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制度论文

发布时间:2012-04-25 21:32:16

浅析理性与非理性交织于一身的公务员制度

王少昆

(河北大学 政法学院 社会学系,河北省保定市 071002

摘要不得不承认世界正朝向一个更加理性的趋势发展着,公务员制度(西方又称为文官制度)正是人们为了实现更加高效可行的社会管理而产生的。在我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就不断在总结着我国国情的同时结合西方的管理经验逐渐建立和完善着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在看到公务员制度理性化一面的同时我们更应该注意到其因各种自身和外部原因而导致的非理性的一面,本文就针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Abstract: Have to admitted that the world is developing towards a more rational trend. Civil service (civil service system called by the West) is came into being for more efficient management of the society.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up of 1978,We have established and perfected our civil service system on the basement of our country, conditions and the management experiences of the West. But it is a very important thing that we should see the paradox of the Civil services, the rationality and irrationality.We will make a discussion on this issue in this paper.

关键字:国;公务员制度;理性;非理性

Keyword: China the system of public servants rationality irrationality

世界范围内人类已经进入到工业社会了,我国也正逐步实现着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过程之中,在这一进程之中为了更加有效的分配和利用资源提高我国的行政管理效率,各种科学的管理措施被引进和应用。公务员制度正是我们为了实现对社会更加有效的管理才引进的。在人们庆幸其高效理性的一面的时候,“物极必反”的规律也在不断提醒着人们其对立面恰恰就是是非理性。

一、社会学视角中的理性与非理性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经典的社会学理论都是从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对比中来把握和分析理性和非理性这对概念的。在很多社会学家那里非理性就是传统社会的代名词,而理性化则是现代社会的主要标志,这在社会学家对社会类型的划分上均有体现。早期的社会学家诸如斯宾塞、涂尔干、腾尼斯以及韦伯把社会划分为两种相对的社会类型:斯宾塞把人类社会分为军事社会和工业社会;涂尔干把人类社会分为机械团结社会和有机团结社会;腾尼斯把人类社会分为礼俗社会和法理社会;韦伯则将社会划分为前现代社会和现代社会。在这些社会划分中前者均是传统社会的表述而后者均是现代社会的代表,但无论是哪一种分法它们的划分标准基本是一致的。以涂尔干的机械团结社会和有机团结社会的划分为例,他指出传统社会是建立在人们之间的血缘关系之上的社会,劳动分工在这种社会中的极不发达,社会的控制方式主要依靠人治和传统的风俗习惯;与传统社会相对的现代社会是以劳动分工和业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法律和各种规章制度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人治而成为最主要的社会控制方式,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朝着更加高效理性的方向发展着。

在德国社会学家韦伯的眼中整个西方社会的发展就是一个不断理性化的过程。这种理性化在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是广泛存在着的:“在经济方面,这种理性化主要表现为精确计算投资与收益之比的‘薄记方法’;政治上表现为行政管理的科层化和制度化;法律行为方面表现为司法过程的程序化;文化行为方面表现为世界的‘除魅’过程。”1这种理性化使社会各方面变得井井有条人们充分享受到了理性化给我们带来的方便,但韦伯在看到理性化积极一面的同时又透过种种痕迹敏锐的察觉到了理性破坏性的一面。韦伯这样写道:“西方社会了理性化过程一方面带来了人类物质生活的高度享受,另一方面却同时建造了一个‘铁笼’把人困于其中。” 2这也就是说当一切都受到理性控制的时候,理性本身就成了一种可怕的梦魇。打个比方的话就是说社会变成了一架巨大的机器,人们被分配到这架机器的各个部分,这使得人们变成了纯粹性的工具,他们不知道为什么这样做,只知道必须要这样做。大家开始变得麻木不仁,接下来人们丧失了原有的自由,最后丧失了生存的意义。这就是韦伯所说的“铁笼”的含义。但讽刺的是困住人们的这只铁笼恰恰是人类自身精心制造的。

二、从我国的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和内容上视其理性化的一面

公务员制度最早源自19世纪的英国,其目的在于使政府的日常行政人员不受到来自政党轮流执政所带来的影响,因其行政效率的高效性而逐渐的被其他国家如日、美、德、法等国家沿用,并建立起了一整套关于行政人员的录用、考核、职务升降及权利义务等的相关制度。我国自改革开放时起为适应时代的潮流,打破过去不合理的人事制度,逐步学习和引进了西方的公务员制度。在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大约经历了准备、初步建立和完善发展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这一阶段大致可以从1978年底到80年代中后期为止。自建国以来,我国长期实行传统的人事制度,即“大一统”的干部制度。这种制度基本上是一种身份制度,这就是说一个人一旦取得了干部身份就拥有了与他相关的名誉、地位和福利待遇。这种大一统的人事制度是与我国长期实施的计划经济相生的,但这种传统的单凭推荐和领导考察的方式选拔国家行政人员的人事制度不仅有失社会公平的原则,而且造成了某些行政人员惰性和腐化行为。他们凭借着手中的权力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这不仅浪费了大量的资源,而且给社会造成了许多不良的影响。为此,国家有必要实施新的人事制度以改善这种不合理的状况。在1978年底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在谈到经济体制改革时政府就明确提出了提高政府行政人员的工作效率认真实施考核、惩罚和升降等制度。80年代初期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提出:“要坚持解放思想,勇于改革不合适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大力培养、发现和使用优秀人才。”3此后,中央又曾多次申明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需要重构合理有效的政府人事制度的重要性并最终于19883月的第七届全国人大上提出了抓紧建立和逐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并组建了专门机构从事建立我国的公务员制度。自此建立我国公务员制度正式提上了政府的日程安排。这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决定,因为它揭开了我国公务员制度建立的序幕,为我国建立理性化的管理制度迈出了第一步。

