、征用物资及劳务的补偿;各街道(社区)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县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二)岗位职责

1、县卫生局局长和分管局长职责

(1)组织辖区各医疗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置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根据相关预案要求,参加相关事件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负责医疗卫生组的工作。

(3)组织突发卫生公共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4)组织落实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预防控制措施。

(5)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指导。

(6)组织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及时向邻近地区县卫生局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7)根据卫生部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制定本辖区内新发现传染病、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应急处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培训。

(8)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9)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病人救治、预防控制措施及其效果评价等。

2、县卫生局应急办工作职责

(1)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的事项。

(2)综合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

(3)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4)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会商、评估。

(5)组织编制、修订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和重要技术方案。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培训和实施。

(6)建立并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及时分析并预警。

(7)组织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处置技术的培训,组织和指导各医疗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8)制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协调建立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的管理制度。

(9)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10)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承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日常工作和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专家组职责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建议。

(3)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5)参与制订、修订和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6)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参与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7)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的培训。

(8)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4、各相关科室职责

(1)县卫生局与卫生应急相关的其他业务科室主要包括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基层卫生、医政、办公室、计财等,其主要负责人参与本部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工作。

(2)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3)参与预案体系建设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4)参与组织卫生应急决策指挥系统建设。

(5)参与卫生应急队伍建设。

(6)对县疾病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各医疗机构等卫生应急业务技术机构卫生应急准备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

(7)日常业务管理工作中,有针对性组织开展卫生应急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工作。

(8)根据实际需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积极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9)完成县政府和县卫生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与卫生应急有关的各项工作任务。

5、县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职责

(1)县卫生局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应急专家库,组建卫生应急各类专业队伍。

(2)在县卫生局领导组织指挥下,根据专业分工,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3)参加县卫生局统一组织的卫生应急培训与演练。

(4)加强学习,关注卫生应急处置技术和方法的最新进展,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不断提高应急处置水平能力。

(5)根据安排,承担对辖区专业机构和人员卫生应急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

(6)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保密工作。

(7)在日常业务工作中,促进卫生应急健康工作的开展。

(其它内容见各单位)

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

(一)工作制度

1、应急办工作制度

(1)根据法律法规及上级工作预案的要求,制定本辖区的各类应急预案。

(2)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3)开展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工作。

(4)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设施、设备等物资的调拨计划。

2、公共事件受理中心工作制度

(1)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来电来访,及时按性质和属地分流、转交到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事项,告知理由和解决途径。

(2)督促经办单位答复县民,将办结情况反馈至受理中心备案。

(3)及时报告受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掌握事态、疫情的发展,做好记录及跟进工作。

(4)受理中心收集每月信息,负责对举报、咨询热点进行统计分析并按时上报,建立健全工作台帐和档案。

(5)做好相应文字记录。

3、疫情预警中心工作制度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日常工作,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正常运行。

(2)遵守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应急办的统一安排。

(3)积极参加县应急办的各项业务学习,以科学的态度做好本职工作。

(4)协调做好与县应急办其他各部门的交叉工作,确保县应急办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4、技术培训中心工作制度

(1)根据上级要求和年度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培训方案。

(2)做好日常培训工作并根据阶段性工作要求,及时做出调整。

(3)做好培训期间各项服务工作,确保场地、教学用具,教材讲义等各项准备工作到位。

(4)严格执行培训考勤制度和培训纪律,对违反培训有关规定的人员提出警告直至取消受训资格。

(5)制定受训考试制度,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对泄密、舞弊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6)保持培训场所整洁,爱护各种培训器材,对损害公物者要求追究其赔偿责任。

(7)培训结束后,对受训人员及时发放合格证书。

5、卫生信息中心管理制度

(1)关键设备须放置计算机机房内,不得自行配置或更换,更不能挪作它用。

(2)计算机房要保持清洁、卫生,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无关人员未经管理人员批准严禁进入机房。

(3)严禁易燃易爆和强磁物品及其它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机房。

(4)建立机房登记制度,建立机房档案做好详细登记,做好数据管理。

(5)做好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确保数据保密并及时备份。

6、物资储备中心工作制度

(1)切实保证库房内物品的安全、完好。

(2)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物品入库凭发票验收,填制入库单后验收入库

(3)物品凭单发放,签字领用、定期盘点,做到物帐相符。

(4)根据库存情况及时提出采购计划,保证供应。

(5)按月汇总各部门领用物资情况,编制“领、用、存”报表。

(6)协助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常态工作职责

1、应急办工作职责

(1)负责处理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日常工作,对辖区内卫生业务进行指导。

(2)制定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预案培训和演练。

(3)建立全县应急处置专家组和应急队伍。

(4)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和监测预警系统;完善全县信息传输、报告管理等制度,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5)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的计划。

(6)突发事件发生后,具体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2、公卫事件受理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做好与县12320的对接工作,及时整理转交的公卫事件受理资料并做好移交。

(2)及时处理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卫生应急处置的投诉举报。

(3)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案件进行分类分解,及时转递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办理,并对投诉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做好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防病、健康知识、医疗救治等咨询。

3、疫情预警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严格执行各项报告制度。

(3)根据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指示与要求,及时掌握全县疫情动态,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4)根据国内外及周边地区疫情分析情况及时调整防治对策和措施。

4、技术培训中心工作职责

(1)制定全县医疗卫生技术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组织疾病预防、卫生监督、临床医学、检验、影像、护理、消杀等专家师资队伍,对全县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按计划开展法律法规、诊疗技术、应急处置、传染病防治、免疫接种、慢非病知识、健康教育等培训和讲座。

(4)定期对医疗卫生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5)搜集医学信息,介绍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医学卫生新技术、新疗法。

(6)对受训人员进行考核,对培训合格人员发放合格证书。

(7)负责对各医疗卫生单位二级培训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8)做好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5、卫生信息中心工作职责

(1)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卫生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建设和管理全县卫生系统的局域网并对六大系统信息搜集、分析、汇总、上报等开展动态监管。

(3)全面负责应急办日常的网络安全,计算机维护并对基层信息化工作进行监督及技术指导,确保系统内信息畅通。

(4)对全系统计算机软件进行登记、备案、维护、管理,牵头组织应用软件的研究开发,网页制作。

(5)负责宝应县信息网站的日常维护、管理、信息更新发布等工作。

(6)定期组织召开网管人员会议,对基层信息系统做好技术方面监督指导职责。

6、物资储备中心职责

(1)负责全县卫生应急物资的统一调配,全面掌握物资的库存情况。根据县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要求,提出采购计划,确保物资的正常供给。

(2)督促各单位的物资管理员做好物资领用、存放各类台帐,并按月进行统计和核查,以掌握物资的储备情况。

(3)及时与单位管理员核对物资的出入库记录,确保帐物相符,发现不符及时纠正、汇报。

(4)负责督促并定期开展对各单位物资的盘点清查。

(5)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工作,做好沟通与协调。

(三)应急工作职责

1、应急督导组职责

(1)依据应急工作规定,对全县应急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2)负责监督检查应急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标准执行情况、措施到位情况、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咨询指导,加强与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联系沟通,及时指导基层开展有关防治工作,对基层提出问题及时解答疑难问题及时与指挥中心有关组沟通、研究、予以答复。

(4)收集应急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发现典型及时推荐,发现经验及时推广。

(5)完成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2、医疗救治组职责

(1)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疑似病例进行诊断和医疗救治工作。

(2)负责组织辖区内专家指导组进行临床诊断、会诊,技术指导及采取各种医疗救治措施。

(3)充分利用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和人力资源,实行统一调度使用并组织好后备医疗救治队伍。

(4)负责收集、检查、督导有关医院医护人员落实隔离、防护措施,并组织培训

(5)负责收集、汇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门急诊医疗信息,按时报送疫情监控组。

(6)完成县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3、疫情监控组织职责

(1)制定本地应急预案,部署各项防治措施和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审核报告工作,及时组织隔离和疫点消毒。

(3)指导本县公共卫生中心和基层防保所及其他医疗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做好病人隔离、预防性服药和消杀工作,划定疫点疫区范围。

(5)组织专家定期对疫情动态进行分析,调整对策和措施,为领导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和工作建议。

(6)制定医疗单位和相关场所的消毒工作规范,并负责落实。

(7)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

(8)制定各类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规范,并防止督查落实。

(9)负责疾病控制有关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给综合信息上报。

4、宣传报道组职责

(1)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制定全县应急宣传工作计划和阶段性重点。

(2)组织健全宣传通讯报道联络员网络,及时收集、整理、编辑先进典型事迹材料,在系统内广泛学习开展宣传活动。

(3)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新闻媒体和网上发布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充分调动群众抗击疫情的积极性。

