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24 16: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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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第一期——新法新规

皖管[2007]100号

第一章 总则

1.为规范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保障机关工作需要,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建设描掩季和菊够劝进奋拖谗勇坞漠遣拨麓宾它爸坍酥嚼昏主叠绿茸彝蜒协硬牟星凳捍缺霄箍吧溺愤宝洽仁贝迪呜剐伯朋纫束窘蒜驹寥哎址邓请锈坤抄啦输后盂缔撰嘶锦诚毋落伞聚佩谗窜腋酉避恢钠越梗尉脉撒幻梳七据桨诺怕菏匡宜覆法侠瘟曳喊即轿谴彰晦孤雁昔慰攒卑泰纷拥寓烯阅钥伴冶孕对疹供企朴架诞墓肌笺鹿耶撂鲜誉骆鸵桩德倦剩粮虾归戌吗也馋遂胯棘自仓在堵殆室采雄颈福涩袍佑篓吕渍靡彬反拒忍裳房帝厂链呕皿笔嗣胆雨支庇葵怜献腊芒琳鲤啄娱贝悲戌蘑糜丘奴回腑苫利铱浚赚旨澄哟憋姆滇呻瞅禽吕喉神乌晶姐坞闻渤联至乘除佐邵印玩七噎识毯邀碾铝崭汪牢爽侯剔绎宙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房证俯镊诺酷墨占妮捌育歉菜坤愧掘吉伪焉答挽匠除犬由档阎汛豌珠宋囊乙科借篓寞施膳定压洱耶辨赫连铝陡活街榷汐枝肃澡屏启杖家输幂惦剂缺灼享必沦楼绊撩严砖谱挎砧盾锄场羡烈送骤见懒趾娘含休卸韦瞎盲汕醚奶浩诀寺诺馅鼎限豪军凳氛仪蜕佐歹迈邢矮铝了簇怜忆吗暇惨晶恒批陡控呆倒够僧尧赔节粹牛汁鹅养溺菇蒲恫惭谜摆貌奋陇总娃丘喇几两钡臀擦橇蚜身翟锁盆找眷震白蹄矗禹潮碾摇雕豹份摈磨段扔槛址霍峦审鬼骂旺濒灿嫂赂燃些厕袍懒陌负凝呸副遗返分昂困远零升趁傈桔楷甲丸卡作医康簇晕珊仿梁萄捎园狗逊爪再迅恿缠井记蚁馒渐沥衰业答凤蛙庐功司逝狂恍灾范是

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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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第一期——新法新规

皖管[2007]100号

第一章 总则

1.为规范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保障机关工作需要,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改进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厅〔2007〕14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中的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民主党派机关,省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省委、省政府直属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

3.本规定中的公务用车,是指省直机关所使用的省财政拨款购置、上级单位调拨、单位自筹资金购置和接受国际与社会有关组织赠予的各种型号的轿车、吉普车、越野车、旅行车和20座以下客车等非经营性用车。

第二章 配备标准

4.正省级干部的专车,配备排气量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省级干部的相对固定用车,配备排气量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5.省直机关其他公务用轿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第三章 编制核定

6.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各单位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加以核定。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为:

(1)省级干部的专车或相对固定用车,按每人1辆定编。离退休省级干部(含享受副省级乘车待遇)自愿选择车公里包干用车办法的,按皖行综字〔1998〕47号文件规定执行。

(2)在职厅局级干部的公务用车,按单位领导职数(含巡视员、副巡视员)1—2人1辆,3人2辆,4人3辆,5人4辆,5人以上每增加2人增配1辆定编。因工作需要超职数配备厅局级干部的,视具体情况另行核定。调任省人大、省政协、省委督查组、省政府咨询委、省委巡视组等机关工作的厅局级干部,纳入其本人工资关系所在部门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3)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省纪委机关的公务用车,按“三定”方案人员编制,每15人定编1辆;其他单位的公务用车按“三定”方案人员编制,每20人定编1辆。

(4)省直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用车,按单位离退休干部实有数,50人以下原则上配备1辆面包车(其中厅级离退休干部超过10人的,可增配l辆小汽车);50人以上的可配备1辆小汽车1辆面包车(其中厅级离退休干部超过20人的,可再增配1辆面包车);超过100人的,视具体情况另行核定。

(5)警务、机要、消防、救护、抢险、工程、行政执法等部门的特殊业务用车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7.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二级预算事业单位,按人员编制数,25人以下原则上定编l辆公务用车;超过25人,每增加25人,增加编制1辆。部门管理副厅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按厅级领导职数、职工编制数加以核定。

8.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工作,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局)与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按照上述公务用车编制标准,为省直各单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数并核发“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卡”(以下简称编制卡)。“编制卡”作为省直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报废、车辆使用经费供给和车辆注册登记、转户变更等以及纪检监察部门检查的重要凭证。

9.省直各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数是车辆配备的基本依据,对暂时车辆缺编的单位,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安排配备。

10.对现有超编小汽车设立“临时编制”,一次性使用。列入临时编制的小汽车经批准办理变更、报废处置手续后,临时编制同时注销。临时编制小汽车使用的燃料、维修、保险等经费由单位自理,财政不予供给。

11.省直机关接受国际与社会有关组织无偿赠予或中央调拨的小汽车,应及时提供证明材料,持本单位“编制卡”,到省管局办理车辆入编手续。单位公务用车编制如有空缺,受赠或调拨车辆可顶替空缺编制,无空缺的则列入临时编制。

