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教育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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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教育局文件
泸教办发[200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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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泸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教育(教科)局、市属学校及直属单位
现将《泸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泸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实施意见(试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七日
(此件通过网发
主题词:教师教育登记制度实施意见抄报:省教育厅师范处
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印制2006年3月7日
校对:袁媛(共印制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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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促进我市教师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中小学教师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学时登记的组织与管理: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是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人员抽查、认定学时登记工作;泸州职业技术学院是直属学校(含直属单位)教师学时登记、折算和审核的执行单位;各区(县)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培训中心)是本辖区内公、民办学校教师学时登记、折算和审核的执行单位,各中小学校是本校教师学时录入微机的执行单位,负责本校教师学时的初审。
第三条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的对象是全体专任教师,即幼儿园、小学、中学、师培、教研、电教、教仪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培训类型、主办单位、活动名称、实施时间、考核成绩、折算学时、署名登记人等项目。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登记范围及学时量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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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性培训:规范性培训是指由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教学方案,规定教学内容,指定培训对象,确定考核办法,委托培训机构,旨在帮助教师提高师德水平和业务素质的各种具有前瞻性的教师教育活动。主要包括:
1.集中培训。由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培训内容。其学时按培训机构所开具的学时证明或学时数量予以登记。考试(考核不合格者,计总学时的30%。此项目每年登记不超过50学时。
2.学历培训。每及格一科按15学时记,不及格学科按5学时记。此项目每年登记不超过50学时。
3.干部培训。参训人员凭培训结业证或学时证明予以登记;无结业证者按参加学习总学时数的30%登记。此项目每年登记不超过50学时。
4.骨干培训。参训人员凭培训结业证或学时证明予以登记;无结业证者按参加学习总学时数的30%登记。此项目每年登记不超过50学时。
5.新教师培训。新教师岗前培训不少于120学时,由培训机构和任职学校共同承担,其中集中培训的学时不得少于50%。未完成规定学时量者,延期转正。此项目每年登记不超过50学时。
6.师德教育。撰写不少于1500字的心得文章一篇,并经考核合格,按每年10学时予以登记。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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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它培训。由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二)灵活性培训:灵活性培训是针对工作中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有系统地开展的具有针对性的各种教师教育活动。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