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协议交通事故侵权与客运合同竞合时应选择最有利的案由范本

发布时间:2018-08-22 23:16:25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交通事故侵权与客运合同竞合时应选择最有利的案由

案情简介

201311161320分,郭某乘坐乾安县通达客运公司邢某驾驶的自农安镇发往乾安镇的吉J6140号客车,当客车行至前郭县乌兰图嘎镇岱音村南与案外人李某驾驶的吉A0166长城牌轿车相撞,导致交通事故,致郭某受伤。郭某住院治疗61天,经鉴定9级伤残。事故经认定邢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律师是郭某的代理人。本案虽然由交通事故所引起,但是却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的竞合,即郭某与客运公司之间是客运合同关系。郭某与驾驶人邢某、李某是侵权关系。这时作为代理人就要选择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起诉才能保证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经调查,李某驾驶的长城轿车没有投保交强险,邢某驾驶的客车属于客运公司所有,且投保了营运保险。遂与当事人沟通后以客运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客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最终胜诉得到了足额赔偿。

裁判结果

被告客运公司立即赔偿原告郭某人民币133302.95元(其中镶牙2700元、面部瘢痕修复1550元,颈部后期治疗费6000元,护理费6623.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00元,交通费150元,误工费19980.56元,伤残赔偿金89098.40元。),鉴定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客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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