(二)初步建立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是指自提出公务员制度建设到公务员法正式颁布之前的这段时期。自建立公务员制度提上政府工作日程之后,国家人事部门就着手组织力量开始了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法规进行深入的研究讨论。在吸收借鉴了国外经验和注意本国国情的情况下,政府于1993814正式签署颁布了我国的第一个基本行政法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于当年的101正式实施。自此我国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初步建立起来,在此之后的十年时间中为了更好的配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政府又陆续出台了包括公务员的录用、考试、职务升降、培训与诉讼等10个相关的单项规定和实施办法。

在内容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配套的相关法规对公务员的录用、奖励、晋升、培训、交流、回避、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以及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工资保险福利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在公务员的录用方面明确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考试原则,各级机关在录用人员时都面向社会公开,并将录取名额的资料和录取程序以及录取结果通过媒介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出来。另外暂行条例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我国公民不分性别、种族、职业和出身均有参加公务员的参考资格。在公务员的晋升方面则打破了传统的人事制度当中“按资排辈”的弊端,严格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来决定行政人员的晋升与否。在关于公务员的其他方面诸如公务员的培训、交流、回避、辞退等方面,暂行条例也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来对公务员加以约束以保证政府的行政高效运行。

(三)完善发展阶段

这个时期主要是以我国公务员法的正式出台为标志。为响应政府提出的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的要求,将公务员制度以正式的法律形式落实下来,有关部门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广泛吸取各方的意见后经过多次的修订终于在2005427十届全国常委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并于20061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法律,这标志着公务员制度在我国最终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

在内容上它较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更加具体,包括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力、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附件在内的18章共107条。与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的内容更加详细划分也更加合理。例如在公务员的录用方面就对暂行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更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将聘任制度公务员的管理之中。《公务员法》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施聘任制。”4又如在公务员辞职辞退这一章中明确规定了引咎辞职制度:“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大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不再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5

从我国提出建立公务员制度到公务员法的正式实施,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来,它恰好反映了我国行政行为方面的理性化过程,它使我国的人事管理制度由原来的人治转向了更加有效的法制,用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公务员行为的各个方面,使行政工作有法可依,大大提高了其处理事务的效率。从这一方面来讲公务员制度的理性化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方便。但正如韦伯所说的那样理性化再给我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不幸。

三、非理性与公务员制度的碰撞

虽然我国的公务员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努力不断丰富和完善着,并且在提高我国行政效率的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但从实际状况上来看我国的行政方面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官员的贪污受贿、管理失职、以权谋私等问题比比皆是。这里让我们看一下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理性化的行政管理当中的非理性行为现象。

(一)公务员自身的原因

社会越进步越发展就越是要求人们采取更加理性化的方式来对纷繁复杂的事物来加以管理和约束,但不论人们所使用的工具与技术多么的完美,人们自身却不能达到这种全面的理性化,因为人们会被他们自身的本能所驱动。在弗洛伊德看来这种本能被称作本我,“它包纳着各种各样的兴奋、欲望、念头、驱动力和本能,当人们的意识无法控制他们的时候,他们就会占据我们的思想为所欲为。” 6现实生活中的公务员也是人,也同样具有各种各样的欲望,当他们面对着金钱、权力、地位等的诱惑时也会深陷其中。另外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道德对人们的控制不断下降以致出现了道德沦丧的现象发生。这些因素叠加起来就产生了某些公务员的腐败堕落的行为。

(二)制度本身的原因

在韦伯的时代,他就已经洞察到了高度理性化的对立面正是非理性化。导致这种非理性化的原因就是人们为了使自身行动变得更具效率而对自身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人们却没有发现一旦某些制度产生之后就会失控,不在受创造它的人的制约反而却会控制起创造他的人。久而久之,人们不仅没有体验到理性化所带来的快乐反而却逐渐的沦为其奴隶了。国家公务员法是政府为了提高公务员的行政效率而制定出台的,它对公务员行动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超出这个限定的行为都是不合乎规定的,是违法的。这就导致公务员在做每件事之前都要想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长久下去,公务员自身就沦为制度下的奴隶从而失去自身的判断标准。这一后果直接导致了公务员的道德逐渐沦丧。“在人们为达到理性共识而欢欣鼓舞之时,却不曾想到,人类自身的处境竟变得如此可怜,人类得到的世界竟变得如此贫瘠瘦的只剩下这一丁点少得可怜的共识了,善良、同情和怜悯被弃若敝履。”7

四、结语

公务员制度是适应时代潮流符合社会理性发展的必然产物,它一改过去不合理的人事制度,将市场机制引入人事管理体制大大提高了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为我国的各项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有效的管理基础。但出于公务员自身及法律本身的限定,一些非理性的行为也时有发生。更重要的是公务员自身的道德沦丧问题正日益凸显出来,在集合了理性与非理性于一身的公务员制度当中值得我们去寻找调节二者的方法,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的高效与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黄瑞英.道德与理性的悖论[J] .齐鲁学刊2009,(1.

2]侯均生.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第二版)[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

3]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十六章九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十三章八十二条.

6][美]兰德尔·柯林斯.迈克尔·马科夫斯基.发现社会之旅:西方社会思想评述[M]. 李霞译.北京:中华书局,2006.

7][英]齐格蒙特·鲍曼.后现代伦理学[M].张成岗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

公务员制度论文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