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进行安全检测...

发布时间:2023-11-18 17:28:24


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讨论决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由所在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经批准后,可以延期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1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指导选举工作的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专项拨付。村的选举工作费用在村级经费中支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县(市、区)、乡、民族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部署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三)培训本级和下级选举工作人员;
(四)制订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职条件指导意见;
(五)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有关申诉;
(六)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上报选举工作总结;
(七)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2

正在进行安全检测...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