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人[2001]234号
发布时间:2012-04-12 05:43:59
发布时间:2012-04-12 05:43:59
西交人[2001]234号
西安交通大学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
实施意见
各院(部)及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暂行),以及陕西省教育厅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现就我校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的特定条件和身份,标志着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品德、知识和能力。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职业标准,增强教师职业荣誉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充分发挥广大教师为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教师资格的性质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者,方能被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依照法定聘任程序被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聘任后,方为教师,具有教师的义务和权利。
三、首次认定教师资格的范围
1.1994年1月1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的在编正式人员;
2.在教师资格过渡中,暂缓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
3.在教师资格过渡工作中符合教师资格过渡条件,因其他原因而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
4.其他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
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3.必须具有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对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教育基础的要求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之前,必须由经过省高等学校师范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的考试并成绩合格,作为教师资格认定材料之一(参加过我校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学习并考试成绩合格者,在本次教师资格认定时,视为符合条件),参加省高等学校教师培训中心组织的新教师岗前培训合格人员凭合格证书免于上述课程的考试。
(2)对普通话的要求
对申请认定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
(3)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青少年健康的特点,具有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能力,教学方案的设计能力,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能力,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管理能力。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主要通过面试、笔试、试讲等方式进行考察。面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笔试重点考察申请人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试讲重点考察申请人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堂教学、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能力,使用普通话以及板书、讲解的技巧。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坚持正常工作,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学校指定医院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进行体格检查。由医院对申请人体检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作为本人教师资格认定的材料之一。
拟聘任副教授及其以上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时,只需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1、2、4项。
五、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学校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教师科)领取有关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5)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可免上述第(5)、(7)项。
六、组织机构
为确保我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实施,学校成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教师科,负责教师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
成立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
各院(部)都应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小组,负责审查申请人的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提出审查意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小组由各院(部)院负责人和有关专家教授5—7人组成。
七、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提交认定材料;
2.各学院(部)负责对申请人员的认定材料进行初审;
3.初审合格后,由各学院(部)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小组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提出专家小组意见,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由组长签名后报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委员会认定。
4.学校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于受理申请期限中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将是否认定的结论通知申请人。
5.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对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存入申请人档案,有关材料由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归档保存,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作认定纪录。
八、关于退(离)休教师认定教师资格问题
1.对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离)休手续的教师,应视其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可在志愿申请的原则下和在确认教师身份的基础上,按照认定权限,直接认定教师资格,发给教师资格证书。
2.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教师,在志愿申请的原则下,按照教师资格认定规定的条件、程序,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不得简化认定条件和程序。
九、其他问题
1.在教师资格过渡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未参加过渡的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中,按现行政策进行教师资格认定。
2.我校附属医院的临床教学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按学校在职教师对待。
3.学校幼儿园、附属小学教师和附属中学的初中教师统一按所隶属的区域参加各区有关部门组织的认定,高中教师参加市上组织的认定。
4.卫校教师参加市上组织的认定。
5.本次不受理其他技术人员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待2002年陕西省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时间安排
1.2001年11月22日前布置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2.11月27日各学院(部)上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名单及各学院(部)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小组名单;
3.12月27日前各学院(部)上报认定教师资格应交的材料;
4.2002年元月27日前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认定。
十一、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结束后,每年三月十五日至四月三十日,九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两次集中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附件:1.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标准及办法
2.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表
3.西安交通大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4.西安交通大学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名单
西安交通大学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人事 教师 资格 制度 意见
抄送:党委各部(委)、各分党委(总支),
学校党政领导、副校级。
校长办公室 2001年11月21日印发
附件1:
西安交通大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组 长:王文生 西安交通大学党委书记
副 组 长:徐通模 西安交通大学校长
郑南宁 西安交通大学副校长
成 员:项新时 西安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
周纪信 西安交通大学副校长
于德弘 西安交通大学副校长
闫剑群 西安交通大学副校长
办公室主任:陈天宁 西安交通大学人事处处长
办公室副主任:徐君陶 西安交通大学人事处副处长
附件2:
西安交通大学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郑南宁 西安交通大学副校长、院士
副主任:王建华 西安交通大学副校长、教授
于德弘 西安交通大学副校长、教授
闫剑群 西安交通大学副校长、教授
张晓岚 西安交通大学总会计师、教授
成 员:宋晓平 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教授
陈天宁 西安交通大学人事处处长、教授
蒋庄德 西安交通大学科研处处长、教授
田东平 西安交通大学教务处处长、教授
田晓皋 西安交通大学党委组织部部长、教授
朱继洲 西安交通大学高教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