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届中国-东盟博览会通关指南【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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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届中国-东盟博览会
通关指南

一、
展览品通关流程及管理规定
(一)展览品监管模式和监管地点
中国-东盟博览会举办期间,南宁海关对进口展览品实行口岸转关、展出地申报查验的集中监管方式。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为举办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指定场所。南宁海关在南宁国际会展中心设立专门办事机构,派驻监管人员,负责办理进口展览品的海关手续。

(二)展览品通关流程1.一般展览品进出境通关流程⑴进境通关流程
—参展商向主办方提交《中国-东盟博览会进境展览品申报用装箱清单及发票》(以下简称《展览品清单》
—参展商于境外在展览品外包装上贴上博览会参展标志;—展览品运输入境;
—主办方或其指定的代理报关企业(以下简称代理人)向口岸海关申报将展览品转关至南宁国际会展中心;
—展览品运至南宁国际会展中心;—展览品进入海关监管仓库;
—代理人向海关提交《展览品清单》、转关运输申报单及相关单证,申报暂时进境报关单;—海关审核并征收保证金;—海关查验、放行;—展览品进入展馆布展。
备注:为进一步加快进境展品通关速度,确保展品及时入馆布展,展商应提前向代理人提供展品清单信息,代理人应主动核实展品进境信息,及时做好展品清单及报关单申报工作,确保展品申报的准确性。
⑵出境通关流程
—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转关运输申报单(从广西口岸出境可免)《展览品清单》及相关单证,申报展览品复出口报关单;
—海关接单审核,报关单放行;—海关查验、施封,制作关封;—展览品运至出境口岸;—代理人向口岸海关递交关封;—口岸海关验核封志,放行;—海关核销。



2.参展商随身携带展览品进出境流程


⑴进境流程
展商在入境前无法提供准确的《展览品清单》—参展商携带展览品入境;
—参展商填具《展览品清单》向口岸海关申报;—口岸海关制作关封交给代理人;
—代理人将展览品和关封统一运至南宁国际会展中心;—向海关递交关封并申报暂时进境报关单;—海关查验、放行;
—参展商将展览品带入展馆布展。
展商在入境前能够提供准确的《展览品清单》填具《展览品清单》向口岸海关申报
—参展商在境外填写《展览品清单》并向代理人发送数据;—代理人向海关递交《展览品清单》及申报暂时进境报关单;制作关封交给参展商或代理人—海关审核并征收保证金;
—参展商携带展览品入境;代理人将展览品和关封统一运至南宁国际会—口岸海关查验,放行;展中心
—参展商将展览品带入展馆布展。向海关递交关封并申报暂时进境报关单
参展商在境外填写《展览品清单》
向代理人发送数据
海关查验、放行代理人向海关申报
参展商将展览品带入展馆布展海关审核并征收保证金参展商携带展览品入境口岸海关查验,放行
参展商携带展览品入境
参展商将展览品带入展馆布展


⑵出境通关流程
—代理人向海关申报展览品复出口,—海关接单审核,放行报关单;—海关查验、施封,制作关封;
—展商或代理人将展览品和关封带至旅检口岸;—口岸海关收取关封;—口岸海关验核封志、放行;—海关核销。



展览品复出口申报
海关接单审核、报关单放行
海关查验、施封,制作关封
参展商或代理人将展览品、
关封带至出境口岸

向海关递交关封
口岸海关验核封志、放行
海关核销


(三)展览品进出口有关规定
1.展商应据实填报《中国-东盟博览会进境展览品申报清单》,交由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在中国—东盟博览会开幕的20天前向南宁海关办理中国-东盟博览会备案手续。
2.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在南宁海关驻南宁国际会展中心的专门办事机构办理展览品进口申报手续。从南宁以外的口岸进口的展览品,应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申报进口展览品时应向海关递交转关运输申报单及展览品清单。
3.进口展览品不得擅自移出南宁国际会展中心,因故需要移出的,应向驻点海关办事机构申请办理海关监管手续。进口展览品在展览期间需要更换展位、存入或移出监管仓库的,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报批。
4.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于展览品开箱前通知海关到场查验。海关对展览品进行查验时,展览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负责搬移、开拆,并在查验作业单证上签字确认查验结果。
5.复运出境的进口展览品,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递交出口报关单、复出境展品清单和转关运输申报单向海关办事机构办理出口申报和转关出境手续。
6.对暂时未能退运出境的展览品,主办单位、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应于中国-东盟博览会闭幕的次日,将展览品存放到海关指定的监管场所或监管仓库,接受海关监管。
7.除另有规定外,中国—东盟博览会结束后在我国境内留购的展览品,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向南宁海关办理留购展览品进口申报手续,并负责向海关缴纳进口关税和其它有关税费。
8.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出售的进口小卖品,如属于监管证件管理的物品,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办事机构交验有效的批准文件,并缴纳进口关税和其它税费。
9.进口展览品转运我国境内异地展览的,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事先向海关办事机构提出申请,递交批准文件和展品清单、转关运输申报单,海关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关手续。
10.进口展览品全部复运出境和全部办结有关海关手续后,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提交展览品核销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11.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国家规定的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及汽车除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
中国-东盟博览会免征进口关税留购展览品清单
序号1234567891011
12.留购展览品免税申请人(指广西国际博览事务局或博览局指定代理人、境内留购展品的进口人),在留购展品申报正式进口前10个工作日,持下列单证到邕州海关(XX市体强路9号)办理免税申请手续: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2)留购展览品免税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3)进境展览品清单;(4)委托书;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旅客通关流程及管理规定(一)旅客通关流程
1.旅客选择“申报通道”或“无申报通道”
2.选择“申报通道”的旅客填写《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3.海关审核《申报单》与所申报物品;
4.对申报物品查验,对选择“无申报通道”旅客的行李物品海关进行抽查;5.按规定办理放行、退运等手续。

