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严重违反规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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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关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界定标准和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教职工行为,依法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正当权益,结合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界定标准:(一)学校全体教职工通用标准: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一般违反学校规章制度:(1)对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的预见性差、上报不及时或处理不力,但未造成损失或明显负面影响。
(2)对学校或部门重大临时性工作不愿接受、不积极配合或完成不力,但对工作未造成负面影响。
(3)对学校和部门重大集体活动不主动参与、不积极配合,但对工作未造成负面影响。
(4)传播小道消息,滋生是非、挑起事端、引发人际矛盾,或毁损集体声誉,但未对学校或他人造成伤害或负面影响。
(5)不遵守工作纪律,但未对工作造成明显损失。
(6)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家长、下属或其他有关人员小额礼金。(7)向家长、下属、同事、学生或其他有关人员推销商品。(8)面向学生、家长或校内有关人员乱收费、乱摊派,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9)校外轻微违法乱纪行为,但未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10)因工作失误对学生、他人、学校财产造成轻微伤害或损害。(11)过密的非正常异性交往,造成不良影响,但经指出能及时改正。
(12)被家长、学生、同事或相关人员有效投诉,但情节轻微且能及时纠正。
(13)责任范围内的公共物品、文件等因管理不善而遭受轻微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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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假公济私、营私舞弊,未造成明显损失且能及时改过。(15)缺乏节约意识、大手大脚,但损失轻微。(16)连续旷工1天或每学期累计旷工2天。
(17)对学校、部门管理制度在本部门或本岗位的落实不主动、不积极、不到位,但未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或损失。
(18)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未对学生身心造成明显伤害或未对学校造成明显负责影响。
(19)不清点学生人数,但对学校或学生未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1)对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缺乏预见性、不主动上报、不处理、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力,对学校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明显负面影响。
(4)对学校或部门安排的重大临时工作不接受、不配合、不作为,对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影响。
(5)对学校或部门安排的重大集体活动不参与、不配合、不作为,对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影响。
(6)传播小道消息,滋生是非、挑起事端、引发人际矛盾或毁损集体声誉,对学校或他人造成影响或伤害。
(7)违反学校的工作纪律,对学校或工作造成明显损失或影响。(8)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家长、学生或下属的贵重礼品、礼金数额较大(价值500元以上)或向家长、学生、下属主动索取或暗示索要礼物、礼金,对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9)向家长、下属、同事、学生或其他有关人员强迫推销商品,或向家长、下属、同事、学生或其他有关人员推销商品且数量较大(价值500元以上),对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10)擅自向学生、家长或校内有关人员乱收费、乱摊派,对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11)校外违法乱纪行为,对学校的声誉或形象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12)因工作失误对学生、他人或学校财产造成严重损害。(13)过密的非正常异性交往,对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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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被家长、学生、同事或相关人员有效投诉,对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损失。
(15)责任范围内的公共物品、文件等因管理不善而损失,对学校造成较大损失。
(16)假公济私、营私舞弊,对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损失。
(17)泄露学校机密,对学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损失。(18)连续旷工2天或每学期累计旷工3天以上。
(19)对学校、学部管理制度在本部门或本岗位的落实不主动、不积极、不到位,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工作缺失。
(20)有“黄、赌、毒”行为。
(21)工作严重失职,对工作或学校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22)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调离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