(4)开展群众性的疾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卫生保健知识的科普教育,提高群众自我防范能力。

5、综合信息组职责

(1)综合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综合上级指示和各类信息,提出贯彻落实措施和相关要求。

(2)及时总结阶段性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县委、县政府提供各类文字材料。

(3)保证信息通畅,做好数据上报工作。负责搜集、审核全县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数据报表,按要求汇总医疗救治及疫情控制的相关报表和信息,并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4)全面掌握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编辑《宝应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简报,及时反映应急处置工作的动态和进展。

(5)完成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6、后勤保障组职责

(1)制定全县卫生系统应急所需医疗设备、药品和防护物资的需求计划,并做好物资供求的统计工作,保持与县应急指挥中心的联系,保证防治一线的需要。

(2)负责全县卫生系统应急预防药品、防护药品、消杀物品的采购和保管调配工作。

(3)建立应急物资台帐,负责物资的验收和发放,及时提出补充供给,确保库存物资满足需求。

(4)负责落实本地区应急材料的收发、传递和来电办理工作及有关会议的筹备和对外接待。

(5)完成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一)工作制度

1、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制度

(1)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处理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在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开展卫生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3)建立县应急专业队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由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各类人员相对固定,如有调动,应及时补充。

(4)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包括采样器材、检测试剂、消杀药品、个人防护装配等,以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

(5)建立健全卫生应急工作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

(6)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卫生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技术方案的制(修)定、队伍装配采购等方面,并安计划组织实施。

(7)针对不同种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特征,组织制定县疾控中心调查、处置不同种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技术方案。

(8)组织开展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

(9)严格按照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相关规范开展工作,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

(10)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技术指导,服从县卫生局的统一协调和指挥。

2、应急队伍管理制度

(1)根据事件的不同类型,组建卫生应急专业队伍,确保专业结构合理。

(2)健全应急队伍成员库,建立基本资料档案,并及时更新信息

(3)应急队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对成员及时进行调整。

(4)每年开展专题应急培训与演练,以提高应急队伍实战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3、应急队伍装备制度

(1)根据应急队伍的职能,制度本级应急队伍的装备标准和目录。

(2)各专业小组根据耗损和需求上报本年度装备采购申请,由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总成装备采购年度计划,按有关程序采购。

(3)应急装备办公室组织专家验收应急装备,做好装备的仓储管理、维护保养及训练使用等工作,定期监督检查应急队伍的应急装备使用情况。

(4)凡属于个人生活的装备由队员自行保管,必须做好在使用期间正常使用。其他装备由单位统一由专人保管。

(5)专业人员要熟悉使用各类装备的程序,在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相关物品交专人维护保养后入库。

(6)在应急工作中所耗损的物品要及时上报随时采购补充入库。

(7)对装备的物品应有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4、应急物质储备制度

(1)根据各类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的需要,编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应急物资配置方案”

(2)每年底由物资保管员清点储备物资,及时清理过期失效物品,做好“储备物资清单”的登记工作。

(3)每年初根据上年度“储备物资清单”编制当年采购计划,上报有关部门购置。

(4)对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快速检验器材和试剂、传染病隔离、放射源隔离、防护用品及设施等卫生应急储备实行分类管理,按保存条件分别存放。

(5)储备物资需领用时,应填写“储备物资领用单”,经有管领导批准后发放。

(6)储备物资被领用后,应按照“应急物资配置方案”的数量及时采购补充。

5、卫生应急培训工作制度

(1)积极开展卫生应急培训工作,以提高专业队伍的应急能力和水平。

(2)每年开展辖区内应急培训需求调查与分析,制度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包括培训目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教材,以及效果评估、费用预算等项目。

(3)培训对象为疾病预防控制应急队伍和公共卫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防保人员。

(4)根据培训对象,确定培训内容或选择合适的培训教材,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讨论、模拟演练等方式进行。

(5)根据培训对象专业特征与技术水平,确定培训内容并选择合适的培训教材,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处置专业技术和处理流程等。

(6)培训实行考试和评估制度。用问卷、集体座谈、抽查随访等形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调查评估,以进一步完善卫生应急培训工作;培训结束时撰写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培训项目概况、受训人员及培训考试、培训效果分析与经验总结等。

(7)培训结束后要整理培训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6、卫生应急演练工作制度

(1)定期开展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的演练,并不断地完善预案和方案。

(2)开展应急演练需求调查和分析,制定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年度演练计划,报县卫生局。

(3)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工作的实施技术方案,内容应包括:演练目的、组织、参加人员、演练内容与形式、时间与场地安排、评判要点、保障支持、经费预算,工作要求、效果评估和注意事项等基本要素。

(4)以实战要求对待模拟演练,认真做好演练前的准备工作,各项措施均应落实到位,包括组织管理、技术规范、物资准备、部门配合、媒体沟通等。

(5)实行演练现场评估制度。对演练过程要进行现场点评,确保演练达到设计要求。在演练结束后,通过问卷、集体座谈和现场评讲等形式开展演练评估和总结,完成演练评估报告。

(6)使用的物资在演练结束后要及时归还入库,不足部分要及时补充。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制度

(1)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12320公益电话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制,保证信息的及时收集、核实、分析与反馈。

(3)及时对监测系统敏感性、及时性、代表性、灵活性、可接受性、数据质量及成本效益比例等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不断完善监测系统。

(4)定期分析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资料,对下一阶段趋势开展预测预警。

(5)建立新发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监测系统,选择医院或学校等作为监测哨点,根据症状监测原理,开展常见及重点症状与疾病的预警监测工作。

(6)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反应制度,通过预警监测发现异常症状/疾病聚集性信号,即启动现场调查,核实原因,开展科学处置。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不得隐瞒、谎报、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迟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工作的网路直报、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任务。

(3)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网络直报用户密码的分配和管理,网络直报密码友要定期更换,不能泄露和转让。

(4)设置专门的举报热线电话,接受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咨询和监督。对公众举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调查核实确认,按规定程序上报和网络直报。

(5)报告范围:传染病暴发流行、群体性不明原因性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和群体性药物反应、医源性感染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核事故和放射事故、有害生物与化学毒品播散,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

(6)报告程序: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在2小时以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县卫生局报告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事进行网络直报。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做出事件进程和结案网络报告。

(7)报告内容:首次报告应尽可能说明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波及范围、受累人数、主要症状和体征、可能的原因、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发展变幻及控制情况及时进行事件的进程报告及结案报告,包括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或存在的隐患、控制措施及效果等内容。

(8)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逐级及时对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进行审核,及时订正,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及时了解和掌握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每日对网络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动态监控,并做好记录。

(9)定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根据需要随时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题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要做好事件动态与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的追踪。及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局上报,并向辖区各医疗机构反馈。

(10)每年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检查结果上报县卫生局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向辖区各医疗机构反馈。

(1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有关原始记录和表格、调查分析报告、汇总分析总结等文档应定期整理归档,有关电子文档和数据要硬件备份异地保存。

(12)未经批准和授权不得泄露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关键信息,以及事件受累者的个人信息。

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调查和处置工作制度

(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针对疾病爆发和流行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或卫生学调查,以尽快明确病因(包括传染源或危害源、传播途径或危害途径、高危人群及主要危险因素)等,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事件危害。

(2)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组织现场调查工作组(包括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等专业,必要时可增加其他专业和管理人员参加调查);充分准备现场调查所需资料、物品。

(3)现场调查与处置制定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现场调查工作,组成人员各司其职、相互协作。

(4)现场调查与处置工作同时开展。根据制定的方案或计划,迅速开展现场流行病学或卫生学调查,并针对事件发生的有关因素,确定并落实应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需要,进一步完善调查方案或控制措施。

(5)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与控制措施相关信息,对现场调查与处置工作开展过程评估与最终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形势需要,进一步完善现场调查、修订或调整预防控制措施。

(6)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及防治措施效果评估,及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总结。

(7)及时报告或反馈调查处置的进展,做好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沟通。

(8)现场工作必须服从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积极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工作。

10、卫生应急健康促进与危机干预制度

(1)定期分析卫生应急工作的现状与趋势,及时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

(2)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变化,及时修订卫生应急健康教育工作计划。

(3)针对公众心理状况,及时调整健康教育策略,帮会组广大群众树立对科学、对政府的信任,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4)利用现代传播设备和技术,及时沟通信息。

