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育证明(各种情况)

发布时间:2013-07-05 19:28:10

职工个人到单位开具“婚育证明”前,需向单位提供能证明本人相应婚育情况的证件原件,不能提供的,单位不能开具。

婚育证明(211款)A

我村(居、单位)    同志,男(女),生于    

    日,该同志系独生子女,于       日与

    同志初婚,婚后于        日合法生育壹男(女)孩,该同志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至今只生育一个子女,未再生育和抱养过子女。

特此证明。

      村(居、单位)

              (公章)

  计生主任(签字):    

     

镇(办)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区(县)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如该同志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在淄博市以外的,应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盖章(该证明以盖章日期为准,3个月内有效)

婚育证明(211款)B

我村(居、单位)    同志,男(女),生于    

    日,该同志系独生子女,于       日与

    同志初婚,婚后于        日合法生育壹男(女)孩,该同志于        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元,现已收回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该同志至今只生育一个子女,未再生育和抱养过子女。

特此证明。

      村(居、单位)

              (公章)

  计生主任(签字):    

     

镇(办)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区(县)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如该同志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在淄博市以外的,应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盖章(该证明以盖章日期为准,3个月内有效)

独生子女证明

我村(居、单位) ,女(男),生于 月,身份证号: 月与 依法登记结婚,二人于 月生育一女(男)孩叫 。该子女无兄弟姐妹(包括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 夫妇的独生子女。特此证明。

村(居、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镇(乡、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区(县)人口计生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注:户籍为外地市的需县级计生部门盖章。

婚育证明(212款)A

兹证明我村(居、单位) 同志,生于

日,与 村(居、单位) 同志于

日初婚,于 日合法生育壹男(女)孩,其子女 月经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鉴定为病残儿该同志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至今只生育一个子女,未再生育和抱养过子女,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特此证明。

      村(居、单位)

              (公章)

  计生主任(签字):    

     

镇(办)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区(县)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如该同志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在淄博市以外的,应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盖章(该证明以盖章日期为准,3个月内有效)

婚育证明(212款)B

兹证明我村(居、单位) 同志,生于

日,与 村(居、单位) 同志于

日初婚,于 日合法生育壹男(女)孩,其子女 月经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鉴定为病残儿。该同志于        日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元,现已收回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至今只生育一个子女,未再生育和抱养过子女,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特此证明。

      村(居、单位)

              (公章)

  计生主任(签字):    

     

镇(办)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区(县)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如该同志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在淄博市以外的,应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盖章(该证明以盖章日期为准,3个月内有效)

婚育证明(213款)A

兹证明我村(居、单位) 同志,生于

日,与 村(居、单位) 同志于

日初婚,因曾患不育症,于 日合法收养壹男(女)孩。现经 镇服务站(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查体,该同志现已怀孕 ,至今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只收养一个子女,未再生育和抱养过子女,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

特此证明。

      村(居、单位)

              (公章)

  计生主任(签字):    

     

镇(办)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区(县)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如该同志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在淄博市以外的,应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盖章(该证明以盖章日期为准,3个月内有效)

婚育证明(213款)B

兹证明我村(居、单位) 同志,生于

日,与 村(居、单位) 同志于

日初婚,因曾患不育症,于 日合法收养壹男(女)孩。现经 镇服务站(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查体,该同志现已怀孕 周,该同志于     

  日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元,现已收回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至今只收养一个子女,未再生育和抱养过子女,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

特此证明。

      村(居、单位)

              (公章)

  计生主任(签字):    

     

镇(办)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区(县)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如该同志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在淄博市以外的,应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盖章。(该证明以盖章日期为准,3个月内有效)

婚育证明(214款)A

我村(居、单位)    同志,男(女),系  族,生

       日,于      日与    同志初婚,婚后于       日合法生育壹男(女)孩,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该同志至今只生育一个子女,未再生育和抱养过子女,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款规定的条件。

特此证明。

      村(居、单位)

              (公章)

  计生主任(签字):    

     

镇(办)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区(县)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如该同志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在淄博市以外的,应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盖章(该证明以盖章日期为准,3个月内有效)

婚育证明(214款)B

我村(居、单位)    同志,男(女),系  族,生

       日,于       日与    同志初婚,婚后于       日合法生育壹男(女)孩,该同志于       日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元,现已收回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至今只生育一个子女,未再生育和抱养过子女,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款规定的条件。

特此证明。

      村(居、单位)

              (公章)

  计生主任(签字):    

     

镇(办)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区(县)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如该同志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在淄博市以外的,应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盖章(该证明以盖章日期为准,3个月内有效)

婚育证明(215款)(A)

兹证明我村(居、单位) 同志,生于

日,与 村(居、单位) 同志于

日初婚,于 日合法生育壹男(女)孩。该同志从 月开始,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该同志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至今只生育一个子女,未再生育和抱养过子女,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的条件。

特此证明。

      村(居、单位)

              (公章)

  计生主任(签字):    

     

