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机关工作纪律及后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23 03:35:5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实现我镇经济、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促进行政效能的提高,降低行政成本,建立“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部门发生的后勤费用在各部门资金中列支,部门间不得透支、混支。

第四条 党政办公室履行机关工作纪律及后勤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能,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察督查职能。

第二章 学习管理

第五条 学习时间。党委中心组学习为每 (农历);机关职工政治学习为每月农历20日。部门学习由各部门安排,原则上坚持每月一次;党支部支部学习每季度一次。

第六条 学习内容。重点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十七大、两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精神、法律法规、现代科技、廉洁从政纪律、文件、业务知识等。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加强学习和钻研业务知识,通过接受再教育、自学等方法,努力加深学习和钻研业务知识的深度、广度,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文化素质,提高干部职工的办事、处事的能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第七条 学习方法。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学习相结合。

第八条 学习纪律。坚持随时点名,迟到、早退一次扣10元,无故缺席一次扣20元,并按目标考核要求进行扣分。

第三章 会议管理

第九条 实行会议审批制度,填写《**镇会议申批表》。 党委、政府综合性会议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各职能部门需要召开的会议由部门负责,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交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根据情况统一安排会议室,部门负责会前准备、下达会议通知、会议服务和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十条 会议请假、会场纪律等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办理会议按通知时间准时召开,坚持点名制度。非因县上会议等特殊原因不得请假,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迟到、早退一次扣10元,无故缺席一次扣20元,并扣个人及部门年终相应分值。

第四章 考勤和请假管理

第十一条 坚持上下班考勤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应遵守机关作息时间,每天上午830前签到、下午夏季1500(冬季1430)前签到。超过时间在30分钟内签到的作为迟到处理,超过时间在30分钟外签到的作为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到县上参会必须以上级文件或党政办公室所接电话通知为准。到县上参加会议或下村办事的,签到时要如实填写原因,一般工作人员应告知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告知分管领导,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请假。请假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报批。1天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告知分管领导,假条交党政办备案;请假 2天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书记或镇长审批,假条交党政办备案,并交纪委存查。不按规定请假审批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党政办牵头,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实行抽查制度。每周内应组织不少于两次的不定期督促抽查。凡抽查脱岗或与签到情况不符的,按旷工处理,并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找其谈话。

第十五条 对迟到、早退、旷工的处理党政办每月底统计一次当月考勤情况,于下月5日前公布考勤结果。凡在当月发生迟到、早退、旷工、事假一次的取消当月全勤奖,并对每迟到、早退一次者扣10元,每旷工一次者惩50元。一个月迟到、早退达3次者,年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累计迟到、早退达30次者,当年考评为不称职;年度内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年终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六条 对工作不在状态的处置。上班时间打网络游戏、聊天、酒醉上班影响工作等行为,发现一次惩50元。

第五章 值班管理

第十七条 值班分双休日值班、节假日值班。值班人员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夜间由陈生树、郭庆军2同志轮流负责对党政办公大楼的守护,并对其实行考核,发生被盗事件,视其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值班时的主要任务。接收、处理值班电话,接待群众来访,应急事件的处置工作,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准确地做好电话及来访记录,做到时间、地点、人物、内容、处理经过及处理结果清楚。遇到突发事件和重大紧急事项,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按领导批示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保证任何情况下都有人接打电话,并做好值班记录和搞好交接班工作。

第六章 财经纪律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支出审批制度。 元以下支出,部门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审核,镇长一支笔审批。 元以上支出由部门提出,党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物资,由镇财政所报县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第二十二条 借款审批制度。个人私事严禁借用公款,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借款或个人因公出差需要借款的,按实际需要可以借款,由分管领导证明,镇长审批,回单位后应及时报销后还清借款。单位需借款的,借款部门提出借款事由,镇长审批,单位开据借款依据一式二份,财政所列应收款的同时,单位列入应付款。

第二十三条 职工参加继续函授教育制度。职工继续教育学习,按有关文件规定报培训费;在职职工函授学习,每学期只报销学费,同等学历只报销一个专业的学费。未经组织批准自愿参加研究生教育学习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四条 费用报账程序。经办人取得原始凭证(发票)后,填制 “费用报销单”,经办人签名,部门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审核,最后镇长审批;班子成员经办的,由镇长审核,书记审批。差一个程序,出纳有权拒绝付款。

第二十五条 慰问及送礼制度

(一)职工或职工配偶住院,由工会代表党委政府和部门前去慰问,慰问费或慰问品价值总额不得超过200元;职工家属(父母、配偶或子女)去逝,也由工会代表党委政府和部门前去悼念,悼念用品价值总额不得超过200元。工会委托部门代表党委政府和部门前去慰问或悼念时,也按此标准执行,部门不得重复送礼。

(二)有关单位开业和节日庆典,有请柬的,由党委政府统一送礼,未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送礼。

第二十六条 邮电费报销制度。按原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旅差费报销制度。按泸县财政字[1996]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接待管理

第二十八条 接待工作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合理安排。接待本着“热情、周到、节约、对口接待、各司其职”的原则,积极做好接待工作。

第二十九条 接待实行报告制。各部门写明来人单位、人数、事由,经分管领导审批,告之党政办安排用烟、就餐事项。未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告之党政办的,党政办不得办理用烟及用餐接待事项(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条 生活接待标准。

