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中组部组通

发布时间:2020-08-15 05:39:12

关于印发《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

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组通字〔 1994 19

《共青团机关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管理的实 施方案》已经党中央批准,现引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是共 青团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壹项重要工作。 各级党委要 切实加强领导, 注意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及时总结经 验,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保证参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要通过这项工作, 逐步实现对共青团机关工作人员的科学 管理, 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进壹步加强共青团机关建 设,更好地发挥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

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共青团机关建设, 提高机关工作者的素质和机 关工作效率, 更好地发挥共青团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 梁和纽带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国发 (1993)78 ,结合团的机关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方 案。

壹、实施范围

中央和地方各级团委机关、 派出机构以及街道、 乡团委机关中除工勤人员的工作人员 简称 "团的机关工作 者"),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二、职务设置 团的机关设置领导职务序列和非领导职务序列。 选任的领导职务, 按团长和有关规定设置。 非选任的 领导职务序列为: 副科长、 科长、副处长、 处长、副部长、 部长。设置其他名称的领导职务, 和上列职务层次相对应。

非领导职务序列为:办事员、干事、副科级干事、正 科级干事、副处级干事、正处级干事、副局级干事。

共青团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原则、 任职条件和实施 工作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有 关规定办理。设置的层次,团省委 自治区、直辖市 委机 关不设副局级干事; 团地 委机关不设副处级之上 含副 处级 干事;团县 委机关不设副科级之上 含副科级 干 事。非领导职务职数,于《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 定的比例限额内适当设置。

共青团中央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 由团中央提出 意见, 经中共中央组织部审定后实施。 地方各级团委机关 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 部提出意见, 经同级党委审定后组织实施。 具体人选按管 理权限报批。

三、人员分级 团的机关工作者职务和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团中央书记处第壹书记:三至四级;

(2)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四至五级;

(3) 团中央书记处书记:五至七级 职务工资高定壹 挡

(4) 团中央各部长,团省 自治区、直辖市 委书记:五 至七级;

(5)团中央各部副部长, 团省 自治区、直辖市 委副书 记,副局级干事:六至八级;

(6)处长、团省自治区、直辖市 委各部部长,团地市、 州、盟、直辖市的区 委书记,正处级干事:七至十级;

(7) 副处长、团省 自治区、直辖市 委各部副部长,团 地 市、州、盟、直辖市的区 委副书记,副处级干事:八 至十壹级;

(8)科长,团地 市、州、盟、直辖市的区 委各部部长, 团县 市、旗、省辖市的区 委书记,正科级干事:九至十

二级;

(9) 副科长,团地 市、州、盟、直辖市的区 委各部副 部长,团县 市、旗、省辖市的区 委副书记,副科级干事: 九至十三级;

(10) 干事:九至十四级;

(11) 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各级团的机关中和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 适用 之上规定。

团的机关工作者的级别, 由任免机关根据上述规定的 职务和级别的对应关系, 按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 革方案》 国发 79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 办法》 国办发 85 规定的定级办法确定。

四、工资制度及工资套改 共青团机关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 实行职务级别 工资制。工资套改的具体办法,按《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 度改革方案》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的规定执行。

共青团机关工人 包括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分别实 行岗位技术等级 职务 工资制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套改 及机关退 休人员增加退 休的具体办法,按上述工 资制度改革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任职最高年龄

团的机关工作者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 务的最高年龄是: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壹般不超过 45 周 岁。

团中央各部部长、副部长、团省 自治区、直辖市 委 书记、副书记,副局级干事,壹般不超过 42 周岁;

处长,副处长,团省 自治区、直辖市 委各部部长、 副部长,团地 市、州、盟、直辖市的区 委书记、副书记, 正处级干事,副处级于事,壹般不超过 38 周岁;

科长,副科长,团地 市、州、盟、直辖市的区 委各 部部长。副部长,团县 市、旗、省辖市的区 委书记、副 书记,正科级干事,副科级干事,壹般不超过 33 周岁。

团的机关中某些专业性、 事务性较强的领导职务, 可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的实际情况, 适当放宽任职最高年龄 的限制; 某些特殊岗位、 工作连续性要求较强的非领导职 务,可不受上述最高年龄的限制。

六、纪律处分

对团的机关工作者中共产党员、 共青团员的违纪行为 的惩处,分别按照党章、团章规定执行。必要时可给予降 级、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 对团的机关工作者中非共产党 员、非共青团员的违纪行为的惩处,参照《国家公务员暂 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管理和监督

地方各级团的机关工作者中的选任人员, 由同级党委 负责管理,团的上壹级机关协助管理。党委推荐、调动、 任免这些人员,须同上壹级团的机关充分协商。 团的上壹 级机关对协助党委管理的选任人员,负有考察、了解、培 养、教育的责任,对他们的任免、调动,应积极向党委提 出建议。团的机关工作者中的非选任人员, 按照管理权限 进行管理。

团的机关工作者的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励、职 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 辞职辞退、退休和申诉控告等,从团的机关实际出发,参 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实施步骤

团的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工作, 结合机构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 和国家行政机关推行国家 公务员制度同步进行。争取用三年或更多壹点时间, 从中 央到地方,有计划地分步实施。地方各级共青团机关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工作,由各省启治区、直辖 市党委组织部商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按照本方案,结 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休实施办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党委审定后组织实施。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且 抄送共青团中央。

已开始机构改革的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管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准备阶段。组织工作班子;进行参照《国家公务 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骨干;搞好本单 位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

实施阶段。 具体实施工作分三个步骤进行: 第壹、 于机机构改革的基础上, 合理设置领导和非领导职位, 明 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 第二、于对现有人员进 行严格考核的基础上, 根据职位的任职条件, 调整配备人 员,按照规定确定级别,实施职级工资制;同时妥善安排 分流出机关的人员。第三、结合共青团机关的实际情况, 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各项管理制度及细则。

总结检查阶段。主要总结检查职位设置、领导职 务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 级别确定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情 况。确定非领导职务等工作,待机构改革开始后进行。尚 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 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参照 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中不以机构改革为前提条件 的各项管理制度;职位设置、确定非领导职务等工作,待 机构改革开始后进行。

九、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共青团机关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管理的工作, 要于各级党委的统壹领导下进行。 团的省之上机关要组成 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的工作班子, 于同级党委组织部的指 导下,认真抓好实施工作。团的地 以下机关的实施工 作,由同级党委组织部负责。 各级团的机关要积极配合党 委组织部门做好工作。

本方案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管理制度]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中组部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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