动物、植物及动植物制品贱金属及金属制品塑料、橡胶及其制品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鞋、帽、伞等日用品及装饰品石料、玻璃及其制品、陶瓷制品
玩具、游戏及运动用品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产品
珠宝、首饰品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仪器、仪表
艺术品
8-11类展品单件售价500美元(以下的,每个参展商该类展品免税数量不超过20件;展品单件售价在1000美元(以下500美元以上的,每个参展商该类展品免税数量不超过10件。10展品单件售价在20000美元(以下1000美元以上的,每个参展商该类展品免税数量不超过1件。每个参展商第1-7类展品免税销售总额不超过15000美元
数量(金额



旅客选择通道
申报通道填申报单海关审核、查验
无申报通道海关抽查放行、退运等
放行、退运等

(二)管理规定
―――记者及所携摄影器材
1.香港、澳门记者携带采访器材进境时,进境地海关凭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或省部级邀请单位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港澳事务办公室(外事办公室、新闻办公室出具的担保函、采访器材清单以及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发的“港澳记者采访证”办理暂时进境手续。采访活动结束后,记者应及时将采访器材复运出境,并在原进境地海关办理担保函结案手续。
2.台湾记者携带采访器材进境时,进境地海关凭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开具的《器材通关批准书》和担保函、采访器材清单办理暂时进境手续。采访活动结束后,记者应及时将采访器材复运出境,并在原进境地海关办理担保函结案手续。
3.外国短期来华记者及其携带摄影器材入境
国宾随行记者携带的摄影器材海关验凭外交部新闻司出具的“国宾随行记者器材证明信”和摄影器材清单准予进境,免于办理担保手续。
其他外国短期来华记者携带入境的摄影器材海关可凭外交部新闻司提供的证明验放,有关担保手续由接待部门负责办理。―――无线电器材
进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必须持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经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核准,到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相关批准证件放行。
任何个人禁止携带、邮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包括天线、激励器、功率放大器)入境。―――外币
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
出境人员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如超出上述等值,须凭入境时填具的海关申报单或银行或外汇管理局出具的许可证明予以放行。―――人民币
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限额为20000元,超出的不准进出境。―――黄金饰品
旅客带进黄金及其制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进境时应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予以免税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黄金及其制品,视同进口货物,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件,予以征税放行。―――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宗教用品
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音像制品进出境,应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无禁止进出境内容的,按自用合理数量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予以退运。个人禁止携带和邮寄禁止进出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
旅客携带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进境,以本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禁止进境。



进口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由展览、展示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将音像制品目录和样本送海关审查。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管理。―――文物
旅客携带文物进境,应在进境时向海关书面申报,并报明有关文物需要复运出境。
携带文物出境必须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盖的“火漆印”及文物外销统一发货票,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三.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类别第一类物品
第二类物品
品种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它生活用品
烟草制品酒精饮料

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一件
1)港澳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港澳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
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
第三类物品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
1)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出国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算至毕业之日止),远洋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任选其中1件免税2)其他旅客每公历年度内进境可任选其中1件征税
注: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2.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本表所列物品进出境的具体征、免税限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另行规定;3.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但另有规定者除外。四、行邮税
海关对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实施专用税则、税率。
税目123的税率分别为15%30%60%。其中,税目1主要为最惠国税率为零的商品,税目3主要为征收消费税的高档消费品,其他商品归入税目2。详见下表:
限量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2.仿造的货币及仿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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