(一)接待用烟一般不准发包包烟。用烟的标准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确定,部门不得自行确定用烟的标准。

(二)一律在机关食堂就餐。各部门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告之党政办开具派餐单,根据来人来客人数确定用餐标准,用酒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随意提高用餐标准。未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不准使用高档酒接待。

(三)采用餐卷制,实行补助联村干部20//月餐卷的办法,用于下村(单位)调查、调研和处理有关问题的误餐补助,下乡人员原则不在村和单位就餐(特殊情况除外)。

(四)因特殊情况需在外就餐的,必须经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第三十一条 接待用品(烟、酒等)购置发放规定。所有接待用品(烟、酒等)由纪委、党政办、财政所组成的采购小组统一购置,党政办公室按来人来客人数及规格发放。接待需用水果的,由分管领导审批,部门自行购买。

第八章 车辆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机关内部车辆管理。

(一)车辆的管理、维修和驾驶员的补助、安全学习等日常工作由 具体负责。镇机关2台车辆由 统一调度,车辆调派由镇长安排,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调用车辆,驾驶员也不得私自表态出车。未经许可出车的,一切后果由私自调车人和驾驶员共同承担。

(二)车辆主要为党政领导开会、下乡以及主要领导上下班服务专用。

(三)各部门到县上开会如需用车的,在有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情况(2人以上,以上级文件和党政办公室所接电话通知为准)调派车辆。职工私事一般不予派车,特殊情况需用车,必须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费用由用车人自行承担。

(四)实行驾驶员双休日轮班制,未出车车辆一律停放在政府院内。在夜晚及公休日期间因工作需要确实需用车的,用车人应先向党政主要领导请示,经同意后方可用车。

第三十三条 机关内部车辆维修及油耗管理。

(一)司机要爱护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况完好,车容整洁,准时准点、礼貌行车、安全驾驶。

(二)机关车辆加油需有人证明(到外地出车除外),维修需有人陪同。车辆油耗必须与行车公里数相符,车辆维护必须向党政办报告,维修费用在300元以上的必须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三)行车补助:

1)每车每公里补助 元,月不足500公里500公里计算;

2)每车每公里补助安全奖 ;

3)其它补助按机关出差、开会、学习规定办理。

(四)驾驶员工作纪律: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严守秘密。在修车和加油的过程中,不得徇私舞弊,一旦发现,加两倍罚款,问题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驾驶员严禁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超速超载、酒后开车、疲劳驾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 租用车管理。

(一)公务用车原则上不打的,因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党政办公室(或财政所)开具派车单,车辆统一由党政办公室安排,党政办公室对使用的车辆已经实行公开招标制度,按核定的计价价格和计价方法计算。(详见《喻寺镇政府用车管理办法》)。

(二)所租用的车辆一般不得等候,等候时间在1小时内的不给予加价,超过1小时以外的时间按8∕小时计算费用,但最长等候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超过3小时的费用由用车人自行承担。

(三)所有租用车辆费用,用车经办人必须严格审查签名后,由分管领导审核,镇长或书记审批,出租司机凭党政办(财政所)开具的派车单结帐,费用在各部门列支。

(四)每月租用车情况,由财政所向纪委提供明细,由 督查用车的合法性和费用的合理性,对其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相关规定依法对经办人处理,决不姑息。

第九章 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机关固定资产的处理、维修、购置必须由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党政办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处理、维修和购置。

第三十六条 会议集中所用物品,由纪委、党政办、财政所组成的采购小组购置。

第三十七条 采购小组由纪委、党政办、财政所抽调相关人员组成,不定期地调换,人员随时变动,每次采购时采购小组人数不得少于3人。

第十章 文件审批和印章管理

第三十八条 镇党委、政府综合性、全局性文件由党政办公室起草、报批、发送。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需下发的文件由各部门起草,先由拟稿人自行审核,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由党政办核稿;党政办核稿后,拟稿部门将拟发公文呈送分管领导审核后,送主要领导签发,打字室打印,部门校对、发送。

第四十条 报县上的请示报告由部门拟稿,经党政办公室核稿后,送主要领导签发。

第四十一条 机关主要印章由党政办秘书统一管理和使用,秘书应妥善保管所有印章,保证印章的安全。使用时要坚持原则,需用印的的文件资料应通过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领导审批。使用时做到随叫随到、有事立即办理。

第十一章 打字复印管理

第四十二条 打印室由党政办负责管理,主要承担机关文件打印工作、为党政领导和党政办公室的资料打印服务。

第四十三条 部门文件资料由各部门自行打印,需要在打字室打印的文件由部门提供文稿的存储U,按文件审批程序办理,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打印。打字员不得接受未经审查批准的其它资料的打印工作。

第四十四条 所有资料复印均采取登记和审批制度,填写《复印申请单》。承办人先填写《复印申请单》,注明复印内容和纸张数量并签名,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党政办审批后方可复印。未经批准打印室一律不受理,打字员不准私自接受复印任务,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得代替他人以部门的名义复印资料。纪委和党政办公室对复印工作采取平时抽查和不定期核查制度,对违规行为处以每次50元的罚款。

镇机关工作纪律及后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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