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公布本市
发布时间:2019-03-22 20: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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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公布本市新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沪人社医[2017]436号)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人社医[2017]43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11.10
【实施日期】2017.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公布本市新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沪人社医〔2017〕436号)
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管理,合理利用卫生资源,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试行意见》(沪医保〔2004〕128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限定在特定医疗机构使用的诊疗项目审批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0〕52号)有关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对申报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了评议。根据专家评议结果,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功能、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参保人员诊疗可及性等情况,对符合条件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约定服务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列入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和合理使用诊疗项目医疗服务,因病施治,加强费用管理。
附件:新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医疗机构名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
附件
新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医疗机构名单
一、磁共振扫描装置(MRI)
二、大型心脏及血管造影数字减影装置(DSA)
三、人工心脏起搏器植入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