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第七条义务

发布时间:2019-04-28 02:16:38

党的第七条义务

  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第一,申请入党的条件。

  党章第一条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这也是对共产党员的起码要求。

  第二,党员的基本条件。

  党章第二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

  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秒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党章第三、四条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和享有的八项权利。

  党章对共产党员条件的各项规定,具有最高法规的性质。

  所有共产党员和要求入党的同志,都应当逐条认真学习领会,把握其精神实质,并自觉地按照这些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言论和行为.十七大对党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党员的民主权利分别是如何规定的?党章: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并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写进党章。

  条例:第六条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

  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第七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第八条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第九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

  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

  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条 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

  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

  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第十一条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

  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党的第七条义务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