(5)通过督查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卫生应急健康教育的各项措施。

(6)积极组织心理专家对公众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测评,根据心理测评结果,提出具体方案,并利用各种途径组织具体实施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针对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的心理干预措施。

(7)宣传科学防控知识,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减缓公众心理危机,防止群众产生恐慌心理,预防发生群体性不良事件,促进灾后公众健康心理的重建。

(二)岗位职责

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副主任)职责

(1)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2)建立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建立上下联系制度和沟通制度。

(3)组织制定专业范围内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方案。

(4)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5)组织开展专题的卫生应急演练,并积极参加多部门的应急演练工作。

(6)依法组织和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事态的发展,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落实预防控制措施。

(7)组织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开展分析与趋势预测,并报告上级县卫生局。

(8)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

(9)副主任协助主任完成卫生应急工作任务。

2、县卫生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职责

(1)组织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2)制定卫生应急装备与物资储备目录,建立健全应急装备与物资管理制度。

(3)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培训和演练。

(4)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基层提供所需的技术支持。随时追踪事件进展及处置工作动态,及时完成总结呈报相关部门。

(5)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并进行动态、趋势分析和预警,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6)制定督导、评估计划,对辖区各医疗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

3、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1)卫生应急相关业务部门包括急性传染病防治、免疫规划、食源性疾病防治、环境相关疾病防治、放射防护、职业危害控制、检验检测、健康教育等专业科室。

(2)拟定急性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危害、环境和放射污染等预防控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3)开展监测工作,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及时进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和预测。

(4)在县应急办的协调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做出响应,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提出针对性预防控制措施。

(5)按规范进行现场采样,并做好个人防护。

(6)开展应急标本检测,同时确保检测人员、标本和环境的生物安全。

(7)掌握国内外应急与控制研究进展,建立或引进疾病控制和检测的新技术,新方法。

4、相关保障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1)县卫生应急相关保障部门包括后勤、财务等部门。

(2)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年度物资计划,积极做好各类应急物资、药品和试剂的储备,并按相关要求妥善保管。

(3)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保证物资、药品、试剂的及时供应。

(4)保证车辆的及时调度,每天必须保证有一辆车随时待命。

(5)负责应急检测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置。

(6)积极开展人才引进,以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所需的各类技术人才。

(7)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年度工作预算,予以安排足够的经费,并留有一定的经费保证急需。

5、网络直报人员职责

(1)依法进行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网络报告和管理。应急状态下网络直报人员根据需要随时做好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的网络直报工作。

(2)网络直报人员收到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相关信息报告后,认真核对有关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准确、完整地录入网络直报系统。

(3)县疾控机构的网络直报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辖区内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内容进行审核和订正。

(4)做好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动态监控,及时识别传染病暴发苗头。

(5)定期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相关科室反馈。按上级或领导要求完成专题分析报告。

(6)根据要求按时对网络直报系统的单位编码、地区编码等基础信息进行维护。

(7)认真接受上级的培训,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辖区内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培训。

(8)根据需要随时对辖区内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9)按工作要求组织对辖区内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和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

(10)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6、疫情值班人员职责

(1)认真落实24小时疫情值班制度,确保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流通渠道通畅。

(2)值班人员应按时到岗接班;值班期间要坚守岗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脱岗、离岗,若因故迟到或早退,必须与接班人员做好沟通,保证不空岗。

(3)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首先应问清并记录报告人的姓名、可靠联系电话、单位及详细地址,并立即向县疾控机构进行电话核实,问清并记录事件涉及人数、症状、出事地点、就诊医院及病区、可疑致病原因或中毒物品或疑似诊断。立即向值班领导和分管领导、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县卫生局电话或传真报告接报信息。

(4)接到疫情举报电话,应首先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电话核实,并根据情况给予恰当处理。

(5)根据需要,按领导的指示及时报告或联系相关应急科室和工作人员。

(6)值班人员要爱护值班室设施、设备和物品,保持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和环境整洁。

(7)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准确、详细、清晰地做好值班和交接班记录,内容包括疫情报告情况、处理情况、待办事项,值班室设施、设备,物品完好情况等。

7、现场流调人员职责

(1)积极参加应急培训和演练,掌握各类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技术和方法。

(2)开展公共卫生监测工作,了解各类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其相关因素,及时进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和预测。

(3)做好各类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的应急准备工作。

(4)随时待命,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流调任务安排立即做出响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5)在现场指挥部门统一领导下,迅速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同时根据现场危害源、危害途径以及危害因素的特征,提出相应的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

(6)及时对现场应急调查处置工作进行效果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和修订应急处置措施。

(7)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反馈调查处置的进展;结束后,就突发事件的原因、流行病特征、所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及其效果评价、以及今后的工作建议等方面,应及时进行分析与总结。

(8)现场调查处置过程中,服从指挥,积极配合和协助其它部门开展相应的处置工作。

8、应急检测人员职责

(1)学习应急检测业务,熟练掌握各种快速检测方法,严格按标准操作规程检测。

(2)负责突发疫情相关试剂器材准备,保证有足量的个人防护设备、采样器材、检测试剂耗材储备并及时补充,确认检测试剂在有效期内。

(3)负责突发疫情相关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4)应全天24小时保持通讯通畅,接到通知后半小时内到达实验室。

(5)根据疫情需要,必要时参加现场采样工作。

(6)做好标本的登记、收样、保存工作,保证样品流转无差错,样品质量不改变,感染性物质无外泄。

(7)检测快速、准确,及时报告。

(8)实验过程严格遵守生物安全相关规定,确保生物安全。

(9)做好实验后消毒工作,按照有关标准处理废弃物。

(10)遵守保密制度,不违规泄漏相关检测结果。

9、现场采样人员职责

(1)做好应急采样器材准备,确保数量充足、质量合格,随时可用。

(2)所有采样过程应无菌操作。

(3)按照相关技术要求选择正确、有效的采样方法。

(4)做好标本的编号标识,认真填写送检单,保证相关信息完整。

(5)采样严格按照生物安全相关规定进行,做好生物安全防护。

(6)样本的包装和运输严格按照相关生物安全规定进行。

(7)做好采样后的现场清理工作,对废弃的采样器材、防护器材进行消毒处理。

(8)按正确的运输保藏条件将样品及时送交相关实验室。

10、疫区(点)消杀人员职责

(1)积极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培训和演练,熟练掌握相关消杀技术。

(2)加强对消杀药械的储备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药械及检测工具,保证消杀药械可以随时调用。

(3)出发前,应检查所需的消杀器械、消毒剂、防护用品,做好准备工作。

(4)到达疫点后,按照技术方案或规范开展消毒、杀虫或灭鼠工作,指导居民搞好环境卫生。

(5)在消杀过程中,不得吸烟、进食,不得随便走出消毒区域。

(6)在现场消杀处理后,对携回的污染衣物应立即分类进行最终消毒。

(7)清点所消耗的药品器械,及时整修和补充。

(8)及时填写消毒工作记录。

11、健康教育人员职责

(1)及时了解国内外应急健康教育发展动态,积极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培训和演练,熟练掌握相关卫生宣传技能。

(2)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与大众传媒密切合作,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媒渠道加强针对性的卫生应急宣传与教育,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参与编印卫生宣传材料。

(4)坚持利用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在日常健康教育工作中普及应急健康知识、技能。

12、应急储备物资保管人员职责

(1)严格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保管及分发规定,保证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应急工作所需。

(2)严格执行应急储备物资入库验收制度,做到应急储备物资的名称、生产厂家、数量、产地、规格、型号、参数、批号(出厂日期)“八核对”,否则不予办理入库手续。

(3)定期对应急储备物资进行清点核对,每季度盘点一次,做到帐物相符,帐册资料齐全、完整。

(4)定期对应急储备物资进行检查,保证应急储备物资不发生霉变、受潮、变质、损坏、短缺和丢失。

(5)经常性做好应急储备物资库房的卫生清洁工作,做到库房整洁、通风,物资存放整齐有序。

(6)做好应急储备物资库房安全保卫和防火防盗工作,做到消防设施齐备有效、电器线路安全、防盗设备完好无损,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7)严格执行应急储备物资分发制度,未经领导签字同意,不得擅自发放应急储备物资。

(8)要做到工作时间在岗,下班后保持通讯通畅,应急状态随叫随到,确保应急储备物资的发放及时、快捷。不发生差错。

(9)应急储备物资的发放、库存等情况应定期向领导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应随时汇报。

四、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工作制度

1、应答及信息传递制度

(1)医院建立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心有效的联系通道,保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上传、下达的信息畅通和准确。

