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8-08-24 21:39:26

徐州工程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徐工院行教[2007]4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实行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照《入学通知书》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专业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核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向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凡未经批准免修、免听者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 学生请假审批权限

()请假一周以内由所在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请假两周以上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

()请假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需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离校驻外进行实践性环节教学活动,因故请假,两天以内由学校带队教师批准;超过两天,按本条第()()()款规定执行;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或参加学校进行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由组织者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组织者负责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及任课教师。

第十条 学生因病请假,须持医院(3天以上病假应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历并附医生诊断证明。请事假须附其他有关证明。请假获准后,应将请假条和审批意见交所在学院备案。请假期满应及时到学院办公室销假;如假满仍不能继续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一条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未返校者,均以旷课处理。旷课一天,上课学时超过4学时的,按实际上课学时计算,不足4学时的,按4学时计算。上课(包括实验、实习、军训等)不得迟到,一学期内迟到5分钟以下累计三次者以旷课1学时计。迟到5分钟(5分钟)以上不足1学时者,按旷课1学时处理。

一学期内旷课超过10学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或处理:

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累计达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累计达60学时以上(60学时)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实习期间,请假超过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应补做实习。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我校对于教学活动实施学分制管理。学校对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阿部分课外教育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其依据是各专业教学计划。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方能毕业。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归入本人档案。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其中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可以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记分,取得60分或及格以上成绩即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协调、组织,如要改变考试方式应于开课前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考查课程的考核由各学院组织,可采用多种形式。评定成绩时应综合平时作业、实验和其它教学环节的情况,并注重学生的能力水平。各种考试将逐步实行考教分离制度。

第十六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规定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任选课不实行补考,但可以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补考以及缓考成绩合格按60分记载,取得相应学分,补考成绩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考核者,必须持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同意后,方可缓考。缓考随下次相同课程同堂考试,课程缓考以一次为限,缓考没有补考。任选课没有缓考。必修课、限选课学生若未经同意擅自缺考,以旷考处理,该门课程注明“旷考”并以零分记。旷考学生应重修相应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当场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以零分记(成绩单上该门课程注明“作弊” 字样),并视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方可重修。

第十九条 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注明“未准考”并以零分记。该课程应重修。

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课是必修课,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的成绩,凡考核总成绩未通过者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确因健康原因,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历和医生诊断证明,可申请上保健体育课。经体育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后,即可转修保健体育课(在开学后四周内办理)。保健体育课考核通过者可取得体育课的学分,但须注明为保健体育课。

第二十一条 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江苏省计算机等级一级或以上考试,其相应课程取得学分。

第二十二条 奖励学分

()分类及计算办法

1、参加科技活动取得成果

在校期间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记4学分,第二作者记2学分,第三作者记1学分;在非核心期刊但为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记2学分,第二作者记1学分;在校期间发明制作获国家专利记4学分。

2参加各类竞赛获奖

市级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学分、2学分、1学分;省级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4学分、3学分、2学分;国家级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学分、8学分、6学分。

3、获得能力、职业资格证书

本科及专科特殊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六级报名资格,奖励2学分;非英语专业专科学生,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合格奖励2学分,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六级报名资格奖励3学分;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参加省或国家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考试,获得一级证书奖励1学分、获得二级证书奖励2学分、获得三级证书奖励3学分;汉语言文学教育专业的学生获得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级乙等及以上证书、汉语言文学非教育专业及其他师范类专业的学生获得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甲等及以上证书、其他专业学生获得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证书,奖励1学分;学生获得培养目标所要求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奖励2学分。

4、获得优秀教学信息员称号

学生信息员因工作突出,被评为优秀教学信息员,每次(一般一学年评选一次)奖励0.5学分。

()管理办法

知识能力类、优秀教学信息员奖励学分由教务处管理,科研成果类奖励学分由科研处管理,文化艺术类奖励学分由学生工作部(处)、团委管理,体育竞赛类奖励学分由体育学院管理。

