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19 08:28:36

东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2016]6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注册的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及动态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为定量评测、定性分析与民主评议相结合。

第四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特困生(一级)、比较贫困生(二级)和一般贫困生(三级)三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批、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院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和审核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学院认定工作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牵头,学办主任及各年级辅导员、学生会负责人员等组成;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由班主任、班级班委会牵头,及班级班会推选的23名同学组成。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开学时进行,认定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须登录学工系统完成家庭经济情况信息采集,系统导出《东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将《东南大学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东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提交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

(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讨论确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对提出申请的同学进行讨论,结合本办法,初步确定本班一级、二级和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推荐名单,提交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三)学院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上报的推荐结果,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及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确定学院的一级、二级和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向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如果公示期间有异议,须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建立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四)学院直接提名:学院辅导员可以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及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直接提名,报送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审批: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所报一级、二级和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结合《东南大学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东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进行讨论、认定和审批,并向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对于有异议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须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予以回答。公示期过后,确定本学年最终一级、二级和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和受资助资格。

(一)家庭有大额消费及投资投资行为的;

(二)家庭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缺乏诚信者;

(四)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核查的;

(五)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六)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行为等。

第八条 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新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对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老生,由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家庭经济情况无显著变化,只需提交《东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即可进行评议、认定。各学院要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建立起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要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调整家庭经济困难等级,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九条 学院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同时定期通过一卡通消费情况,了解学生在校生活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或过度消费,一经核实,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东南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东南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一七年六月

东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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