镇(办)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区(县)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如该同志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在淄博市以外的,应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盖章(该证明以盖章日期为准,3个月内有效)

婚育证明(215款)(B)

兹证明我村(居、单位) 同志,生于

日,与 村(居、单位) 同志于

日初婚,于 日合法生育壹男(女)孩。该同志从 月开始,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该同志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已收回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元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该同志至今只生育一个子女,未再生育和抱养过子女,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的条件。

特此证明。

      村(居、单位)

              (公章)

  计生主任(签字):    

     

镇(办)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区(县)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如该同志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在淄博市以外的,应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盖章(该证明以盖章日期为准,3个月内有效)

婚育证明(1

我村(居、单位)     同志,男(女),生于     

    日,于        日与     同志结婚,该同志系初婚,从未生育和抱养过子女。

特此证明。

      村(居、单位)

              (公章)

  计生主任(签字):    

     

镇(办)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区(县)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如该同志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在淄博市以外的,应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盖章(该证明以盖章日期为准,3个月内有效)

婚育证明(2

我村(居、单位)    同志,男(女),生于    

    日,      日与     同志初婚,婚后无子女,于        日离婚(丧偶)。   

    日与     同志再婚,该同志系再婚,从未生育和抱养过子女。

特此证明。

      村(居、单位)

              (公章)

  计生主任(签字):    

     

镇(办)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区(县)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如该同志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在淄博市以外的,应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盖章(该证明以盖章日期为准,3个月内有效)

婚育证明(3A

我村(居、单位)    同志,男(女),生于   

    日,       日与    同志初婚,婚后于       日合法生育壹男(女)孩,于    

    日离婚(丧偶),婚生男(女)孩由男(女)方抚养,该同志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日与

    同志再婚,该同志系再婚,至今只生育一个子女,未再生育和抱养过子女。

特此证明。

      村(居、单位)

              (公章)

  计生主任(签字):    

     

镇(办)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区(县)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如该同志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在淄博市以外的,应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盖章(该证明以盖章日期为准,3个月内有效)

婚育证明(3B

我村(居、单位)    同志,男(女),生于   

    日,       日与    同志初婚,婚后于       日合法生育壹男(女)孩,于   

    日离婚(丧偶),婚生男(女)孩由男(女)方抚养,该同志于       日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元,现已收回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日与

    同志再婚,该同志系再婚,至今只生育一个子女,未再生育和抱养过子女。

特此证明。

      村(居、单位)

              (公章)

  计生主任(签字):    

     

镇(办)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区(县)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如该同志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在淄博市以外的,应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盖章(该证明以盖章日期为准,3个月内有效)

婚育证明(4

我村(居、单位)育龄妇女    同志,生于   

    日,       日与     村(居、单位)

    同志初婚,婚后于       日合法生育壹男(女)孩,于        日主动放弃(退掉)二生育指标,并与镇签定了《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合同书》,并颁发了《优待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该夫妇又提出生育二申请,依照《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合同书》规定,该夫妇向镇交纳了

   元违约金,并主动返还退指标奖励费:区   元,镇

   元,村        月至今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元,其他奖励         一并返还。现母女户口依法登记在我村且母亲在农村连续居住生活5年以上,依法承包经营土地5年以上且没有转包,以 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母女均系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夫妇至今只生育壹个女孩,未曾抱养过子女,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特此证明。

5名以上非亲属村民签字:

镇审核意见:        村主任(签字):

(公章) 村计生主任(签字):   

经办人(签字):         村委会(公章)

 年 年  月  日

注:该证明以盖章日期为准,3个月内有效

婚育证明221款)A

兹证明我村育龄妇女 同志,出生于

日,与 同志于 日初婚,于 日合法生育壹男(女)孩。该夫妇已在农村连续居住生活5年以上,户口依法登记在我村,依法承包经营土地5年以上且没有转包,以 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均系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夫妇于 月在女方家举行婚礼(或以女方为主举行婚礼),丈夫 原籍系 地方,户口于 迁入我村,系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 同志共姐妹 人,只照顾 一人。大姐…...................,二姐……………..(其他姐妹情况要写清:姓名,婚嫁什么地方,生育情况。)。该夫妇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至今只生育壹个男(女)孩,未曾抱养过子女,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特此证明。

5名以上非亲属村民签字:

镇审核意见:        村主任(签字):

(公章) 村计生主任(签字):   

经办人(签字):         村委会(公章)

 年 年  月  日

注:该证明以盖章日期为准,3个月内有效

婚育证明221款)B

兹证明我村育龄妇女XXX,生于XXXXXXXX日,与XXXXXX同志于XXXXXXXX日初婚,于XXXXXXXX日合法生育壹胎壹男(女)孩。该夫妇已在农村连续居住生活5年以上,户口依法登记在我村,依法承包经营土地5年以上且没有转包,以XX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均系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夫妇于XXXXXX月在女方家举行婚礼(或以女方为主举行婚礼),丈夫XXX原籍系XXXX地方人,户口于XXXXXXXX迁入我村,系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XXX姐妹X人,只照顾XXX一人。大姐…...................,二姐……………..(其他姐妹情况要写清:姓名,婚嫁什么地方,生育情况。)。该夫妇于     月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领取独生子费 元,现已收回已享受的独生子费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至今只生育壹个男(女)孩,未曾抱养过子女,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特此证明。