负责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学生可能取得学分的竞赛)的单位,需要先将计划报教务处审定后方可实施。根据学生当学期参加各类竞赛获奖证书(或成果证明),由管理部门填写“学生奖励学分报告表”一式两份(附证书复印件),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学生所在学院及教务处。

竞赛项目如获得多次奖励,以最高奖励学分记入1次;团体比赛获奖,主力队员(30%)和一般队员(按低于主力队员一个等级奖励学分)可参照上述标准奖励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分绩点计算

()学分绩点是综合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学分绩点以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每个学生的学习质量。

()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成绩 5级分制成绩 课程绩点

90100 A 优秀 4

8089 B 良好 3

7079 C 中等 2

6069 D 及格 1

059 E 不及格 0

(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和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质和量的重要指标,一学期计算一次。修读课程的总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转专业、评优、推荐专转本等的重要依据,也是决定下一学期学生选修课程学分数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课程选修、重修与免修

第二十四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三类。必修课是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必修课包括公共、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限选课是根据社会需求和专业业务范围所开设的若干门()专业课程(),学生必须选修其中一组或一组内的若干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任选课是为拓宽学生知识面、体现不同学科交叉和渗透而开设的可供本专业、本学院及全校学生自由选择的课程。学生在学习期间除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必修课程的学习外,还必须修读教学计划所规定学分的各类选修课程。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从第二学期开始选课。学生选修课程应参照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按学期进行,由所在学院指定专业教师予以指导,不得选修低于本专业教学大纲要求的同类课程。学生在修读本专业本年级课程的同时,可根据自身能力,跨系科、跨年级选修课程。对公共及实行分级教学的课程,逐步实行自由听课制度,即允许学生选听不同要求的同类课程,允许低要求专业的学生选听高要求专业的同类课程,允许修少学时课程的学生选听多学时课程。

第二十六条 选课程序

()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有关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务处(专业学院)提供的选修课程表及选课流程图,听取导师的指导。选课时首先保证必修课,限选课,再选任选课;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按序修读,未取得先行课学分的,一般不得选读后续课。

()学生选修下一学期的课程,一般在上一学期结束前四周,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在校园网上进行选课。

()一般限选课选修人数不满25人时不开课,任选课选修人数不满30人时不开课。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改选其它课程。

()学生选课一般经过初选、正选、补退选三个步骤。选课确定后,一般不得任意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确需变动,应当在开课后一周内到教务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七条 课程重修

()必修课、限选课补考不及格者,有考试作弊、违纪、无故旷考或被取消考试资格等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该课程。重修课程不实行补考制。

()学生的重修一般随开课年级进行。重修方式分为开班重修、跟班重修和自学重修。跟班重修即跟读低年级的相应课程。

()需重修者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各学院申请重修,填写课程重修申请表,报教务处批准后进行课程重修。

()重修考试及格的课程按实得成绩记载,取得相应学分,并注明“重修”字样。重修考试不及格者,可以继续重修。

第二十八条 课程免修

()对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通过自学等途径,认为确已掌握者,并且上一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可向学院申请免修,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达70分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没有达到标准者,按重修处理。如果免修课程有实验环节,须补做实验合格后,方取得学分。

()在校期间取得由国家或国际权威机构考核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或通过其它途径足以证明其掌握了某门课程要求者,可以申请免修和考试,并取得相应学分。

()“两课”、公共体育课、军训、公益劳动及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况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继续学习者。

()因原专业调整或停办,休学期满的复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停学创业或特殊困难中断学习的复学生等,可转入本校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毕业生就业形势和社会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跨学科类别转专业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并填写转专业、转学申请表,交验有关证明材料,然后按以下办法办理:

()校内转专业,由学生所在学院和转入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批准执行。

()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在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学。

()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所在学院同意,主管校长批准,经两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由拟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发文通知江苏省教育主管部门和我校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批准者或其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内休学(期末考试前),按本学期休学处理。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否则,参加考试所取得的学分无效。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休学手续,由本人申请(提供病情证明等),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执行。