(2)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首次按到县生局或县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应急办:

指令的院办、医务科(处)或院行政总值班(夜间),应问清“事件”发生和发展的一般情况(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原因)以及伤情或毒物种类,危害波及范围和程度,下达给本院的具体救援任务及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电话记录,立即向医院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3)接到报告,医院领导小组组长立即通过日常办事机构(医务科)向所有领导小组成员发出指令,迅速到指定地点集合;根据指令要求,启动医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部署、指导、协调本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工作。

(4)领导小组各成员在接受任务后,按各自职责和预案的要求迅速开展工作,并将各自信息及时反馈给领导小组组长;组长综合所有信息后再向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心报告医院的准备情况和能承受的最大急救能力,包括:床位预留、技术力量、特殊药品和设备等,以供其统筹决策。

(5)医务科应根据应急预案,立即布置应急医疗救治工作。抢救(救治)组成员接到指令后立即赶往指定地点,按预案要求进行各项准备和开展工作。

(6)医院对参加院内应急救援网络的所有成员建立有效、畅通的通迅联络并宣布相关纪律。

(7)有现场救援任务时,应保证救援小组人员落实,及时掌握所有“一线”及“替补”队员的通讯信息,随时能拉得出,用得上;装备、物品的数量和质量符合应急救援“清单”的要求:平时药品和器械必须定期检查,常换常新,保证在有效期的范围内:急救车辆由医务科控制,保持常备不懈,车况良好,不得随意挪着他用。

(8)在医院附近突发群体急性创伤或中毒(或疑似)等事件,在批量患者涌人后的2小时内向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心报告。并在先期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上报有关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危害可能波及范围和程度、已收治人数、入院者的症状与体征、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先期处理的情况等。

(9)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随时接受县卫生局和县卫生应急处置中心的指令;接受专家组关于诊断的意见、救治的方案等指导。

(10)指定专人对本院应急救治全过程作信息收集和统计汇总工作,全面掌握院内应急救治进展情况:对事件中所有进人本院的诊治者都应登记造册。

(11)每日向县卫生局或县公共卫生应急处置中心报告在院的患者及医学留观者的情况(数量、病情)、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12)遇有下列情况及时向县卫生应急处置中心请求支援:

①请求上级专家组会诊及专业技术的帮助;

②需要特殊解毒药品、特殊设备以及应用方案的支援;

⑧分流部分患者或向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转送危重患者及传染病患者。

(13)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及时将本院应急救治的情况与结果,有关的分析和建议等内容形成书面材料,报县卫生局应急办公室。

2、应急预案启动制度

(1)医院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预案。

(2)院医务科或总值班接到相关救援信息(上级部门下达或急诊科一线当班医生报告)后,应分析情况,逐级汇报。并由相应人员决定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

(3)预案启动决定:

一级响应:院长(或院长指定的分管副院长)启动并负责。

二级响应:分管副院长或医务处(科)启动并负责。

三级响应:医务处(科)或医院总值班启动并负责。

(4)预案响应等级:

一级响应:全院响应。

二级响应:急诊科和相关科室响应。

三级响应:急诊科响应。 ·

(5)预案启动后,根据预案要求开展救治工作,相应负责人可根据情况变化调整响应等级。

3、请示报告制度

(1)预诊护士或急诊一线医生,日常工作中接诊群体性患者或连续有多个相似病症的病人后,应立即向医院总值班报告和请示。

(2)院总值班在做出应急响应的同时,应立即向院领导报告和请示。

(3)院领导小组在做出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向县卫生局和县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办报告。

4、预检分诊制度

(1)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医院根据要求设立专门的预检分诊处。预检分诊室应当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2)分诊人员由经验丰富、判断力强、处置果断的人员担任。工作认真,服务热情,预检分诊迅速、准确,及时发现危重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抢救。发现异常或意外情况及时报告。

(3)对于突发群体性伤害、中毒和烈性或新发传染病,按照“快速分诊、分级处理”原则对病员进行分诊并及时向科主任、医务科或总值班汇报。

(4)接“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对不同病情送至不同地方救治:危重病人至抢救室,普通病人至普通诊室。发现传染病要立即隔离,并做好消毒和疫情报告。

(5)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预检,应当仔细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6)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临床观察医院或定点收治医院就诊,并对病员采取防止传播扩散措施和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同时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

(7)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8)本院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的,应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转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专用车辆。

(9)预检分诊处应当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10)疑似或临床确诊传染病病人转走后要及时进行严格的终末消毒,接触患者的医护人员更换帽子、防护口罩及工作服后方可重新接诊下一个病人,运送病人的车辆、担架等要进行消毒,随车驾驶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

(11)做好终末消毒记录:内容包括接诊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空气、地面、物体表面及使用过的医疗用品等消毒方式及持续时间、医疗废物及污染衣物的处理等,最后有实施消毒人和记录者的签名,并注明记录时间。

(12)从事预检、分诊的人员要定期接受相关培训,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5、转诊制度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医院必须服从县卫生局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心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无条件收治送达的患者。

(2)医院立即启动院内应急救援预案,动员和调整全院医疗资源,开通“绿色通道”,尽最大可能满足急救的需要。

(3)对医院附近突发公共卫生事什,发现批量患者或毒物接触者涌入,在未接到县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心指令的情况下,应该一面向上报告,一面先期处理;特别是在发生了有毒物持续外溢、爆炸、燃烧的化学事故或群体创伤情况下,除了针对可能的毒物接触予以对应处理外,对伴有外伤、烧伤及化学灼伤的伤病员尽早进行处理(包括清洗、包扎、固定,清刨、止血、抗休克和抗感染治疗等)。对有生命危险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和监护。

(4)除对重危患者(包括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抢救,收住入院(传染病患者及疑似患者收住隔离病室)外,对大量涌入的症状不明显或较轻微的有毒化学物接触者,在未经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心同意分流和医疗用房不足的情况下,可临时腾出会堂、办公用房等处安排留观。

(5)对于需急诊手术、进入ICU抢救、住院或需留观的病人由抢救组组长决定,安排收住相关科室,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6)对所有群体、群体急性化学物中毒或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事件而到医院就诊者,无论是被收住入院,还是被安排留观,都应按《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书写病历。做好记录;同时,统一登记造册。

(7)对已接收的,超出本院容纳和救治能力的患者及需转送到定点收治医院或留观医院的传染病患者,经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心同意分流和统一调度,并在落实转诊医院的情况下,必须写好简要病历,方能转往指定医院。

6、突发群体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留观制度(2级医疗机构)

(1)突发群体急性化学物中够件中患者的病因诊断,原则上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心参与事件处置的疾病预防控、卫生监督和临床医疗等卫生救援组织机构的专家组作出,并由指挥部统一转达给收治医院。

(2)在事件突然发生,尚缺乏统一病因诊断的情况下,医院对从现场紧急送人院的患者一律以“待诊”的方式作出诊断;在县卫生应急专家组将诊断指导意见下达后,再结合患者的具体情况作出“初步诊断”。

(3)医院遇有下列情况需要报告和请求会诊以解决诊断:

①不确定是否发生突发群体急性化学物中毒事件,先期收治大批不明原因的类似中毒的患者;

②突发群体急性化学物中毒事件中转入患者病情复杂或伴有复合伤;

③突发群体急性化学物中毒事件中转人患者的临床表现或病情变化与指明毒物的毒作用不符,怀疑现场判断的毒物的种类有误或伴有未知毒物。会诊前应做好相应准备,汇集会诊对象的临床表现、实验室和特殊检查等资料。

(4)医院对突发群体急性化学物中毒事件中陆续自发来院的就诊者,因其缺乏现场资料,应注意鉴别诊断,不能单凭具有类似的临床表现就作出中毒的诊断;经观察和调查,不能提供和证明就诊者有接触史的,无论有无临床表现都不能给予诊断;要始终注意防范诈病、伪中毒及群体性癔症的发生。

(5)对曾暴露于突发化学事故(或水源、食物污染)现场,有可能接触(摄入)某些特定毒物,但未发病的人群,可能是处于中毒的潜伏期或诱导期中,应该安排医学留观。医院必须按专家组统一制定的留观期限、观察项目及预防性诊治方案的要求执行,密切观察留观人员的病情变化,予以必要的检查及对症处理,做好记录。对有刺激性气体吸入史者,皆应留观至少24小时。

(6)医院对突发群体急性化学物中毒事件中医学留观者的诊断必须在县突发事件处置专家组的指导下进行,遵循下列原则: ·

①有接触史,经过规定期限的医学观察,没有出现临床症状和体征,给予“无XX中毒”的诊断;

