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硕士生定向就业协议书签订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0-04-23 14:22:02

福建师范大学硕士生定向就业协议书签订注意事项

一、根据教育部招生文件的有关规定,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考生须在录取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

二、考生须于5月10前将签订好的协议书(一式三份)用邮政快递形式寄达我办,封面务必注明“硕士定向协议书”字样。待我校审核盖章,省招办、教育部审批,考生正式录取后,我办再将其中两份协议书分别寄给定向培养单位、考生,另一份由我校保存。

三、协议书条款不得更改。考生所在单位如确需增加附加条款,可补充在第“十、其他”条款下,但不得与协议的其他条款相抵触

四、我办地址:福州闽侯上街福建师范大学旗山校区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邮编:350117,具体地点:行政办公楼523。联系电话:0591-22867434

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协议书

甲方: 考生工作单位)

乙方:福建师范大学

丙方: 考生姓名)

根据按需招生原则,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甲方、丙方同意,乙方按录取标准,录取丙方为

学院 专业 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学制 年。丙方毕业后回甲方工作。

二、丙方在学期间不享受乙方的研究生国家学金。丙方在学期间组织关系、工资、户口等人事关系保留在甲方。

三、丙方在学期间,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乙方的规章制度,努力学习,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论文的撰写工作。乙方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负责丙方的思想教育管理、业务培养和生活管理。甲方要定期了解丙方的思想、业务学习等情况,并予以必要的指导。

四、丙方若因故中途辍学,须按乙方规定办理离校相关手续后回甲方工作。

五、甲方对丙方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可以提出建议,最后由乙方确定。

六、丙方在学期间若报考博士生,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七、乙方负责审核丙方的学习情况,符合毕业要求的发给毕业证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丙方的硕士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和学籍档案材料由乙方迳寄甲方。

八、丙方在培养期内如提前终止定向协议或改变就业去向,须征得甲方同意。

九、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到丙方终止学习为止。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保存一份。

十、其他: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签名: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详细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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