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发布时间:2012-04-11 08: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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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朔州市委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市委决策水平,加强市委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旨在把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纳入市委重大决策的程序,逐步推进党务公开,提高市委民主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第3条 本制度的执行主体是中共朔州市委,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厅承办,必要时由市委其它工作部门承办或协办。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广泛全面原则。根据重大决策事项的内容,决策前在党的基层组织和不同区域、领域、行业及人民团体、各界人士、民主党派中听取意见建议,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
第五条 公开透明原则。除依法规定保密的外,采取一定方式,向党内公开通报重大决策事项的有关情况,使征求意见对象提出的意见、建议更具针对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 形式多样原则。采取调研座谈、交流协商、专家咨询、社会公示、个别谈话等多种方式,听取和收集意见、建议。
第三章 主要事项
第七条 关于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包括我市党的建设的一些重大问题和重要部署等。
第八条 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发展规划,重大目标任务,重大改革措施,重要政策规定等。
第九条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市管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和后备干部的确定等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其他需征求意见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应依据保密的范围和时限确定征求意见的具体事项。
第四章 主要对象
第十三条 关于全市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经市委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以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党委意见,必要时还需征求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 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经专家和研究机构论证后,征求上级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各县区党委、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市级群团组织、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企业、院校、中介组织以及市党代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离退休老同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征求下级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以及群众代表的意见。特别要征求有厉害关系的群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 涉及市管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和后备干部的确定等重大事项,除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征求意见外,根据需要,还可适当扩大征求意见范围,加强民主监督。
第五章 主要方式
第十七条 调查研究。在重大综合性事项决策前,原则上都应组成专题调研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供市委全委会或常委会决策参考。
第十八条 座谈会讨论。召开不同范围、不同对象参加的座谈会,对决策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广泛吸纳各方建议和意见。
第十九条 交流协商。采取个别交谈、集中交流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采取座谈会、专题讨论会等形式,邀请市级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代表人士进行民主协商。
第二十条 专家咨询。组织专家进行战略研究、决策评估和对策研讨,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提交市委全委会或常委会决策参考。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示。对需要进行公示的重大决策事项,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开,并将公示中收集的意见、建议等形成报告,提交市委全委会或常委会决策参考。
第二十二条 个别谈话。对干部考察任用等需要进行个别征求意见的重要决策事项,决策前应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多方听取意见、建议,为市委全委会或常委会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章 意见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委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对有价值的意见要积极采纳;对所有征集到的意见都要做出信息反馈;对党员、群众个人提出具有突出价值的意见,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中共朔州市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