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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8-28 1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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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提高

提高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任务。胡锦涛总书记在谈到法制宣传的问题时曾明确指出,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可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重要性,对此必须予以重视。本文试就提高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谈谈自己的几点看法。

一、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涵义及其主要内容

所谓“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统称,即人们对法律的看法及执法、守法的自觉程度等等。

具体说来,法律意识应当包括法律知识、法制观念和法律观点三个组成部分。

(一)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基础

意识是客观存在的反映,任何人的意识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马克思说:“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法律意识当然也只能是客观存在的法律的反映。所以,法律意识的产生,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人们只有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掌握和了解,才可能具有相应的法律意识。所以说,要树立一定的法律意识,就要求我们每个公民必须掌握起码的法律知识。

(二)法制观念是人们对法律重视和自觉遵守的程度

人们生活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之中,对法律知识也有不同程度的了解和掌握。各个人的观念中对法律的重视和自觉遵守的程度不同,就构成了各个人强弱不同的法制观念。

(三)法律观点是法律意识的灵魂

法律观点是人们对法律的本质、法律的产生、发展规律、作用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看法。由于对法律的本质、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及其作用的看法不同,所以出现了不同的法律观点。

法律知识,法制观念和法律观点三者构成了人们的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指导下,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相应的法制观念。要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必须树立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认真学习社会主义的法律知识和参加法律的实践活动,增强法制观念。这三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

1、强化宪法观念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基础。

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首先应当强化公民的宪法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其它法律的“母法”。因此,我们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必须强调强化宪法观念、树立宪法的绝对权威、提高全体公民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的自觉性。因此,强化宪法观念应是提高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基础。

2、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核心。

国家机关是实施国家各项权力的机关。这就是说,国家权力说到底是这些机关依法行使的职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高低就直接影响着国家权力行使的正确程度。因此,这就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要熟练地了解与其自身职责有关的法律知识,有坚定的法律信念,同时必须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水平。

正因为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的代表,因而国家机关也就成为国家法律的象征。公民法制观念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所产生的榜样力量。因此,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其他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重要条件。

3、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长远方针。

大、中、小学校的学生是国家未来的主人翁,从培养新一代接班人的高度出发,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既是国家法制建设的百年大计,也是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切实保障。

二、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和原因分析

(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们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长时期以来忽视法律,轻视法制,使我们的工作受到很大损失,甚至发生过“十年动乱”那样无法无天、破坏和践踏社会主义法制的全局性错误。特别是法律法规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就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中央正确领导下,法制建设有了迅速进展,全国人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目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同过去相比已大大增强,干部群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开始知道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干部职工对于与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了解,开始有了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觉悟;人们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办事能够考虑到法律的规定。这个初步的成绩虽是十分可喜的,但距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还不够,距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法制国家差得更远。实际生活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例如,目前有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有的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仍然自恃特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徇私枉法,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上或法律之外。他们当中有的习惯于个人说了算,损害法律的尊严,不尊重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和决议;有的对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横加干涉,强制司法机关按照他们的意图办事,强行更改或者拒不执行法院的裁判,任意调离秉公办事的司法干部;有的无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任意决定拘留或搜查公民,或者强令公安、司法机关去干一些非法侵害了党的威信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这些现象说明,在我国公民中,包括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现状还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二)其现状原因浅析

一个民族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改变,是一个长期的历史演变过程,是多方面因素,包括经济的、政治的、思想文化的等各个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结果。我国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现状同样是由于长期的历史原因和复杂的社会原因所形成的:

1我国经历了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这既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也使我们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这个包袱在法律意识方面的表现就是某些旧意识一时尚难以清除,如崇尚“皇权”,缺乏“法治”观念,几千年来人们总是寄希望于“开明”帝王和“清官”,对于法律则缺乏必要的信任;另一方面是宗族观念、家长意识形成了十分顽固的传统势力,“土法”高于“王法”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这些旧意识仅靠短期的教育和改造是很难清除干净的,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文化落后的农村地区,旧观念、旧意识的影响更为突出,这些历史烙印不能不对人们的法制观产生影响。

2我国历史上就是一个小生产者的汪洋大海,特别是在农村,由于生产力的不发达,以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方式长期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小生产是产生无政府主义的最肥沃土壤。自由散漫,不愿接受严格的法纪约束,好走极端,是小生产者的阶级本性。这是在一部分群众中产生轻视法制,不尊重法律心理的社会基础。

3新中国成立以前的近百年的历史,是中国封建势力同外国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官僚买办势力相互勾结,把广大劳动人民逼向苦难深渊的历史。这种历史环境,特别是旧法统对广大劳动人民的压迫,在广大劳动人民中形成了对旧法律的极端仇视和不信任心理。另一方面,中国人民在争取解放的斗争中,没有西方国家那种开展合法斗争的条件,中低级依靠武装斗争夺取政权,以革命暴力对抗反革命暴力,以革命暴力突破反革命法制。夺取全国政权以后,我们又彻底地摧毁了旧的政权机关和旧法统。所以在党内和革命群众中具有深厚的仇视旧法统的心理基础。对于旧法制的仇视和不信任心理是阶级仇恨的表现之一,但如不加以正确引导,这种仇视和不信任心理可能会加于一切法制之上,包括社会主义法制。

