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办理须知

发布时间:2016-05-31 08:41:17

1、女职工因生育和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在规定支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以及按项目支付时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过规定支付标准的、按项目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及其他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二、女职工(含男职工配偶)因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以及因急诊、急救(包括出差、探亲、准假外出期间)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后,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与申请材料交单位经办人申报,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结算。


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原始发票;(二)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汇总单(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三)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或产时记录、出院小结、医嘱单。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四)《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五)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原件;(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原始发票;(二)住院医疗费费用明细汇总单(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三)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或产时记录、出院小结、医嘱单。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四)《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五)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六)男职工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七)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八)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男职工配偶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应注明双方关系、身份证号码、居住门牌号码、居住时间及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情况等);(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生育津贴及围产保健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领取计划生育津贴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四)原始发票;(五)出院证或诊断证明;(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围产保健费需提供《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出院证或诊断证明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应在产假结束后半年内由单位经办人申请,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应在男职工配偶生产后半年内由单位经办人申请。
以上资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如重复只需提供一份。复印件需复印在A4复印纸上。

(新)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办理须知

(本须知仅限用于在2013101日之后在定点医院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此前已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及2013101日之后在非定点医院或异地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申请待遇请按原经办须知办理)

一、参保职工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以及因急诊、急救(包括出差、探亲、准假外出期间)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后,填写《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与申请材料(材料详见原经办须知)交单位经办人申报,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结算应享受待遇。

二、参保职工(含男职工配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在规定支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产前检查费以及按项目支付时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过规定支付标准的、按项目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及其他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三、下列人员在定点医院生育或住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在住院前填写《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下列材料,由单位经办人持相关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方可住院:

1、女职工因生育住院的,应在怀孕7个月后提交《生育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2、女职工住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3、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因生育住院的,提交《生育证》、男职工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以及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4、退休女职工需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或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的职工,因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生育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以及与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证明和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审批后持原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四、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持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在定点医院直接结算。不需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五、筹资标准按1%缴费单位的女职工经医保中心审批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按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医保中心定期结算,暂不用申报,单位经办人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医保中心办事大厅查询到结果后,携带收据,在受理时间内办理领取手续。

每月5日至20日为省医保中心受理时间。资料受理后,参保职工持审批的相关资料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以上材料需在A4复印纸上居中复印。本须知内容和《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审批表》、《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可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

根据经办工作情况及参保单位意见,本须知部分内容可做适当修改,恕不另行通知。

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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