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07 01:25:37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标准,符合把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具有领导和推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形成合理的梯次结构。注重合理使用综合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干部,加强跟踪培养,形成后备队伍。

树立重视基层导向,统筹考虑干部在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学院(系、部、所)交流任职,通过多岗位锻炼提升管理能力。

重视对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研判结果和各种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基层党委(党总支)、工会、共青团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资格

第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是理想信念坚定,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强,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

二是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高校办学规律,视野开阔,能够全身心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工作执行力强,工作实绩突出,具有胜任岗位职责要求的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

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强,心胸开阔,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四是敢于担当,能够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认真负责。面对大是大非敢于挺身而出,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

五是作风优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身作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监督。

第七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专职管理干部或专业技术人员。

(二)提任正处职务的,一般应具有两个以上副处职位任职经历;提任机关主要处室正处职务的,一般应有院系工作经历。

(三)专职管理干部应逐级提拔,提任正处职的,应在副处职岗位任职3年以上;提任副处职的,应在正科职岗位任职3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提任处级领导职务,在符合任职基本条件和岗位需求的前提下,根据班子建设需要择优选拔。

(四)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在到达退休年龄界限时,至少应能任满一个任期。

(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六)应当经过上级部门或学校组织的学习培训,完成规定学习培训任务。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八)符合校党委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实行分类选拔。

处级领导岗位分为业务管理、“双肩挑”和专职管理三种类型。业务管理岗位一般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双肩挑”岗位根据学校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设置,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专职管理干部任职;专职管理岗位,一般由符合条件的专职管理干部任职。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任前承诺,承诺书在校园网公示。其中,选拔到业务管理岗位任职的,须将主要精力投入管理工作;选拔到“双肩挑”岗位任职的,要以管理工作为主,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好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选拔到专职管理岗位任职的,任职后必须转入专职管理干部队伍。

第九条 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规定。

处级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应及时换届。任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个别调整。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担任同一职务时间不超过两届或6年。

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含在科级岗位任职的处级干部)任职最大年龄界限为:男性58周岁,女性54周岁。其中,受聘教师四级以上岗位的女性干部任职最大年龄界限可为58周岁。

按照换届方案所确定的新一届任期(聘期)起始月算起,一年内(含一年)到达上述年龄界限的干部,换届时不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一年以上到达上述最大年龄界限的干部,从年龄到界的下一个月起不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

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处级领导干部的,专职管理干部在本单位从事一般管理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个人意愿可返回专业技术岗位或在本单位从事一般管理工作。

第十条 处级领导干部轮岗交流规定。

处级干部任满两届或者担任同一职务超过6年的,一般应轮岗交流。

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以及业务性较强岗位任满两届或6年的个别处级干部,其轮岗交流问题由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涉及轮岗交流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班子建设需要及本人意愿退出处级领导岗位。退出后,学校给予一定的学术恢复期和必要的条件支持。

轮岗交流的主要方式是在不同单位或部门之间进行交流,亦可在本单位内部调整不同分工方式进行轮岗。加强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学院(系、部、所)之间干部轮岗交流。同一单位的党政正职或者正副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同一干部不得频繁交流。干部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一条 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规定。

处级领导干部任职涉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到任后,一般应在半年内根据学校和本单位中长期规划提出任期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任期目标任务要在校内公布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完成情况作为任期届满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三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程序。

(一)校党委提出换届工作动议;

(二)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形成换届方案;

(三)进行任期届满考核,组织民主推荐;

(四)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

(六)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七)公示、发文、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四条 个别提拔任职工作程序。

(一)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选拔:

1.校党委根据职位空缺情况提出动议;

2.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3.通过民主推荐进行初选;

4.其他程序同第十三条(四)至(七)。

(二)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校内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采取竞争上岗方式进行选拔;校内没有合适人选,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采取公开选拔的方式进行选拔。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4.其他程序同第十三条(四)至(七)。

第十五条 动议。

(一)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处级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二)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三)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 民主推荐。

(一)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二)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三)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2.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3.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4.向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四)处级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分两类进行:

第一类:推荐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处级领导班子成员,参会人员范围一般是:校领导;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全体处级干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等。

第二类:推荐学院(系、部、所)处级领导班子成员,参会人员范围一般为本单位全体职工;职工人数多于100人的或者根据选拔岗位需要,也可按各方面人员代表性确定参会范围。其中,高级职称人员参会人数要达到本单位高级职称人数的五分之四以上。专职管理岗位人选还应在第一类范围内进行推荐。

推荐范围确定后,一般情况下,参会人数要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推荐参会范围根据选拔职位的工作相关性确定。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从上述范围中,根据选配领导班子和领导职位实际需要确定。

(五)个别提拔任职,一般先进行会议推荐。也可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经校党委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参加推荐会人员参照本条(四)参会范围确定,可根据选拔职位的工作相关性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考察。

(一)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综合考虑民主推荐、任期考核、年度考核、作风满意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宜要求等进行分析,提出初步建议。

党委书记与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对初步建议充分酝酿,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

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意见特别集中的职位可确定1名考察对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因个别岗位特殊需要,可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推荐作为考察对象。

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应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以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产生的,应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按有关文件规定不得任职的。

5.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6.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三)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

(四)考察方案经党委主要领导审定后,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实施。考察方案包括考察程序、谈话范围、考察组组成、考察材料撰写等。

第十八条 讨论决定。

(一)酝酿和征求意见。讨论决定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前,应根据职位和人选不同情况充分酝酿和征求意见。

对于正处职岗位拟任人选,党委书记在校领导班子成员范围内充分征求意见和酝酿;对于副处职岗位拟任人选,党委组织部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联系校领导、岗位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中充分征求意见和酝酿。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党委组织部还要征求党委统战部、所在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或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

(二)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干部任免决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党委组织部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三)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表决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经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任职。

(一)任前公示。对提拔担任处级领导干部的,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任职发文。党群系统处级领导干部任命(免职)以党委名义发文,校党委书记签发。行政系统处级领导干部聘任(解聘)以行政名义发文,校长签发。按章程由董事会、理事会聘任的由党委发文提出建议。处级领导职务任职时间,自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三)任职谈话。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决定任用的干部本人进行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

(四)工作交接。干部宣布到任后,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办法》完成工作交接。

(五)任职报备。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六)经济责任审计。对负责经费审批责任的离任处级领导干部,按照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七)任职试用期。对提拔任职的处级领导干部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管理和考核按照学校《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执行。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级别安排工作。

第二十条 免职、辞职和降职。

(一)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

2.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3.辞职或者调离学校的。

4.非组织选派,任期内离开领导岗位时间较长的:无故离开领导岗位超过3个月;个人业务原因研修访问或工作交流,一年内离开领导岗位超过6个月;任期内累计离开领导岗位超过12个月。

5.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级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三)处级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四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中央关于干部选任“十不准”要求和有关纪律规定。校党委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和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事项和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出现责任问题的,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人事处、审计处、考评督查办公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向校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二十三条 校党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干部考察等环节,凡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对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学校和上级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4月15日校党委印发的《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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