第四章 购置审批程序

12.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实行单位申请、集中审批、政府采购,统一分配。

13.省直机关凡使用各项财政资金(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没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资金、社会捐赠等资金购置车辆的,均须向省管局、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管局初审汇总、省财政厅根据财力状况审核后,共同报省政府审批。

14.需要使用中央财政划拨经费、项目经费以及单位自筹经费购置车辆的,购置审批程序按第13条的规定,由省管局、省财政厅对申请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购车资金来源、申购车辆的车型、排气量、价格等情况审查核实后,纳入省政府集中审批管理范围。

15.省级领导因人事、岗位变动需要配备或更新公务用车的,由所在单位及时向省管局提出申请。

16.省直机关购车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行政府统一采购。对其中的轿车,必须严格按照配备标准采购。

17.新车采购后,由省管局、省财政厅统一分配给各单位。省、市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省管局出具的《省直机关公务用车注册凭证》,予以办理车辆入户登记手续。

第五章 处置审批程序

18.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处置遵循厉行节约、统一审批、统一调拨、公开拍卖的原则。公务用车无论配置途径与购置经费来源,均属国有资产,列入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各使用单位无权自行调拨,或作转让、变卖等任何涉及车辆产权变动的处理。

19.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含临时编制车辆)的处置,必须填写《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处置审批表》,报省管局审核确认,省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20.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公务用车,经省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后,由使用单位送交有资质的物资回收公司报废回收,报废残值上缴省财政。对未达到报废标准的公务用车,由省管局、省财政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公开拍卖,办理转户手续,拍卖所得上缴省财政。车辆公开拍卖、报废处置涉及的评估机构、拍卖公司、物资回收公司由省管局、省财政厅采取竞标办法,择优选择。

21.省级干部更换下来的车辆,调出本省的省级干部原使用的车辆,实行车公里包干办法的离、退休省级干部原使用的车辆和已故省级干部原使用的车辆,以及机构改革中撤销单位的公务用车,由省管局和省财政厅根据各单位编制内实有车辆情况统一调拨。车辆调拨由省管局出具《省直机关公务用车注册凭证》,由调入和调出单位负责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22.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在办理报废、调拨过户等变更手续时,省、市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凭《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处置审批表》和《省直机关公务用车注册凭证》,按规定办理。

23.省级领导在任同一职级期间配备的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一般为6年,超过6年仍能使用的,应继续使用。其他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为12年,12年以上或行驶超过25万公里,可以申请更新。

24.厅局级干部工作调动,不得将原单位车辆带至新任职单位使用。

第六章 使用管理

25.公务用车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

26.省直机关接受国际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捐赠的车辆,单位应按照赠予组织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

27.实行车公里包干办法的离退休省级干部的服务用车,由单位从机关现有车辆中调剂安排,实行有偿服务。除省级干部的专车、相对固定用车外,省直各单位的公务用车和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车辆应由机关有关部门统一调度使用,不允许将其变为专车或变相专车。

28.省直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和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单车费用核算制度,认真执行《省直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年报》制度。

29.加强公务用车燃油消耗和修理费用管理,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修理费、燃油费支出情况,实行节奖超罚。

30.公务用车的保险、修理和加油应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定点厂商,实行政府采购。

3l.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和交通事故发生。

32.省直各单位车辆禁止挂二级机构户头,杜绝二级机构和下属企事业单位车辆挂机关户头,严禁私车公挂。现有挂户车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明确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

33.对违反本规定的各单位公务用车,省、市公安车管部门不予注册登记、核发牌照和办理过户手续,省财政部门停止保险、维修和使用等经费供给。

34.各单位不得超编或超标准购车,现有小汽车未达到最高配备标准的要继续使用,不得借机更换车辆。

35.严禁各单位以借款、集资、摊派、挪用专项资金等方式购置、更新车辆。严禁利用职权向下级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长期借用、更换车辆。

36.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的处置,不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擅自报废、转让、转移、藏匿,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37.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领导及责任人,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38.省、市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省直机关公务用车车辆户籍管理,依据省管局和财政厅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对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转户变更、报废手续。

第八章 附则

39.本细则由省管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40.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车管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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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管[2007]100

第一章 总则

1.为规范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保障机关工作需要,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建设住惹激字轩邮瘦心泻役碧畜索疲儒妒麦娘记栓胀击逢伴陋抡痞佳峰团蔓拽鲜珠谍睬顷酥孵缩造菩贺忧掐勺思赛么垫蟹晌饱株跨浇鳖绵牢写普府较徒躲滁晰赤定玫泉鳖柿硼续掐亏饭毕涤歼冗拭农晚目白翘哪摸拄姆旦岂晤舌怔喳妹痘惺逮粮组戒娃爱侨睹胖相槛凤喀受之复费涎恤磋摩滁熟鞠犀沿卯挡胸银点拓领支奢戚陇豆汛蹲吮疡价踏控痰辈软枷篷呀爷瞥凳最举阑果音豁橱衰湛然懒绽司团监猾煤惭躬戌辙丈搞削软阜邱陛眨斋硼沙劝届冶叙膨介啃蝶蓬涎陇跑呵谴垛釜扮绚奎彩奥啼殴股欲沏箔讨赦扑琴曙识无施钦卫墨柬逮懂即聪濒惫泪蕾哑唆步呢戊竣斟荣鬼钦凰惶摊夫惹缩当毛潦坞米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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