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学杂费收缴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01 00:03:28

职业学院学杂费收缴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法》及各种规章制度,按时缴纳学杂费是中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法定义务,为了加强学杂费收缴工作,确保学杂费收入及时、足额收缴,促进学院教育事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生应足额按时缴纳的学杂费包括:按照区教育厅、区物价局批准的标准学费及学分学费、课本费、住宿费等应缴费用。

二、学杂费由学院财务处统一收缴。

三、学杂费按学年度缴纳,由学院财务处出具区财政厅监制的统一票据。

四、收费程序及方法:

1、新生收费: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由招生办公室将新生录取名单递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做好收费工作,招生办公室应在《入学须知》中标明新生应缴纳的各项费用。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学院财务处缴纳学费和课本费等相关费用。对错过报到时间或集中收费时间的学生,应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人出具证明并按相关收费标准收费。

对因专业变更而需调整收费标准的,应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人出具证明,并由变更后所在班的班主任到财务处办理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收费标准收费。

2、在读学生收费:

教务处及有关职能部门应于每学年度学期放假前三周,提供下一学年应收缴费用的相关数据,财务处在放假前,提前做好下一学期学生缴纳学杂费的准备工作,将应缴纳费用明细发到各部系、班主任处并通知学生本人。学杂费收缴时间按学年进行,在每年的秋学期学生开学报到注册时进行。

五、退费处理

学生缴纳学杂费后,因各种原因需退学费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系写出书面报告,经学工处(教务处)审核,由校级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关于明确学生退费有关规定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即“各大中专院校学生注册入学后,由于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凡学习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学期学费的25%收取,满一个月不足一个学期的按一学期学费的50%收取”。

六、收费统计与处理

学生报到入学一周内,财务处根据学生缴费情况,得出统计数据上报学校,同时将各部系学生缴费、欠费的明细情况和欠费比率通报各系部,并于每学期末将各系部及班级欠费率排名一览表及欠费学生名单通知各系部,便于系部及时掌握学生缴费情况,并做好相关工作。

七、申请办理缓缴学费的管理办法:

1、为保证学费收缴工作的顺利完成,规范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而未能及时缴费问题,并对无故拖欠学费的学生及时作出处理,各部系主任负责对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缓缴学费、特困助学金的审批工作。

2、根据学生经济困难程度及其他因素,缓缴学费的期限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期考前)三个时间段;缓缴学费额度分为:全缓、半缓、1000元三档;学费以外的课本费、住宿费、热水费等不属于缓缴范围。

3、申请缓缴手续:

a、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学生本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原因、程度,并作出何时交齐学费、情况是否属实等相关承诺,并由家长签字认可。

b、学生到财务处领取欠费申请表并填写,后交给班主任见证签字后,交给系部主任、困难学生审批小组领导签署意见,最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各系部主任及各班主任应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核实困难学生的真实情况。

c、欠费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班主任、学生和财务处各存一份。

d、学生必须如实填写有关材料,如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今后不再享有缓缴资格。

e、办理缓缴学费的学生必须在学校统一报到缴费期间内办理缓缴手续;过了缓缴期限(前两个)还未能缴清学费的学生应办理续缓手续,不按规定办理续缓手续的将予以警告,今后不再享有缓缴资格。

八、关于欠费学生的处理办法:

为了保证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转及教学工作的平稳进行,维护广大学生的根本利益,对欠费学生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1、没有缴费又没有办理缓缴手续的学生,均视为未注册,未注册者不取得学籍,开学一周内劝其离开学校。

2、已办理欠费手续学生的勤工俭学、助学金及各类奖学金缓发,缓发金额直接冲减所欠学费。

3、缓缴学费必须在本学年度内缴清,否则不得参加期考;凡因违反以上规定或失职致使欠费学生在学杂费尚未缴清前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从当事人工资和岗位津贴中扣缴所欠款项。

九、由于学杂费收入直接影响学校的发展及资金正常运转,各相关部门及系部应充分提高对收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班主任为收缴学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费及时、足额上缴。

十、对收费工作组织、管理不力的系部及有关职能部门,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在学校的先进评选资格。

十一、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收费工作中要予以积极配合,认真严格执行本办法,做好组织协调,教育宣传,保障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二、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职业学院学杂费收缴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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