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困难学生减、免、缓交学费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06 05:22:27

关于经济困难学生减、免、缓交学费的实施办法

关于经济困难学生减、免、缓交学费的实施办法

根据省教委《关于普通高校、 普通中专对经济困难学生减、 免、缓交学杂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资助经 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 工作的意见》( xx 200487 号)文件精神,在保证我校实行缴 费上学的情况下, 经济困难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 不因经济困难 而辍学,特制定我校对经济困难学生减、免、缓交学费的具体实 施办法。

一、对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减、免、缓交学费体现了党和国 家对青年学生的关怀, 各级组织、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重视这项工 作,要从稳定校园秩序的高度来认识这一问题, 以确保经济困难 学生能及时得到资助。

二、实行收费上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学生 的困难原则上应由家庭及学生本人通过勤工助学等渠道来解决。 实行减、免、缓交学费仅仅是资助部分家庭确有困难,经过努力 又无力解决的学生。 根据有关规定, 本科学生、 高职学生减、 免、

缓交学费的总金额比例控制在学费总额的 4%以内。实行专款专

用,不得挪为它用。由校奖贷基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批。

三、减、免、缓交学费的具体金额控制:

1.本科学生、高职学生减、免、缓交学费的幅度控制在学 费总额的 4%以内。

2.全校每年减免学费总金额为学费总额的 3%以内。减交学 费分 2000 元、 1500 元、 1000 元、 500 元四档,具体金额分配情 况由学院(部)根据学生家庭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3.本科学生、高职学生缓交学费的幅度控制在 1%以内。缓 交学费的期限到当年的 12 30 日。

四、申请减、免、缓交学费的对象和范围

1.全免学费

来自贫困地区,平均月生活费 120 元以下者。新入学学生

原则上第一学年不享受全免学费。

2.减交学费

家庭生活困难,平均月生活费 150 元以下者可以申请。

3.缓交学费

家庭经济较困难,平均月生活费 200 元以下者或家庭有突 发事件或特殊原因者,可以申请。

关于经济困难学生减、免、缓交学费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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