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增加

发布时间:2019-08-21 15:59:57

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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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党的生活(黑龙江)》2019年第01

        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增加

        日前,经省委、省政府审议通过,《黑龙江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正式印发。

        按不同年龄分段增加基础养老金。从201911日起,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按年龄分段增加基础养老金。其中,6579周岁增加5/人月;80周岁以上增加10/人月。参保连续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城乡居民,加发缴费年限养老金。即,自参加新农保、城居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日起,参保连续缴费满15年后再逐年连续缴费的,在计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多缴一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2元。

        最低缴费档次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分为12个档次,从201911日起,将最低缴费档次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最高缴费档次提高到每人每年3000元,供城乡居民选择。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多缴多补。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通过多缴多补的原则,形成有效的缴费激励机制,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对个人缴费1000元以下档次的政府补贴额度,仍按原补贴标准执行;对个人缴费1500元、2000元、3000元档次的,政府补贴分别调整为100元、120元和140元。

        困难群体缴费档次及补贴办法。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仍保留年缴费100元、政府补贴30元标准,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的个人缴费。

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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