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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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1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1.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挂牌转让,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包含一年以下)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挂牌转让,参照本办法执行。
1.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1.4为债券发行、转让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业务资格。
1.6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7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及本所其他规定,对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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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本所为债券提供挂牌转让服务,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债券投资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9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 挂牌条件
2.1发行人申请债券挂牌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依法完成发行;
(三)申请债券转让时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
(四)债券持有人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且持有人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债券挂牌转让条件。
2.2债券拟在本所转让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按照相关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由本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第三章 转让服务
3.1发行人申请债券挂牌转让,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并在挂牌转让前与本所签订转让服务协议:
(一)债券挂牌转让申请书;
(二)债券募集说明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协议、担保文件(如有)、评级报告(如有)、发行结果公告等发行文件; (三)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
(四)承销机构(如有)出具的关于本次债券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意见书; (五)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证明文件;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发行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有关规定。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3.2根据本办法第2.2条规定已提交且无变化的材料,申请挂牌转让时可以不再提交。 3.3发行人、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确保向本所提交或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确保提交的电子件、传真件、复印件等与原件一致。
3.4承销机构应当协助发行人申请债券挂牌转让,并确保债券挂牌转让符合本所相关规定。
3.5本所收到挂牌转让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作出同意挂牌转让或不予挂牌转让的决定。
3.6债券挂牌转让前,发行人应当通过本所网站披露第3.1条第(二)项规定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结果公告等发行文件。
3.7 发行人在提出挂牌转让申请至其债券挂牌转让前,发生本办法第4.9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本所。
3.8债券以现货或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转让,并可以根据本所相关规则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
3.9投资者应当通过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进行债券转让,具体的转让规定适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债券转让方式、系统等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3.10本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债券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3.11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与公平,本所可以根据本办法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发行人的申请或实际情况,决定债券停牌与复牌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债券进行停牌:
(一)发生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或者对债券投资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项; (二)发行人无法按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认为有合理理由需要停牌的; (三)本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或本所认定的需要停牌的其他情形。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上述情形消除或发行人披露相关信息的,发行人应当申请债券复牌。 债券停牌或者复牌的,应当及时向市场披露。
3.12债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提供债券转让服务: (一)发行人发生解散、责令关闭、被宣告破产等情形;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终止该债券在本所转让,且向本所提出申请,并经本所认可;
(三)债券到期前2个交易日或者依照约定终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本所认为应当终止提供债券转让服务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信息披露及持续性义务
4.1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承销机构(如有)应当指定专人辅导、督促和检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情况。
4.2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本所网站或者以本所认可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4.3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具有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的,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其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向本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债券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本所同意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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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4.4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有关的信息内容会损害企业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债券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或者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的事项,应当向本所报告,并陈述不宜披露的理由;经本所同意,可不予披露。
4.5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应当符合信息披露有关要求,遵守有关监管规定。
4.6发行人披露的信息涉及审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等事项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等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4.7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报告或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或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报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4.8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是否披露定期报告。约定披露的,发行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或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分别向本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因故无法按时披露的,应当提前披露定期报告延期披露公告,说明延期披露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债券偿付本息能力的情形和风险。
发行人委托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的,应当在募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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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就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4.9债券存续期间,发生下列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对发行人及其发行的债券重大市场传闻的,发行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重大事项包括:
(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挂牌条件;
(十二)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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