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发布时间:2018-03-14 22: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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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事项名称】 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事项描述】 纳税因有困难符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核准。 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7、10011605 本事项为地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办理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报送资料】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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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温馨提示】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