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个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个亮点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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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
个亮点
3 • 15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简称新消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 发关注。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 1994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
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 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 举步维艰。新消法此次作出的调整,将维权的天平更向消费者群体作出了倾斜, 其中被称为“亮点”的7个新增条款让人感到消费者离维权的春天似乎更近了一
些。为此,北京晨报特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从健康领域的消费切入,详解 亮点。 7个维权
亮点1: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 销售商品, 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 除外:
消费者定作的; 鲜活易腐的;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交付的报纸、期刊。 (四)
【案例】母亲节前,张小姐在某网站购买了数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隔天收
到货品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 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她联系 网店店主,而店主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 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
【律师说法】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
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 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而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 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 电视、电话、由E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且无需说明理由。所以在新消法实施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 张小姐办理退货。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 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店铺均执行该条例, 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是 不包括在内的。一是消费者定作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 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 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 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 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北京四惠律师事务所 庄清忠律师)
而新消
亮点2: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新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案例】李先生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按摩椅,但使用一年多后出现停滞、接 触不良等现象,李先生多次将按摩椅送往生产厂家修理, 但仍故障频频,李先生 无奈将其收入了储藏间不再使用。 而上周,按摩椅生产厂家宣布因质量原因, 全 球召回该款按摩椅,但召回区域不包括中国。李先生看着新闻叹了口气,怎么办 呢?为了一台半旧的按摩椅花钱费时间打官司太划不来了。
【律师说法】近几年来,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 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 意维权。在诸如东芝洗衣机召回排除中国, 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
件中,在这些霸王条款、虚假宣传中,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且案件 诉讼周期长、花费较大,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结 局让不少人望而却步。而修改后的《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今后中 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针对“侵害众多消费 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法》 ,李先 生可以请求当地的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消费公益诉讼还应进一步扩张原告资格、明确诉讼范围、规范诉讼中 消费者与消协之间的权利义务、对消协在诉讼中处分实体和程序权利的能力予以 一定限制,才能使消费公益诉讼真正成为消费者维权的绿色通道。 (北京四惠律 师事务所庄清忠律师)
亮点3: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
新消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 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 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 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案例】王某是普通的公司职员,经常收到莫名其妙的短信或者电话,内容 包括房产广告、发票、保险等垃圾信息和诈骗信息。和王某一样,相当一部分消 费者也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无孔不入,甚至影响到正常作息 生活,消费者普遍认为隐私很难得到保护。
【律师说法】超市、商场或其他服务机构,多数都会要求消费者办理会员卡, 一部分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的同时, 无形中泄露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 不排除被一些不法分子买回去,提供给其他经营者,一些不法经营者便利用这些 信息推销产品或服务,比如常见的手机垃圾短信。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 消费者个人一般很难知道是被谁给泄露出去的, 这是因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有的 在不同的经营者都有留存,在消费者被发送的商业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所烦恼 时,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了解决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 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在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接收 商业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后,经营者依然发送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通 过法律途径解决。(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律师)关注学法网微信号
(xuefa5 法律、律师、司考资讯随身带! 亮点4:精神损害赔偿入法
新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 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 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某天方小姐到北京某大型超市购物, 出来后被超市保安以偷窃为名
强行拖回。保安用语言侮辱方小姐,并要强行搜身,后经民警核实,方小姐并未 偷东西。然而,方小姐的精神受到严重伤害,除了母亲梅女士外不敢接触任何人, 被家人送到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花费巨大。梅女士作为方小姐的监护人起诉超市, 要求超市对已经发生的费用作出赔偿。 经鉴定,方小姐的精神病与超市的搜身有 因果关系。经法院调解,梅女士与超市达成调解,超市向方小姐支付包括精神抚 慰金在内的各项赔偿金共计90万元人民币。
【律师说法】上述为真实的案例,该超市的工作人员侮辱诽谤、搜查身体、
侵犯方小姐人身自由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方小姐作为一个消费者的人身权益, 对其 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方小姐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