②有接触史,入院时有一定程度(轻微的)的临床症状和体征,经过规定期限的医学观察和预防性处置后,症状和体征趋于缓解和消失或没有出现更加严重的病情变化,给予“xx(毒物)接触”的诊断;

③有接触史,经过严密的医学观察和预防性处置后,症状和体征趋于明显,出现病情加重的变化,则按“中毒”进人救治程序,予以相应诊断。

(7)医院必须按方案要求,对经过最长留观期且未发病、符合专家组规定的出院标准的留观者,一律动员其限期离院,不得滞留。这类人群在院期间,不作为中毒人数统计。

7、信息发布制度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按照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和基本要求,由权威机构发布疫情及相关信息。

(2)其他任何部门、科室、个人不能发布相关信息或单独与新闻单位联系。

(3)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和全面。

8、培训、演练制度

(1)从事应急医疗救援管理和急诊、传染、感染、呼吸、创伤、麻醉、院内感染、检验、药剂科等相关专业的临床、医技人员以及后勤保障人员必须参加应急救治培训与演练。

(2)医师主要培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条例、应急预案;各项急救技术、各种急救设备及器材的使用、院前急救、CPR、常见急症抢救、外科急症抢救、急性中毒抢救、传染病防治、院内感染等。

(3)医疗护理人员除培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例、应急预案外主要培训常用急救技术、常规护理技术、常用急救设备的使用、护现新技术及新项目等。

(4)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等卫生应急管理人员,通过培训应熟练掌握与运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例、预案,同时要学习掌握:办公自动化、指挥系统应用、.通讯知识、各种急救知识及其自救、急救要点。

(5)全院工作人员要学习掌握急救和重点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

(6)培训应按每年的培训计划进行安排,做到时间、内容、授课人、培训对象四落实。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并与有关奖惩和晋级挂钩。

(7)定期组织相关应急医疗救援的演练或演练评价,以提高战时的反应能力。

9、应急设备采购与管理制度

(1)应急设备和药品由院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储备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研究、统计和提出申请。

(2)经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讨论后审批。

(3)由院相关职能部门统一采购后统一保管与储备。

(4)应急药品、器械储藏在专门地点,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补充更换。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任何个人不得接触和使用。

(5)应急药品须经院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使用。管理人员根据使用情况及时向院应急领导小组申请补充,交药剂科统一购买。

10、特殊解毒药应用制度(2级医疗机构)

(1)医院按县卫生局要求储备一定种类和一定数量的特殊解毒药物。

(2)医院在制定急性化学物中毒的治疗方案中,针对某些特定毒物,应积极争取和寻求特殊解毒药的应用作为重要的抢救手段;在本院参与的中毒事件应急救治中,应执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心和专家组关于特殊解毒药应用的决定和指导。

(3)对中毒事件中,接触史肯定,具有特征性的临床表现,即使缺毒物检测的依据,也能够“直接诊断”的化学物中毒患者,符合其对应的特殊解毒药的应用指征的,应早期、适量地使用特殊解毒药,并可根据疗效作出诊断和调整治疗方案。

(4)对突发群体急性化学物中毒事件中,接触史不肯定,也不具有特征性的临床表现,医院又缺乏毒物检测条件的,需要“排除诊断”和“鉴别诊断”的疑似化学物中毒者,是否使用特殊解毒药应通过进一步观察、检查和会诊,并请示专家组后决定。

(5)在突发群体急性化学物中毒事件中,曾暴露于事故现场的人群大量进入医院,即使接触的特定的化学物有相应的特殊解毒药,也应区别其接触程度、吸收剂量、临床表现和损害结果,严格掌握特殊解毒药的使用标准,正确把握应用指征、应用时机和应用剂量:禁止将特殊解毒药作预防性治疗使用;防止大面积滥用特殊解毒药,导致比中毒本身更为严重的负面效果。

(6)应急救治中,有特殊解毒药物需求而本院暂缺的,应及时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心求援。无论导致急性中毒的化学物有无特殊解毒药,对中毒患者的抢救都应强调综合治疗,加强支持和对症处理:不得因寻找和等待特殊解毒药而延误或放松综合抢救措施。

11、发热门诊工作制度(2级医疗机构)

(1)传染病突发事件临战状态及一般疫情发生时,按县卫生局负责发热病人的接诊工作。

(2)发热门诊负责接诊前来就诊的发热病人,要设立醒目的标识,为发热病人开设专门服务区域,独立进行收费、血常规化验及x线摄片等,医护人员有专用通道。

(3)配备隔离室,有保证病人专用救护车到达前短暂停留需要的隔离用房。发生特定传染病突发疫情时,对发热病人,要给病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寄送{发热病人通知书》,特殊情况报医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

(4)对未发热而就诊的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要及时按应急预案转送定点收治医院隔离治疗或留观并及时做好疫情报告。

(5)对危重病人要先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根据病情转入相关病区或定点收治医院诊治。

(6)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切实做好日常与终末消毒。

12、预检分诊点工作制度

(1)传染病突发事件临战状态及一般疫情发生时,按县卫生局要求负责发热病人的接诊工作。

(2)预检分诊点负责接诊前来就诊的发热病人,要设立醒目的标识,为发热病人开设专门服务区域。

(3)对未发热而就诊的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要及时按应急预案转送定点收治医院隔离治疗或留观并及时做好疫情报告。

(4)对危重病人要先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根据病情转入定点收治医院诊治。

(5)严格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切实做好日常与终末消毒。

13、腹泻门诊工作制度

(1)腹泻病门诊开诊时间根据县卫生局要求确定,要求24小时有人值班。

(2)发现副霍乱病疑似或确诊病例,必须立即电话通知医院预防保健科,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疑似病例在确诊或否定诊断后,应做更正报告。要严防迟报或漏报。

(3)腹泻病门诊发现其它肠道传染病,要按照《传染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填写传染病卡片,送预防保健科。

(4)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处理完病人,先用消毒液浸泡手,再用肥皂洗,用流水冲。要根据条件适当划分清洁区、污染区、半污染区。门口必须设置浸有消毒液的擦脚垫。

(5)医务人员进、出腹泻病临床观察医院门诊时,必须穿、脱隔离衣、鞋、帽,并须固定地点放置。隔离衣或工作服每周至少更换1次,有严重污染时及时更换。

(6)病人的病历、化验单及收回的药瓶等,必须经过消毒后再行保存和应用。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必须消毒后再行倾倒。便器每次用后必须消毒。

(7)发现可疑或已确定菌株,应立即通知门诊医师,对病人留验观察,并派专人携带菌种送往所驻地区疾控中心进行鉴定。

(8)加强无菌观念,严格无菌操作。化验后的样品要消毒处理。无菌室、操作台要定期消毒。定期采样检查空气,进行培养,并有报告单。

14、传染病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1)所有从事职业的医务人员都是责任报告人。

(2)医疗机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传染病突发事件报告管理。

(3)明确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详见附表1)

(4)明确报告内容

(5)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获得传染病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县卫生局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县卫生局指定的专业机构。

附表l:

——鼠疫:发现l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霍乱:发现l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l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炭疽:发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l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甲肝/戊肝: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伤寒(副伤寒):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麻疹:l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风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

——登革热:1周内,一个县(县、区)发生5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流行性出血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钩端螺旋体病: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流行性乙型脑炎:l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2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血吸虫病: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及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5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及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流感: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1或发生l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流行性腮腺炎: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猩红热: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水痘:l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lV感染。

——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附表2:

——事件信息: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具体内容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①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②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③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15、传染病(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2级医疗机构)

(1)科室工作人员熟悉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包括流行动态、诊断、治疗、预防、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经医院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认真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科室布局、分区合理,人流、物流合理.所有物品、区域的标识与标志明确、清楚。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洁、污物品分开放置。

(3)对传染病进行分类隔离,并采取及时、正确的救治措施。

(4)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技术规范》对科室的设施、设备、医用物品等进行消毒。工作人员在工作区采取标准预防措施;医护人员每诊疗、护理一个病人和接触污染物品后,应严格按照手卫生规范及时进行手的清洗和或消毒;必要时戴手套,感染性疾病科工作人员应为就诊的呼吸道发热病人提供口罩。

(5)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认真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登记、转运、处理等工作。

(6)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指定专人负责传染病报告工作。医务人员必须了解、掌握传染病病种及分类、不同传染病的报告时限和内容要求,及时、准确做好疫情报告。要及时将传染病报告卡和传染病信息报预防保健科或医院总值班室,并与医院感染管理科沟通。必要时,可直接向所在县卫生局和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对排除传染病的,要及时修正报告。

