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式民意调查 - 本质 - 过程及其中国实践 - 以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第一次协商式民意调查

发布时间:2015-03-05 17:09:31

政治与公共管理《长江论坛》2009.1期总第94期50 收稿日期:2008-10-27[作者简介]梅志罡,华中师范大学社会福利研究中心副教授。[摘要]协商式民意调查本质上是一个民主政治的实践过程,它通过有效的程序设计和民主对话机制,克服了常规条件下大众理性缺失的动机,实现了公民民主参与的平等性、参与性、责任性和程序性。中国实践检验了这个观点。[关键词]协商式民意调查;民主参与;公共治理[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980(2009)01-0050-03一、协商式民意调查源起、本质及其运作过程协商式民意调查的思想来源于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詹姆斯·费什金(James S. Fishkin),他从雅典人利用抽签来选择法官及立法者的方式得到启发。以现代意义而言,他认为我们可以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选取一些民众,这些民众将是一个社会的缩影。更进一步要让这些民众聚集在一地,面对面的互相讨论,如此可以提供民众成为一个理想公民的机会与动机,因为他们的意见不再只是几千万人之中微弱的声音,而是在小组一、二十人中被听得到的意见,籍此可以暂时减轻理性无知的程度。[1](第26-28页)从理论上讲,协商式民意调查提出主要是连接民主改革中互不相容的两个重要元素,一个是“协商”,一个是“平等”。虽然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政府在公共政策中更多的征询广大民众的意见,扩大了公民的政治参与,促进了民主政治所追求的平等价值,但却妨碍了民主政治所强调的“协商”,也就是指对于不同政策选项的正反意见的认真思考和辩难。以公共选择学派为首的学者指出,一般选民在经过理性计算以后,认为自己在政治过程的影响力微乎其微,因而丧失了动力去认真完成民主政治过程中一个公民所应完成的义务。[2](第126页)换言之,部分投票或民意调查所搜集的意见根本就不存在,或与真正的民意有很大的差距,这些民意表达的根本问题使得民主政治是民意政治的理想无法实现。协商式民意调查与传统民意调查的根本不同就在于其目的并不只是在于预测民意,更多的是一个实践民主政治的过程,这个过程提供了一个思辨的场所,尝试了解在一个资讯充分以及公众能够审慎思考和相互辩难的理想状况下所呈现的民意。从实践层面看,一般首先随机抽取一个样本(可以是全国,也可以是地方),针对某个政策议题进行问卷调查,并征询受访者参加审议会议的意愿。其次,在邀集受访者参加的审议会议中,参与的公民和其它公民进行讨论,向来自不同立场的专家提问,并阅读相关的信息,来了解公共议题不同的行动方案或政策选项的优劣得失。最后,对审议会议的参与者进行后测的问卷调查,比较参加会议前后参与者对政策议题的态度和知识是否发生变迁。所有讨论的过程由公共媒体播出,从而影响公共政策的决策过程,提高政治任务参与讨论的动机,并展现与传统民调有别的来自民众的声音。其具体运作程序如下:第一,准备工作。通常由媒体、政府机构、一般的民意调查中心和协商式民意调查中心共同组成一个委员会:媒体负责活动的宣传,公民与官员、专家对话的转播等;一般的民意调查中心负责问卷的设计、先期访问与参与者的选择;协商式民意调查中心负责活协商式民意调查:本质、过程及其中国实践——以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第一次协商式民意调查为例梅志罡(华中师范大学社会福利研究中心,湖北武汉 43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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