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巩固和发展革命胜利成果,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国人民开展了一系列的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如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以及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等。这些大规模的群众运动都取得了伟大的胜利,对于巩固人民政权、解放生产力、进行经济建设都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但是也带来了一定的副作用,这就是对法律的轻视,“因为群众运动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甚至对他们自己创造的表现自己意志的法律有时也不大尊重。”这是特殊的革命环境使然。

4、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工作中的一些失误也影响了广大干部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革命在全国取得胜利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人民政权机关。这时候,在大规模群众运动过后,特别是“三大改造”完成之后,本来应该更好地发挥国家机关和法制的作用,应当在群众中进行法制教育,及时地建立起完备的法制,但是一方面由于长期革命斗争中养成的习惯,党的组织在人民群众中享有崇高的威信,很多事情都要党的组织来办;另一方面则由于党在指导思想上的偏差,对于如何发挥国家机关的作用和健全法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重视不够。因此,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时有发生。正象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有些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由党管不合适。党干预太多,就会妨碍在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本身也走过了一条非常曲折的道路,“文化大革命”时期国家处于无法无天的状况,宪法、法律的尊严被破坏殆尽。这在人们的心目中,特别是在那个年代成长起来的青少年的思想中留下了极坏的影响,这个影响没有一两代人的努力是很难克服的。

5、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百业待举,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立新社会制度和国家机构,恢复被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建立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在全国范围内废除了国民党政权的一切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但是对人民当家作主的国有和革命法制的作用宣传教育不够。因此,长期以来,广大干部群众对于人民国家政权机关的作用、革命法制的作用,以及执政党同政权机关的关系等问题缺乏了解,或知之甚少。理论战线上的这些不足和实践中的偏差,直接影响了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树立和提高。

从以上分析中完全可以看到,造成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是根深蒂固的。因此,提高全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任务是异常艰巨的,需要经过长期的、坚持不渝的努力才能奏效。

三、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

提高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意识形态领域中的一场革命,是一项十分长期和艰巨的任务。由于这一任务相当迫切,需要从现在就着手做起。根据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实际状况,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途径入手:

(一)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的体现,祖国统一的创制、实施,都有赖于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与。离开了人民群众,社会主义法就会失去根基,失去力量的源泉,这是社会主义法与资产阶级法的本质区别之一。

为了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方面的积极作用,从1985年开始,我国先后进行一系列普法教育,普法教育在提高我国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基础差、起点低,广大公民法律知识掌握得还不够多,法制观念还不够强,正确的法律观点树立得还不够牢固。总之,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相差甚远。为此,我们还很有必要进一步加大普法教育力度,大力提高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并努力实现以下主要目标:1、使广大公民进一步增强宪法观念,坚定不移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提高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自觉性;2、使各级领导干部树立依法治国和依法办事的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各项工作的自觉性;3、使各行各业的干部熟悉本行业、本单位的法律以及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自觉依法办事;4、使广大群众基本了解同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做到依法行使公民的权利和依法履行公民的义务;5、使大、中、小学校建立起完善的法制教育体系,实现法制教育系统化,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6、进一步推动依法治理试点工作,培养一批依法管理各项事业的先进典型。

(二)建立起有利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外在环境

意识是人脑对外在客观事物的一种反映,因此,建立起一种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环境,也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一种途径。我们所指的外在环境,包括各种法制书籍、报纸、刊物和其他出版物的熏陶;包括各种关于法制内容的电视、电影、戏剧、曲艺以及其他艺术形式的熏陶;包括各种关于法制内容的标语、图片、黑板报、橱窗等形式的熏陶。凡此种种,只要我们善于利用,造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和视觉、听觉环境,就可以形成对人们意识的渗透,从而达到培养和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目的。

(三)坚定不移地实行依法治国,严格执法

认识来源于实践,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的另一种重要途径,是社会上每日每时都在进行的法制实践活动。如果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和作为国家主人翁的人民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坚定不移地实行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地在全国各系统、各部门开展依法治理活动;如果国家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能够严格认真地履行执法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案,严格追究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人的责任,那么些,就能够真正显示出法制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就会产生一种强制导向的力量,使人们在心理上形成对法制权威的信任和服从。久而久之,经过千百次的重复,就会形成固定的习惯和观念,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出版,1978年版。

2)《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出版,1994年版。

3)《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人民出版社出版,1991年版。

4)《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增订本),人民出版社出版,1995年第2版。

5)《社会主义法治论纲》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2000年版。

(作者单位:饶平县政府办)

00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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