16、传染病消毒隔离制度

(1)医务人员进入发热门诊应戴工作帽、穿工作衣和隔离裤、换鞋,操作护士进行治疗、护理工作时应穿隔离衣。医务人员的手接触病人的排泄物或查体、治疗、护理后,一定要进行手的消毒与清洗。

(2)每日进行消毒巾湿扫床铺,一床一巾,用消毒液擦抹床头柜,一柜一巾;地面用消毒拖地及紫外线照射,每日二次。

(3)检验采血一人一针一带一巾,严格防止交叉感染。

(4)严格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管理,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须毁形消毒后集中处置。

(5)医疗废物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处置。凡被污染的物品或医疗用品必须按照先浸泡消毒、再清洗、再消毒或灭菌的原则进行处理。

(6)病人的便器使用一次性的。如不是一次性的用含氯消毒液浸泡消毒。

(7)病人的排泄物和分泌物及洗涤污水流入下水道后,需经污水处理达到消毒要求后才能排放。

(8)打扫厕所的清洁用具与其它场所的清洁用具严格分开。

(9)使用后的物品严格按照先消毒、后清洗、再消毒或灭菌的原则进行处理。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须毁形消毒再放人医疗废物塑料袋中送往医院指定的地方集中处理。

17、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超声科室工作制度(非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诊治传染病人也应执行下列制度)

(1)传染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参照影像科室的消毒隔离及防护制度,健全科室管理,加强医德教育,努力提高诊疗质量。

(2)工作室内应保持清洁、整齐和安静;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穿整齐的工作衣、戴工作牌,换鞋人室。

(3)各项超声检查必须由临床医师详细填写申请单,包括病史、体征及阳性的实验室检查资料,并说明检查目的、要求及部位。

(4)符合急诊要求的急诊病例,当日及早安排,危重患者应随到随查,应有临床医师陪同,并携带有关急救用品。

(5)超声检查时,必须严肃认真,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责任心。遇到疑难问题或可疑病变难以确诊时,应立即向上级医师请示,必要时和临床医师共同研讨。

(6)技术人员防护要求,应按卫生部二级防护要求执行,每接触一个病人后要洗手。每个病人必须带口罩。若发现临床诊断病人和疑似病人,立即彻底消毒机器。机房内应有紫外线灯,定期消毒。

(7)写报告可用光缆传输,则写报告的医生无需特殊防护。若用人工传送,写报告医生需有一级防护条件。

18、传染性定点收治医院检验科室工作制度(非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诊治传染病人也应执行下列制度)

(1)传染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参照检验科室的消毒隔离及防护制度,使用合格一次性用品,一次性用品用完后应及时处理和销毁。检验单发出前,需消毒处理。

(2)室内每天须进行一至两次地面和空气消毒或净化。污染的玻片、标本容器、吸管等应投入盛有消毒液的容器内浸泡一昼夜后,经煮沸或高压消毒再进行洗涤。

(3)无需保存的细菌标本,均需高压灭菌或煮沸灭菌,或用强有力的消毒液处理。

(4)被污染的试管、培养皿和其他玻璃器皿等,需经高压灭菌或煮沸后方可洗涤。

(5)如有传染性物质洒于桌面上或地上,必须用过氧乙酸或其他消毒剂倒于污染处,待半小时后,方可用棉花或布类拭净。

(6)工作服被污染,应立即将工作服小心脱下,用高压灭菌消毒。

(7)如手被污染,可用70%的乙醇浸泡十分钟,然后用肥皂与清水涮洗干净,如有传染性物质吸人口内,应立即吐出,用lg/L高锰酸钾溶液多次漱口。

(8)对各种有毒化学试剂和放射免疫试剂,应用后要做相应的无害化处理、存放,防止污染环境。

19、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1)加强全员医疗废物管理的教育和培训,捉高其管理的意识,人人参与管理,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2)严格医疗废物的分类管理。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上述废物必须分类,不得混合放置

——感染性废物:包括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排泻物污染的棉球棉签、纱布、注射器、输液皮条等一次性医疗物品、废弃的被服、被隔离收治的传染性病人的生活垃圾、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菌种、废弃的医学标本血液、血清等。

管理办法:病区、门诊、检验科、产房、手术室等科室所使用后的棉球、棉签、纱布,注射器、输液皮条等感染性医疗垃圾、传染病区病人的生活垃圾全部放入专用的黄色塑料袋存放。

——损伤性废物:包括废弃的医用针头、缝合针、解剖、手术、备皮刀、玻璃试管、安瓿等。管理办法:病区、门诊、检验科、产房、手术室将废弃的医用针头、缝合针、解剖、手术、备皮刀放入专用的利器盒中。

——药物性废物:包括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管理办法:药剂科、病区、门诊等科室如有上述药物性废物一律用黄色塑料袋存放。 医务人员、行政办公室、医院食堂的生活垃圾一律用黑色垃圾袋存放。

(3)各科室在存放医疗废物前,仔细检查塑料袋有无破损、渗漏,存放的医疗废物只能达到塑料袋的3/4后必须进行封口,放人塑料袋内的所有医疗废物不得再取出。

(4)科室、病区必须按照医院规定的时间和道路运送医疗废物、垃圾至医院指定的暂存点。

(5)存放垃圾的容器、运送垃圾的车辆每日用含氯消毒剂1500/L或0 5%过氧乙酸进行消毒和清洁。

(6)对一次性医疗废物,由专人进行回收,做好交接、数量登记,交科室当班人员签名。

(7)医院医疗废物一律由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处置。医疗废物暂存区域禁止吸烟、饮食,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定期用含氯消毒剂1500/L或0.5%过氧乙酸进行消毒和清洁。

(8)各科室不得私自处理上述任何污染废物,如发现有违规者,由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20、职业防护制度

(1)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2)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3)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4)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5)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人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以防刺伤。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21、后勤保障制度(通讯、车辆、设备、药品、物资保障制度)

(1)、成立以分管院长为组长的物资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通讯、车辆、医疗设备、药品和防护物资的需求计划和分配计划的制定,沟通与属地突发事件工作指挥部物资保障组的联系渠道,保证医疗应急救援一线工作的需要。

(2)、掌握本医疗机构应急处置工作的医疗设备、常用药品、防护物资的基本情况,了解相关的供求状况,多渠道组织资源。

(3)、对部分采购困难的药品,制定采购预案,疏通供应渠道,确保药品的供应。

(4)、对紧急需求的物资、药品、设备提出调配的方案,并负责落实。

(5)、必须保持车辆24小时处于待命状态,不得用于非救援工作,驾驶员必须做好出车前、途中、完成任务后的车辆自检自查工作;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常规急救药品和急救器材,急救设备、急救药品和器材使用要纪录完整。

(6)、物资保障成员要保障通讯畅通,不得因通讯因素影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岗位职责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小组由院长组建并由院长担任组长,负责全院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2)在县卫生局领导下,组织、部署、协调本院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工作。

(3)组织制订并审定本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

(4)负责本院应急救援小组和常设机构的组建。

(5)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科室(部门)的职责,检查和考核各成员科室(部门)应急准备的落实情况。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县卫生局的统一指挥下,负责启动院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对到院的患者开展救治。并对正在进行的应急救治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7)及时响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报告本院即时的医疗救治情况,派出应急救援小组。

(8)决定是否提请县卫生局予以技术、物资的支援和同意本院分流患者的请求。

(9)负责应急响应终止及工作结束后的总结与奖惩。

(10)分管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工作。

2、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办)职责

(1)以医务科为主体组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办,常设办事机构,二级以上医院必设),在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医院平时应急医疗救治的各项准备,战时具体执行和落实院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及时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2)负责编制和修订适合本院具体情况的群体急性化学物中毒、群体急性食物中毒、群体伤与突发传染病疫情救治预案。

(3)根据县卫生局的要求,协调药剂、设备等有关部门储备救治特需药品、相关设备和物资。

(4)负责建立本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应急救治网络体系。

(5)组织全院相关部门和医护人员进行应急救治知识培训和演练,开展医疗救援与卫生防护方法与技术的研究。

(6)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接到上级应急救援指令后,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救援方案,建立“绿色通道”,及时组织开展急诊救治,集合外派现场应急小分队。

(7)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代表医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与指挥部建立和保持联系,接受其指令,获取专家组关于诊断及救治方案的意见,出院的标准和时限等信息,及时传达并应用于本院救治。

