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模板】

发布时间:


福建船政交通**学院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闽交院教〔2008110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21号令)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国家、市级、校内教学考试、各种等级考试、业技能鉴定等考试的我院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考试作弊、违纪处理,由监考、巡考教师根据学生考试作弊、违纪情节,《福建船政交通**学院考试违纪情况通知书》上填写考试作弊、违纪事实,并要求违规考生签名确认(如拒不签名的,在确认事实之后,学院保持对学生的处分权利)由学生所在系部形成书面考试违纪情况(含违纪学生姓名、建纪事实、其它事项等内容)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根据本办法第五条形成学生考试作弊、违纪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作弊、违纪学生所

在系部,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作弊、违纪学生本人,并在全院进行公布。
第四条考试作弊、违纪情况分类: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舞弊:
集体舞弊、代考(包括充当“枪手”替他人考试和雇佣“枪手”替考)、盗窃、贩卖和购买试题或试题答案等性质恶劣的考试舞弊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考试时,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或其他能够载明考试内容的物件者(开卷考试按具体要求执行)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在考试过程中传递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4.在考试过程中或结束时以各种方式互对答案者;5.请人代考或替人代考者;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7.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小灵通或其他通讯设备者;8.凡有与独立解答试题原则违背的其他舞弊方式者。(三)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考试时,座位上(含桌面、抽屉和凳子上)有书包、书籍、资料或其他能够载明考试内容的物件者(开卷考试按具体要求执行)
2.进入考室后不按编号入座、签名,不服从监考教师指挥和调动者;
3.考试过程中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辱骂、威胁老师者;4.在考室或考场附近大声喧哗扰乱秩序者;
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时间结束而不停止答卷者;
6.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9.在试卷密封线外提供自己的有关信息者;
10.未向监考教师说明在试卷上涂改考生姓名,但又无法判定为代考者;
11.在考卷上乱写、画与考试无关的其他内容,特别是带有恶意攻击、侮辱他人、学校等内容者;
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者。第五条考试作弊、违纪处理办法:
(一)对于严重舞弊的违纪学生,及考试作弊拒不认错且态度极为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于有考试作弊行为的学生,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0”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于有考试违纪行为的学生,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0”分记,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违纪情节特别恶劣的,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学生如对考试作弊、违纪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学院授权教务处解释本办法。《福建交通职业技术

学院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模板】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