5名以上非亲属村民签字:

镇审核意见:        村主任(签字):

(公章) 村计生主任(签字):   

经办人(签字):         村委会(公章)

 年 年  月  日

注:该证明以盖章日期为准,3个月内有效

婚育证明222款)A

兹证明我村育龄妇女XXX,生于XXXXXXXX日,与XXXXXX同志于XXXXXXXX日初婚,于XXXXXXXX日合法生育壹胎壹男(女)孩,该夫妇已在农村连续居住生活5年以上,户口依法登记在我村,依法承包经营土地5年以上且没有转包,以XX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均系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丈夫XXX兄弟X人,只有XXX有生育条件。……………(其他兄弟情况要写清:姓名,是否结婚,是否收养子女,已丧失生育条件的原因,提供市级以上医学证明或鉴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该夫妇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至今只生育壹个男(女)孩,未曾抱养过子女,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特此证明。

5名以上非亲属村民签字:

镇审核意见:        村主任(签字):

(公章) 村计生主任(签字):   

经办人(签字):         村委会(公章)

 年 年  月  日

注:该证明以盖章日期为准,3个月内有效

婚育证明222款)B

兹证明我村育龄妇女XXX,生于XXXXXXXX日,与XXXXXX同志于XXXXXXXX日初婚,于XXXXXXXX日合法生育壹胎壹男(女)孩,该夫妇已在农村连续居住生活5年以上,户口依法登记在我村,依法承包经营土地5年以上且没有转包,以XX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均系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丈夫XXX兄弟X人,只有XXX有生育条件。……………(其他兄弟情况要写清:姓名,是否结婚,是否收养子女,已丧失生育条件的原因,提供市级以上医学证明或鉴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该夫妇于     月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领取独生子费 元,现已收回已享受的独生子费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至今只生育壹个男(女)孩,未曾抱养过子女,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特此证明。

5名以上非亲属村民签字:

镇审核意见:        村主任(签字):

(公章) 村计生主任(签字):   

经办人(签字):         村委会(公章)

 年 年  月  日

注:该证明以盖章日期为准,3个月内有效

婚育证明23条)A

兹证明我村育龄妇女 同志,生于

日,与 村(单位) 同志于

日初婚,于 日合法生育壹女孩,夫妇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母女户口依法登记在我村且母亲在农村连续居住生活5年以上,依法承包经营土地5年以上且没有转包,以 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母女均系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夫妇至今只生育壹个女孩,未曾抱养过子女,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特此证明。

5名以上非亲属村民签字:

镇审核意见:        村主任(签字):

(公章) 村计生主任(签字):   

经办人(签字):         村委会(公章)

 年 年  月  日

注:该证明以盖章日期为准,3个月内有效

婚育证明23条)B

兹证明我村育龄妇女 同志,生于

日,与 村(居、单位) 同志于

日初婚,于 日合法生育壹女孩,该夫妇于     月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元,现已收回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母女户口依法登记在我村且母亲在农村连续居住生活5年以上,依法承包经营土地5年以上且没有转包,以 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母女均系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夫妇至今只生育壹个女孩,未曾抱养过子女,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特此证明。

5名以上非亲属村民签字:

镇审核意见:        村主任(签字):

(公章) 村计生主任(签字):   

经办人(签字):         村委会(公章)

 年 年  月  日

注:该证明以盖章日期为准,3个月内有效

说明:

1、如果婚姻状况超过两次以上等特殊情况,以上婚育证明类型不包括的,要单独打印。所有婚育证明涂改无效。

2、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应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应提供离婚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派出所的死亡注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双方是独生子女的,除提供双方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外,还要提供双方父母单位或村(居)出据的“独生子女证明”。

4、各种证明材料一律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楚,涂改无效。各种表、证明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结婚时间等要与身份证、结婚证等有效证件一致。

5、个人申请(申请书背面)由申请人亲自填写,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夫妻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婚姻状况,结婚时间)及婚育史,最后由申请人签字并按手印。

6、放弃(退)二胎指标后,违反合同要求再生育的,如果已享受子女上学加分,照顾分房等无法返回的奖励,不能再批。

7、如果女方户口在张店区以外的,按管理口径由我区管理并办理二胎的,应由女方户籍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委托。

8如果已办理了独生子证的,申请二胎时应收回独生子证及享受的待遇,独子证及收回待遇发票报区计生局作为审批材料入档

9二孩丢失《生育证》补办办法:

1)由本人写出申请,要写清夫妇二人的基本情况,《生育证》发放时间,持证是否生育,丢失原因等。

2)登报声明。“张店区XX镇(办)XX村(居)XXX夫妇XX月办理的二孩《生育证》丢失,声明作废。”

婚育证明(各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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