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严重违反规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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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关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界定标准和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教职工行为,依法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正当权益,结合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界定标准:(一)学校全体教职工通用标准: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一般违反学校规章制度:1)对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的预见性差、上报不及时或处理不力,但未造成损失或明显负面影响。
2)对学校或部门重大临时性工作不愿接受、不积极配合或完成不力,但对工作未造成负面影响。
3)对学校和部门重大集体活动不主动参与、不积极配合,但对工作未造成负面影响。
4)传播小道消息,滋生是非、挑起事端、引发人际矛盾,或毁损集体声誉,但未对学校或他人造成伤害或负面影响。
5)不遵守工作纪律,但未对工作造成明显损失。
6)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家长、下属或其他有关人员小额礼金。7)向家长、下属、同事、学生或其他有关人员推销商品。8)面向学生、家长或校内有关人员乱收费、乱摊派,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9)校外轻微违法乱纪行为,但未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10因工作失误对学生、他人、学校财产造成轻微伤害或损害。11过密的非正常异性交往,造成不良影响,但经指出能及时改正。
12)被家长、学生、同事或相关人员有效投诉,但情节轻微且能及时纠正。
13责任范围内的公共物品、文件等因管理不善而遭受轻微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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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假公济私、营私舞弊,未造成明显损失且能及时改过。15)缺乏节约意识、大手大脚,但损失轻微。16)连续旷工1天或每学期累计旷工2天。
17)对学校、部门管理制度在本部门或本岗位的落实不主动、不积极、不到位,但未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或损失。
18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未对学生身心造成明显伤害或未对学校造成明显负责影响。
19不清点学生人数,但对学校或学生未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1)对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缺乏预见性、不主动上报、不处理、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力,对学校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明显负面影响。
4)对学校或部门安排的重大临时工作不接受、不配合、不作为,对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影响。
5)对学校或部门安排的重大集体活动不参与、不配合、不作为,对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影响。
6)传播小道消息,滋生是非、挑起事端、引发人际矛盾或毁损集体声誉,对学校或他人造成影响或伤害。
7违反学校的工作纪律,对学校或工作造成明显损失或影响。8)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家长、学生或下属的贵重礼品、礼金数额较大(价值500元以上)或向家长、学生、下属主动索取或暗示索要礼物、礼金,对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9)向家长、下属、同事、学生或其他有关人员强迫推销商品,或向家长、下属、同事、学生或其他有关人员推销商品且数量较大(价500元以上),对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10)擅自向学生、家长或校内有关人员乱收费、乱摊派,对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11校外违法乱纪行为,对学校的声誉或形象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12)因工作失误对学生、他人或学校财产造成严重损害。13过密的非正常异性交往,对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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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被家长、学生、同事或相关人员有效投诉,对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损失。
15责任范围内的公共物品、文件等因管理不善而损失,对学校造成较大损失。
16假公济私、营私舞弊,对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损失。
17)泄露学校机密,对学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损失。18)连续旷工2天或每学期累计旷工3天以上。
19)对学校、学部管理制度在本部门或本岗位的落实不主动、不积极、不到位,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工作缺失。
20)有“黄、赌、毒”行为。
21)工作严重失职,对工作或学校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22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调离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3)年末考核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评为基本称职;
24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对工作或学生造成明显负面影响或伤害。
25不清点学生人数,导致个别学生不进课堂、在外闲逛或导致安全事故,对学校或学生造成负面影响或伤害。
(二)各级管理干部标准: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一般违反学校规章制度:1)工作失职,导致工作任务无法按时完成或者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但未对学校、学生或他人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
2)打击报复,压制民主,但未对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
3)考核不公正引发教职工的有效投诉,但能及时纠正,且未对工作或他人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
4)学习不主动、思考不深入、业绩不突出,但未对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5)待人不公平、办事不公正,但未对学校或他人造成明显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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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处理问题或沟通反馈不及时,但未对工作造成负面影响。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1)工作失职,导致工作任务无法按时完成或者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对学校、学生或他人造成明显的负面影响或损失。