()学生休学期间,原来享受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的停止发放;实行贷学金的终止贷学金。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休学期间医疗费用自理,符合学生团体保险理赔条件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工作部(处)(或所在学院)统一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但应当在一周内到校办清离校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休学或停学期满,应于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不得在学期中途申请复学),经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来校。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恢复健康诊断证明;因病休学的学生,经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提出复学申请。

()同意复学的学生按复学后学校的收费标准缴纳各项费用,然后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恢复学习。

()经批准休学或停学的学生逾期不到校者,以及在休学或停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不得复学,并取消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申请退学经劝阻无效者。

()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已达到休学(停学)年限要求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因病须休学而不休学者。

()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在校学习期间出现两次考试作弊者。

()一学年经补考仍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达6门,或跨学年累积未取得学分课程达8门。

()按照校纪校规其他需要退学者。

第三十七条 退学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办理: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以原户口性质迁回原籍;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由原单位接收。

()经确诊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退学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退学学生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至少学满一年且已取得规定的必修课程学分)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弹性学制

第三十九条 中途停学

()学生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学习(因病休学除外),可申请停学。

()办理停学手续需本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或抚养人签署书面同意意见,并填写学生停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办理停学手续。

()申请停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办理。

()停学日期从办理手续之日算起,停学一般以一年为限,最多不超过二年。学生允许在校年限(含因病休学、因故停学保留学籍时间)不得超过其学制2年。

()停学学生复学时,需提供停学期间主要活动情况报告,并附有关证明(工作单位或街道(乡镇)办事处有关停学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的表现证明和体检合格证明)材料。复学后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停学。

()停学学生复学后,其综合奖学金等级,按其停学前综合测评结果评定的等级执行;缴费的项目和额度按复学后就读年级的标准执行。

()学生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任何待遇,停学学生必须离校,不保留其宿舍床位,不允许听课,不得参加考试。学生停学期间,学校收回学生证,发给停学证明(不发学历证明),保留其学籍和户籍关系。

()学生停学期间犯错误,符合学校处分规定中“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者或触犯刑律者,不予复学,作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停学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停学期间,因事故致残或患病等导致不符合体检合格标准者,不得复学作退学处理。

停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时间为开学前一周,不按时复学者按自动退学论处。

第四十条 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学生一学年经补考仍未取得学分课程达4门,或跨学年累积未获学分课程达6门,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需要重修的课程太多,无法跟上同年级其他学生正常学习的学生,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转入下一年级学习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补考后办理一次,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补考后达到以上条件的学生可跟随原班级试读,如到下一学年第一学期补考后仍未取得足够学分,则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转级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转入下一年级。学生若不按规定转入下一年级学习,作自动退学处理。

()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应按转入年级标准缴纳相关费用。转入下一年级的学生第一年不享受奖学金,第二年起可参加所在班级的奖学金评定。

()课程门数的核定方法:

1、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且每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2、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则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3、公共体育课及任选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计入不合格课程门数。

第四十一条 提前毕业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且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向所在学院提出提前毕业申请。学院对申请学生作德、智、体全面鉴定,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准予提前毕业。一般在学期末办理有关毕业离校手续。当年6月底以后毕业的学生,于第二年6月办理证书注册手续。提前毕业的学生可离校就业,也可留校辅修其它专业。

第九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二条 毕业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和各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学生毕业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2007级本科生开始,学校推行大学生必读书制度。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必读书任务,取得12份单种书考核合格证,获得2学分。没有完成读书任务且考核不及格的学生,不能毕业。

第四十三条 结业

学生在标准学制期满时未取得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本科结业生在2年以内、专科结业生在1年以内,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回校重修以前未合格的课程(或以自学为主)拿满规定的学分,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肄业

学生学满一学年并取得规定的必修课程学分,因某种原因退学可颁发实际修业年限证明的肄业证明书。

第十章

第四十五条 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在校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从2007级开始试行。学校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徐州工程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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