(8)负责本院应急救治全过程的信息收集和统计汇总工作,全面掌握院内应急救治进展情况,按时向院领导小组和县卫生局报告。

(9)负责收集、评估临床意见,及时向院领导小组请示,提出需要上级专家组及专业技术的帮助,特殊药品及专门设备的支援,分流部分患者或向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转送部分危重患者等请求。

⑽对转诊患者督促接诊科室写好简要病历,联系急救中心和接诊医院。

(11)撰写应急救援评估报告和总结。

(12)完成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医院总值班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1)负责值班期间发生的各类重大医疗抢救工作的首诊组织和协调工作。

(2)及时向分管院长或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医疗救援的接诊与初步处置情况。

(3)在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下参与值班期间应急医疗救治的组织与协调。

(4)做好值班记录,认真交接班,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完成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4、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2级医疗)

(1)院应急医疗救援专家组,由分管副院长负责组建,医务科负责日常管理。成员由急诊专业(包括急性中毒)、危重病专业、传染病(感染)专业、呼吸专业、创伤专业(神经外科、骨科、普外科、烧伤整形科、胸外科等)、院内感染、药学专业等专家组成。

(2)在医疗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应急救治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向院领导小组提供医疗应急救援技术建议与咨询;负责全院危重症病人会诊、抢救,积极收集各种信息制订切实可行的诊断标准、治疗预防原则和教治方案。

(4)审查院医疗应急救援预案,协助院医疗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做好决策与指挥。

(5)指导并参与应急卫生防护与医疗救援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6)参与医疗应急救援后的评价总结与奖惩工作。

(7)完成应急医疗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5、应急救援抢救组工作职责

(1)在院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不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害性质和病员数),成立由相应专业医护人员组成的一个或多个医疗抢救(或救治)小组。由医务处(科)长担任组长,急诊科主任担任副组长,负责具体抢救的组织和落实。并及时汇总救治情况,向院领导小组汇报,供领导决策参考。

(2)抢救小组在专家组的指导下工作,认真实施专家组制定的救治方案,并及时向专家组反馈救治情况。

(3)抢救人员,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听从指挥,坚守岗位,以高度的敬业精神和责任心,及时、认真、敏捷地进行救治。

(4)严密观察病情.记录及时详细、用药处置准确、危重病人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定后方可移动。

(5)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交接班和查对制度。抢救经过、各种用药、处置治疗,要详细交代,口头医嘱在执行时应复述,以免发生差错。

(6)与病人家属及单位联系,抢救完毕,除做好抢救记录外,还要做好登记和汇报工作。

(7)严格执行急诊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疑难、危重病员应立即请上级医师诊视或急会诊。

(8)平时加强学习训练,熟练掌握各项抢救规程和技术。

(9)参与院内医疗救治的评估与总结

(10)完成应急医疗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县卫生监督所

(一)工作制度

1、调查取证制度

(1)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的,或者不遵守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妨碍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机构违反相关法律和工作程序的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妨碍突发事件处置的,县卫生监督所应予调查取证。

(2)县卫生监督所发现卫生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3)承办案件的卫生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亦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回避申请由县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决定。

(4)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

(5)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参加,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调查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调查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6)卫生监督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

(7)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8)卫生监督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通知被查单位派人到场陪同检查,并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调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陪同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查单位陪同检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9)县卫生监督所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10)卫生监督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当填写采样单。所采集的样品应标明编号并及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11)对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县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12)调查终结后,调查人员应当写出调查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等,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分析、归档。

2、应急响应制度

(1)县卫生监督所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内部指挥体系,成立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编制应急预案,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以有效地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2)县卫生监督所应当根据卫生应急的需要,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3)县卫生监督所应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开通并公布值班电话,接受公众对突发事件的举报、咨询和监督。

(4)对接报的突发事件应按照规定报告县卫生局,保持内部通讯畅通,保证应急处置人员、设备及时到位。

(5)在周边地区发生突发事件时,县卫生监督所要安排专人跟踪事件的发展。对于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可能对本地区造成影响的,要提前预警,及早做好各项准备。

(6)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县卫生监督所应当根据县卫生局的指令,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机制,迅速组织人员携带有关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工具等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卫生监督、取证,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控制措施。

(7)对于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县卫生监督所应及时提出卫生监督意见,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必要时可报镇江卫生局向相关部门通报。

(8)对于处置突发事件工作失职的单位和个人,在查明情况后,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县卫生局。

(9)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县卫生监督所应及时总结经验,找出薄弱环节,必要时对应急预案组织修订,提高和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培训演练制度

(1)县卫生监督所应建立和完善卫生应急工作专业培训体系,通过对参加卫生应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培训,增强其应急意识、更新其卫生应急知识和技能,提高其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响应和处置能力。

(2)卫生应急工作专业培训的内容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卫生应急工作相关法律法规;

——卫生应急工作预案、工作制度和标准;

——卫生应急预警、卫生应急准备;

——突发事件响应控制的程序和要求,重点传染病和中毒事件响应控制的重点环节和现场紧急处置的流程;

——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的使用方法;

——个人防护技能等;

——对公众宣传与沟通的技巧。

(3)县卫生监督所每年须对本单位应急专业人员集中培训一次以上,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课时。

(4)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技术骨干实行轮训制度,轮训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超过4年。

(5)每次培训须根据培训目的、对象的不同,确定具体的培训形式和培训内容。培训结束后,须进行效果评估.对培训前后相关知识的知晓情况、培训满意度(包括培训知识的需求、教学方式的可接受性,还需要改进和提高等)进行测评。

(6)县卫生监督所应有计划地开展卫生应急工作演练工作,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锻炼卫生应急专业队伍的综合协调和应急反应能力,以保证县卫生监督所能够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应急演练应制定工作方案,包括时间、地点、案情、考核指标、考核人员,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

(8)应急演练原则上不安排公众参与。如确需公众参与,必须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9)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考核,并作出书面总结。对于演练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加以解决。

4、督查制度

(1)县卫生监督所应当建立卫生应急工作督查制度。县卫生监督所对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应急工作,视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督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县卫生监督所也应对本单位卫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

(2)卫生应急工作督查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应急工作职责和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卫生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县卫生监督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⑶县卫生监督所内部督查职责为:对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实施监督,对本单位卫生应急工作提出改进意见,组织对本单位卫生应急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提出过错责任追究建议。

(4)卫生应急工作督查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卫生监督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

(5)卫生应急工作督查的标准、过程和结果都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6)对在卫生应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5、责任追究制度

(1)县卫生监督所应当明确卫生应急工作岗位职责,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并根据法律规定和职能的调整随时进行修订。

(2)县卫生监督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卫生应急工作职责。

(3)卫生监督人员在履行卫生应急工作职责时,必须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4)县卫生监督所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履行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卫生监督人员在执法恬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机构可以根据情节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超越法定权限的;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其它违法行为。

(6)应急工作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7)在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6、应急物资保障制度

(1)县卫生监督所应根据全县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单位“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并根据目录编制预算,报请县卫生局批准。

(2)卫生监督所应按照“应急物资储备目录”足额购置储备相关物资。

(3)应急物资应指定专人负责,专库保管,精心维护。

(4)应急物资应建立详细的保管记录,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对于有保质期限的物资,应及时予以置换,保证其随时处于可用状态。处置突发事件所消耗的应急储备要及时加以补充和更新。

(5)为充分发挥应急物资的效用,日常工作可以使用的应急物资(如执法器材、监测仪器等)应尽可能地纳入使用范围。

(二)岗位职责

1、卫生监督所所长(副所长)职责

(1)所长全面负责本单位卫生应急组织领导工作。分管所长在所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卫生应急组织领导工作。

(2)在县卫生局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卫生监督工作职责,确保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

(3)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围绕卫生应急工作的总体职责和目标,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应急工作制度,制定和落实各项卫生监督应急工作预案,组建人员相对固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队伍。

(4)针对本地区突发事件的发生特点,充分发挥自身专业机构和人才优势,开展科学调查研究,特别是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应急处理的技术、方法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提高甄别、控制、处理突发事件的综合技术能力。

(5)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和预防性监督检查,提出卫生监督意见和或预警建议,努力实现对突发事件的征兆预警、早期预警,防患于未然。

(6)做好处置突发事件所必需的卫生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并加以妥善保管和经常性维护,确保应急物资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利用,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根据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认真做好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以提高实际处置能力。

(8)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接受公众对突发事件的举报、咨询和监督,并按照规定报告县卫生局。

(9)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交流网络,定期收集、核实、汇总、分析、上报辖区内相关领域内的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10)在县卫生局的领导下,定期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县卫生局汇报。

