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17 03:04:14

当前页码:1 http://code.fabao365.com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问题的通知【文 件 号】劳人薪[1986]60号【颁布部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国务院工资改革小组【颁布时间】1986-06-04【实施时间】1986-06-04【时 效 性】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各级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全年可按不超过机关工作人员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数额发给。现将发放奖励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标准,原则上按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个月平均基本工资的数额计发,也可以具体规定省、地、县分级发放标准。  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有地区工资补贴的(不含地区津贴、林区津贴、海岛津贴等),可将地区工资补贴计入基本工资。  二、中央一级国家机关和党派团体在京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标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不超过全部机关工作人员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水平研究确定。  三、奖励工资从行政经费预算包干结余中开支,行政经费预算包干结余少的单位,奖励工资应少发。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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