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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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规范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控制承兑风险,维护我行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支行客户经理、会计核算人员,总行、分行贷款审查审批人员、会计核算人员。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五条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六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七条承兑期限是指从汇票承兑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章部门分工
第八条总行公司业务部的职责:
(一)负责客户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准入、退出管理、组织制定合理的授信方案;
(二)负责设计公司业务信贷产品和客户服务方案,负责指导下辖机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营销与推广。
第九条总行授信管理部的职责:
(一)负责受理权限内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查工作与超出审查权限需上报贷款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工作;
(二)负责银行承兑汇票的授信额度管理。第十条总行信贷管理部的职责:
(一)负责根据有权机构的审查意见,核准权限内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手续,审核授信条件和逐一落实承兑条件,从风险防控角度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行审批核准;
(二)负责检查、指导各级行银行承兑汇票的贷后检查工作;(三)负责检查、指导下级机构清收汇票垫付款项情况。第十一条总行运营管理部的职责:
负责制定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核算手续,指导下级机构相关业务操作。
第十二条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部门的职责:
(一)各级行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部门负责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和汇票专用章;
(二)监督客户承兑保证金按时足额到位;
(三)根据有权人审批的申请审批书和承兑协议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和会计核算手续;
(四)负责根据权限集中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五)负责根据所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及时准确的录入纸票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分行审查部门与审批部门的职责:
(一)参照总行相关审查、审批部门职责与规定,行使分行权限内部门职责;
(二)指导、检查下辖机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开展情况;(三)负责权限内的审查、审批工作。第十四条分、支行信贷业务部门的职责:
(一)受理客户提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并进行贷前调查;(二)办理担保手续;
(三)根据审查意见签订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与相关法律文本;
(四)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的跟踪检查;(五)清收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项。第十五条分、支行会计部门的职责(一)负责保证金管理;(二)收取相关费用;
(三)负责及时扣划到期汇票款项;
(四)负责将垫款情况和根据协议扣收情况及时通知信贷部门。
(五)及时、准确地统计银行承兑汇票有关数据。
第四章承兑申请
第十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应当是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原则上要求开立基本账户)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
(二)具有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三)资信状况良好,近两年来无不良贷款、欠息和其他不良记录;
(四)承兑申请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汇票收款人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并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
(五)承兑申请人必须在我行存有贷款审查委员会规定比例的保证金。同时,对敞口风险金额(汇票金额剔除保证金后的余额)提供银行同意接受的担保。
第十七条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应向开户行提交的资料如下:
(一)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理由、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
(二)经年审有效的营业执照、国(地)税务证书、贷款卡、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等原件或复印件,有代理人的还要提供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最近两个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四)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按规定需提供担保的,还要提交担保人经年审有效的营业执照、国(地)税务证书、贷款卡、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等原件或复印件,最近两个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评估报告;
(六)年检有效的出票人和担保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