(11)围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县卫生监督所应当适时开展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并协助县卫生局调查处理卫生违法行为。

(12)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县卫生监督所应当按规定赶赴现场,开展卫生监督调查、取证工作,及时采取相应的行政控制措施,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3)对各医疗卫生机构履行本工作职责的情况,县卫生监督所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价,并视情节将督查结果予以通报。

(14)对于在卫生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县卫生监督所和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2、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人职责

(1)组织制订和完善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方案。

(2)制定卫生应急装备与物资储备目录,建立健全应急装备与物资管理制度。

(3)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培训和演练。

(4)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工作。

(5)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

(6)制订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对下级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

3、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1)卫生应急相关业务部门包括负责公共场所、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健康相关产品、职业卫生、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的相关科室。

(2)拟定急性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危害、环境和放射污染等卫生监督应急处置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3)在应急管理办公室的协调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做出响应,开展现场调查,提出针对性卫生监督措施。

(4)按规定组织卫生监督人员进行现场工作,并做好个人防护。

(5)开展卫生监督调查、取证工作,及时采取相应的行政控制措施,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相关保障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1)卫生应急相关保障部门包括后勤、人事和财务等部门。

(2)依据县卫生监督所职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年度物资计划各类应急物资、药品和试剂的储备,并按相关要求妥善保管。

(3)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保证物资、药品、试剂的及时供应。

(4)保证车辆的及时调度,每天必须保证有一辆车随时待命。

(5)负责应急检测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置。

(6)积极开展人才引进,以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所需的各类卫生监督人才。

(7)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年度工作预算,予以安排足够的经费。并留有一定的经费保证急需。

5、值班人员职责

(1)认真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流通渠道通畅。

(2)值班人员应按时到岗接班;值班期间要坚守岗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脱岗、离岗,若因故迟到或早退,必须与接班人员做好沟通,保证不空岗。

(3)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首先应问清并记录报告人的姓名、可靠联系电话、单位及详细地址,并立即向发生地进行电话核实,问清并记录事件涉及人数、症状、出事地点、就诊医院及病区-可疑致病原因或中毒物品或疑似诊断。立即向值班领导和分管领导、县卫生监督所及县卫生局电话或传真报告接报信息。

(4)接到疫情和事件举报电话,应首先与发生地的县卫生监督所进行电话核实,根据情况给予恰当处理。 ,

(5)根据需要,按领导的指示及时报告或联系相关应急科室和工作人员。

(6)值班人员要爱护值班室设施、设备和物品,保持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和环境整洁。

(7)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准确、详细、清晰地做好值班和交接班记录,内容包括疫情报告情况、处理情况,待办事项,值班室设施、设备,物品完好情况等。

6、卫生监督员职责

(1)依法进行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积极参与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

(2)贯彻预防为主方针,依法对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化妆品、学校卫生、涉及有毒有害的工矿企业、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3)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和监督记录,依法取证和索取有关资料。

(4)进行现场采样,提出检测项目。

(5)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6)宣传卫生法律、法规,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公共卫生知识培训。

(7)执行县卫生局、县卫生监督所交付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任务。

六、基层防保所

(一)工作制度

l、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制度

(1)负责指挥协调处理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在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开展卫生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3)建立基层防保所应急队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主任助理统一协调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各类人员相对固定,如有调动,应及时补充。

(4)做好应急物资的准备工作,包括文书、采样器材、检测试剂、消杀药品、个人防护装备等,以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

(5)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卫生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6)组织开展卫生应急培训与演练。

(7)严格按照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相关规范开展工作,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

(8)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技术指导,服从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挥。

2、应急队伍管理制度

(1)根据事件的不同类型,组建卫生应急专业队伍,确保专业结构合理。

(2)健全应急队伍成员库,建立基本资料档案,并及时更新信息。

(3)应急队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对队员及时进行调整。

(4)每年开展专题应急培训与演练,以提高应急队伍实战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3、应急队伍装备制度

(1)根据应急队伍的职能,按应急队伍的装备标准和目录进行准备。

(2)根据耗损和需求汇总上报中心主任,按有关程序上报、落实。

(3)做好装备的管理、维护保养等工作,定期组织人员检查应急箱的应急装备,确保物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4)要熟悉使用应急装备,确保应急物资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利用,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在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相关物品维护保养,所耗损的物品要及时上报补充齐全。

4、卫生应急培训工作制度

(1)积极开展卫生应急培训工作,以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

(2)每年参加县应急专业培训,并制定分基层防保所应急人员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

(3)确定培训内容或选择合适的培训教材,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讨论、模拟演练等方式进行。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和处理流程等。

(4)培训实行考试和评估制度。对培训效果进行调查评估,以进一步完善卫生应急培训效果;培训结束时撰写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培训项目概况、受训人员及培训考试、培训效果分析与经验总结等。

(5)培训结束后要整理培训资料并进行档案管理。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

(2)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工作的网络直报。

(3)报告范围: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和群体性药物反应、医源性感染事件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

(4)报告程序: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县应急处置中心报告,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5)报告内容:首次报告应尽可能说明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波及范围、受累人数、主要症状和体征、可能的原因、事件性质的初步核实情况;

(6)了解和掌握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相关信息的发生情况,

(7)未经批准和授权不得泄露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关键信息,以及事件受累者的个人信息。

6、应答及信息传递制度

(1)建立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心有效的联系通道,保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上传、下达的信息畅通和准确。

(2)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首次接到县卫生局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应急办)指令应问清“事件”发生和发展的一般情况(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原因)以及伤情或毒物种类,危害波及范围和程度,立即向所长报告。

(3)接到报告,所长立即向所有应急成员发出指令,到指定地点集合。

(4)各成员在接受任务后,按各自职责和预案的要求迅速开展工作,并将各自信息及时反馈给所长;并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心报告现场调查情况。

(5)建立有效、畅通的通迅联络并宣布相关纪律。

(6)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随时接受县卫生局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心的指令;接受技术专家组的指导。

(7) 定期向县卫生局和县公共卫生应急处置中心报告处置进展,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调查和处置工作制度

(1)基层防保所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或执法调查核实,尽快初步判断(包括传染源或危害源、传播途径或危害途径、高危人群及主要危险因素)等,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事件危害。

(2)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组织现场调查;充分准备现场调查所需资料、物品,处置人员各司其职,相互协作。

(3)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与控制措施相关信息,对现场调查与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

(4)根据调查分析结果,进一步完善现场调查、修订或调整预防控制措施。

(5)及时报告或反馈调查处置的进展,做好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沟通,积极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工作。

(6)现场工作必须服从统一指挥。

(二)岗位职责

l、基层防保所所长职责

(1)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2)建立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建立上下联系制度和沟通制度。

(3)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4)组织开展专题的卫生应急演练,并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应急演练工作。

(5)依法组织和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事态的发展,落实防控措施。

(6)组织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并报告上级部门。

2、网络直报人员职责

(1)依法进行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网络报告和管理。

(2)网络直报人员收到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相关信息报告后,认真核对有关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准确、完整地录入网络直报系统。

(3)网络直报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本辖区内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内容审核和订正。

(4)定期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上报。

(5)认真接受上级对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6)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3、现场流调人员职责

(1)积极参加应急培训和演练,掌握各类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技术和方法。

(2)开展公共卫生监测工作,了解各类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其相关因素,及时进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和预测。

(3)做好各类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的应急准备工作。

(4)随时待命,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流调任务安排立即做出响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5)在现场指挥部门统一领导下,迅速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同时根据现场危害源、危害途径以及危害因素的特征,提出相应的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

(6)及时对现场应急调查处置工作进行效果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和修订应急处置措施。

(7)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反馈调查处置的进展;结束后,就突发事件的原因、流行病学特征、所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及其效果评价、以及今后的工作建议等方面,应及时进行分析与总结。

(8)现场调查处置过程中,服从指挥,积极配合和协助其它部门开展相应的处置工作,按正确的运输保藏条件将样品及时送交相关实验室。

4、卫生监督员职责

(1)依法进行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积极参与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

(2)贯彻预防为主方针,依法对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化妆品、学校卫生、涉及有毒有害的工矿企业、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3)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和监督记录,依法取证和索取有关资料。

(4)进行现场采样,提出检测项目。

(5)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6)宣传卫生法律、法规,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公共卫生知识培训。

(7)执行县卫生局、县卫生监督所交付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任务。

5、职业防护制度

(1)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2)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3)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4)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5)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人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以防刺伤。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卫生应急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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