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发布时间:2018-03-14 22:23:02

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事项名称】 
  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事项描述】 
  纳税因有困难符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核准。
  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710011605
  本事项为地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办理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报送资料】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4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
  【温馨提示】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

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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