2)打击报复、压制民主,对学校或他人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3)考核不公引发教职工的有效投诉,对学校或他人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4)不接受领导批评教育,工作业绩差,对工作造成明显损失。5)不公平、不公正,对团队建设和下属工作积极性造成负面影响。
6)处理问题或沟通反馈不及时,推诿扯皮,对工作造成损失。7)未认真执行人事管理的有关制度,在教职工聘用、培养、使用、考核或解聘等工作环节上出现重大失误,给学校工作或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三)辅导员标准: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一般违反学校规章制度:1)毫无事业心、责任心和为学生服务的奉献精神2)不重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而产生恶劣影响的;
3)学生中有因辅导员疏于教育、管理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和伤亡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突发事件,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理;
5)在学生干部选拔,开展学生评优、评奖、入党等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影响范围有限,后果较轻微的。
5)在工作和值班期间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6)未能按时完成组织上交给的工作任务三次以上;7)学生评议不及格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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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学生中散布影响安定团结或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以及忽视个人世界观改造,迷信邪教或加入邪教组织的;
2)由于工作不到位,使学院、集体经济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或者重大活动组织不得力,造成混乱局面或严重后果,影响极坏的;
3)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家长、学生贵重礼品、礼金数额较大或向家长、学生主动索取或暗示索要礼物、礼金,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4)与在校学生举止亲密,关系不正常的;5)殴打学生导致学生人身受到伤害,影响极坏的;6)私自联合校外商业机构、培训学校对在校生进行宣传为自己谋取利益的。
7)在学生干部选拔,开展学生评优、评奖、入党等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影响范围较大,后果严重的。
(四)教师(含兼职教师)标准:(缺教学事故)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一般违反学校规章制度:1)擅自组织学生订阅资料,领导劝阻后能及时改正,未造成负面影响。
2)教案不符合规范要求,但能够及时整改,对工作未造成损失。
3)上课迟到、早退、拖堂,未经允许擅自调课,上课期间出现违规(接听电话、吸烟等)行为,但能及时改过,对工作未造成负面影响。
4)作业布置质量随意、批改不及时、不认真,但能及时改过,对工作未造成负面影响。
5)教科研活动不积极参加,但对教学质量未造成损失。6)考试命题质量随意,监考不认真,阅卷和统分有误,但能及时改过,对工作未造成负面影响。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1)擅自组织学生订阅资料,对学校造成负面影响。2)不备课进课堂上课,或者备课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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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对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3)上课迟到、早退、拖堂,未经允许擅自调课,上课期间出现违规(接听电话、吸烟等)行为,领导批评后不改正或引起学生、家长投诉,对工作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
4)作业不布置,作业布置质量随意,不批改,作业批改不及时、情节严重或引起家长投诉,对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5)考试命题质量差,监考不认真,阅卷和统分失误,对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五)其他(职员、工人)人员标准: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一般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1)工作不积极,服务态度不热情,导致个别服务对象不满意,但对学校未造成负面影响。
2)服务质量不佳,工作效率不高,但对工作未造成损失。3)使用服务忌语,粗语伤人,对学校或他人未造成负面影响或伤害。
4)工作失误,但对学校未造成损失。
5)完成临时工作不积极,但对工作未造成负面影响。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1)工作不积极,服务态度不热情,造成25%以上的服务对象不满意。
2)服务质量差,工作效率低,并影响到整体工作的正常进行。3)使用服务忌语,粗语伤人,对学校和他人造成负面影响或伤害。
4)工作失职,对学校或他人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5)对临时工作不主动、不积极或不能很好完成,对工作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管理办法:
1.教职工首次出现一般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直接领导应进行诫勉谈话并提出改进意见,务必做好书面谈话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字。
2.教职工第二次出现一般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直接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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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汇同上级领导共同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改进意见,甚至给予扣发绩效奖金,并做好书面谈话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字。
3教职工一学年内出现一般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三次以上,可以视为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部门要书面通知该教职工并给予扣发绩效奖金,屡犯不改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4.教职工出现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部门领导或上级领导应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签收,除批评教育、扣发绩效奖金外,学校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5.凡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及被学校认定为重大与恶性事故行为,均视为“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害”,凡对学校声誉造成社会评价低的行为,均视为“对学校造成负面影响”,对上述行为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6.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全体教职员工。7.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为学校。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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