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1-11-30 08:37:2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0450

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政府和国家的形象。近年来,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全省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现象屡禁不绝,在局部地区特别是农村,假劣有毒有害食品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这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影响了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尽快使我省食品安全状况明显好转,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按照省委实施八八战略和建设平安浙江的战略部署,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平安浙江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长期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失信惩戒与正面引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进一步落实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各项工作。

    力争通过3年努力,使我省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以农村现代流通网、监管责任网、群众监督网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初步建立;食品安全政策法规和监管体制更加完善,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更加科学有效;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企业的安全责任和意识明显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防范水平和监督能力显著提高;食品产业基本实现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消费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二、突出重点,强化整治

    ()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高度重视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的整治,切实提高食品工业水平。按照国家确定的重点整治品种,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今年基本完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产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启动其余13类食品市场准入工作;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高度重视食品区域性生产质量问题的整治;强化企业法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的安全性评价,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

    省质量技监局要会同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环保局、浙江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制订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业的整顿实施方案,具体实施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通过整顿,扶持一批名优企业,关闭一批不具备食品质量安全条件的生产加工企业,严厉惩处一批制售假冒劣质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

    ()加大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污染。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农药残留、禽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渔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渔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反应灵敏的农兽药等残留监控体系,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示范基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出口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积极开展农产品和食品认证工作,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加快农产品专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

    ()狠抓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深入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加快推进餐饮业、食堂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管理,积极推进牛羊定点屠宰。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集中力量整治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

    ()把农村食品市场整治作为重中之重,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农民和低收入者的利益。将监管的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强化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检查监督。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儿童食品行为。

    ()依法严厉查处食品犯罪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凡是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特别是要集中力量及时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以起到震慑作用。对发案率高、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地区和单位,上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要注意深挖和查办食品犯罪案件背后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标本兼治,着力治本

    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又紧迫的任务,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以建设农村现代流通网监管责任网群众监督网为重点,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一)加快农村现代流通方式的培育,积极构筑农村现代流通网,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食品进入农村流通领域。以实施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为重点,加快改造和规范农村基层流通网络体系。引导和支持商贸流通龙头企业,用改革的思路、市场化的办法、多种合作的方式,向农村发展连锁经营网点,建立商品配送和供应网络,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开设超市,并向有条件的村延伸开设便利店。对量大面广的农村,规划在每个行政村现有的各类小商店中,通过自愿、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家将其改造成放心店,并实行动态管理,带动农村其他商店规范经营,确保农村消费安全。千镇连锁超市工程的实施由省经贸委牵头负责;万村放心店工程的实施由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积极推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准入制度。在生产领域,按照国家规定的品种,实施强制性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切实把好生产源头关。在流通领域,推行以经营企业自律为主的商品准入制度,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承诺和仓储备案等制度,切实做好流通源头防范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加快构筑监管责任网

    1 进一步健全监管责任机制。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监管责任。农业、林业、渔业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量技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并划入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具体职责调整由省编委办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组织落实。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内部要建立监管责任制,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落实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管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市、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因工作失职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对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各地要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

    2 进一步完善案件移送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行政执法单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打击食品违法犯罪的合力。凡是涉嫌犯罪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决不能以罚代刑、以罚代管。

    3 进一步探索建立食品质量预警机制。质量技监和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管,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抽检。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对有关地方分别发布食品质量安全警告或警示。被警告或警示地方的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本辖区内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整治,经整治合格后,方可解除警告或警示。

    (三)广泛发动群众,拓宽信息渠道,构筑及时有效的群众监督网

    1 完善基层食品安全信息监督网络。充分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及其基层组织的作用,在农村和社区抓紧建立一支群众性的消费维权监督员队伍,做好监督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法制水平和监督能力。

    2 建立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探索在各市或县的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举报奖励办法,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建立方便、畅通的举报渠道,广辟执法监管部门的信息来源,增强市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各地试点探索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浙江省平安县(市、区)评审条件》,作为对各地的考核依据。各级政府要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支持有关执法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坚决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省政府建立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地应参照省里的做法,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

    省级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起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并根据职责调整,尽快清理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促进食品安全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同时,要积极研究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的机制与措施,落实内部的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加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按照《浙江省深化完善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浙委办〔200453号)精神,省编委办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抓紧制订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机构组建和职能划转的方案,指导各地加紧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开展对重大案件查处的职能。

充实食品卫生安全基层执法人员力量,加强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财政投入,切实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术条件,保证办公、办案和监督抽检等经费。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尽快清理食品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监局会同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订全省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并抓紧实施。

    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现有检测机构的作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严格资质审核,并使其逐步面向社会,实现资源共享;实行检测信息共享,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测。由省质量技监局会同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浙江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研究提出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具体意见。

    ()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统筹协调、分工合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先易后难、先点后面的原则,加快开展我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2005年在杭州、嘉兴两市以及肉类、粮食、儿童食品3个行业开展食品安全信用建设试点,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从2005年起,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我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五)加快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建设。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农业、林业、渔业部门负责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兽药、渔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量技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的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在部门之间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及通报网络体系,逐步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选择奶制品和蔬菜2个品种作为规范信息发布的试点。

    (六)开展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继续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规划。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2005年在温州、金华两市开展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试点工作,积累经验后在全省各地推广。

    (七)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宣传、教育、新闻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广泛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常识,积极引导广大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食品安全意识,营造人人关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报道各地区、各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成果以及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曝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典型案件。

    省政府责成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本意见的落实工作。从2005年起,每年在春节前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工作综合检查,将检查情况向省政府汇报。

 

                                        ○○四年十二月二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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