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工程费用定额
发布时间:2020-05-07 23:48:16
发布时间:2020-05-07 23:48:16
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第一章 总 说 明
一、《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编制和审核工程预算、工程标底、最高限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参考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和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三、建设工程计价,可采用以下计价办法:
(一)定额计价:指按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本定额规定计算工程项目所需全部费用的计价办法。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指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及本定额规定的计价办法。
四、建设工程采用定额计价的,应执行本定额。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招标最高限价时,应执行本定额;编制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时,其费用组成及内容、计价程序、有关说明以及工程费用中的规费、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税金标准应执行本定额外,其他工程费用标准、工程类别等可参考本定额执行。
五、本定额与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配套执行。
六、本定额适用范围
(一)土石方工程:适用于人工土石方工程和机械土石方工程。
(二)建筑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三)装饰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装饰工程以及再次装饰的工程。
(四)安装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的安装工程。包括各类管道、设备、电气(含路灯)、自控仪表、通风空调、消防、工艺金属结构、刷油、防腐蚀、绝热、通信等工程。
(五)炉窑砌筑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炉窑砌筑工程,包括各类专业炉窑和一般工业炉窑工程。
(六)市政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工程。包括道路(含厂区内生产区和生活区、居住小区)、桥梁、隧道、涵洞、堤防、排水、附属构筑物、市政给水、燃气管道及道路交通设施等工程。
(七)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
(八)房屋修缮工程:适用于房屋建筑和附属设备的修缮(含加固、拆除)工程。
(九)签证记工、签证机械和零星借工:签证记工、签证机械适用于施工过程中,由发包方签证的用工及机械台班。零星借工适用于发包方向承包方借用工人,由发包方负责管理的零星用工。
第二章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见表1。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 | 直接费 | 直接工程费 | 人工费 | ||
材料费 | |||||
施工机械使用费 | |||||
措施费 | 技术措施费 |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 |||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 | |||||
脚手架费 | |||||
施工排水及降水费 | |||||
专业工程专用措施费 | |||||
组织措施费 | 环境保护费 | ||||
临时设施费 | |||||
夜间施工费 | |||||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 |||||
二次搬运费 | |||||
包干费 |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 |||||
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场地清理费 | |||||
材料检验试验费 | |||||
间接费 | 企业管理费 | 管理人员工资 | |||
办公费 | |||||
差旅交通费 | |||||
固定资产使用费 | |||||
工具用具使用费 | |||||
劳动保险费 | |||||
工会经费 | |||||
职工教育经费 | |||||
财产保险费 | |||||
财务费 | |||||
税金 | |||||
其他 | |||||
规费 | 社会保障费 | 职工养老保险 | |||
职工失业保险 | |||||
职工医疗保险 | |||||
住房公积金 | |||||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 |||||
工程排污费 | |||||
利润 |
| ||||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 |
| ||||
工程定额测定费 |
| ||||
税金 | 营业税 | ||||
城市建设维护税 | |||||
教育费附加 | |||||
注:1.技术措施费是指能够套用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组织措施费是指以费率形式计算的措施项目费。
2.本表措施费项目只列出各专业工程通用措施项目,各专业工程专用措施项目应根据各专业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有关内容参见表2。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容
(一)直接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1.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的内容: ①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②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③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④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⑤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①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②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③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④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 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①折旧费:是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②大修理费:是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③经常修理费:是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④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是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是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⑤人工费:是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⑥燃料动力费:是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的费用。
⑦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是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2.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技术和组织措施费用,包括内容:
(1)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特、大型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2)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是指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
板、支架等的支、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3)脚手架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4)施工排水及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5)专业工程专用措施费:是指除上述通用措施费项目外,各专业工程根据工程特征所采用的措施项目费用,具体项目参见表2。
专业工程专用措施费
表2
序号 | 项目名称 |
| 建筑工程 |
1 | 垂直运输机械 |
| 装饰工程 |
1 | 垂直运输机械 |
2 | 室内空气污染测试 |
| 安装工程 |
1 | 组装平台 |
2 | 设备、管道施工的安全、防冻和焊接保护措施 |
3 | 压力容器和高压管道的检验 |
4 | 焦炉施工大棚 |
5 | 焦炉烘炉、热态工程 |
6 | 管道安装后的充气保护措施 |
7 | 隧道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 |
8 | 现场施工围栏 |
9 | 长输管道临时水工保护设施 |
10 | 长输管道施工便道 |
11 | 长输管道跨越或穿越施工措施 |
12 | 长输管道地下穿越地上建筑物的保护措施 |
13 | 长输管道工程施工队伍调遣 |
14 | 格架式抱杆 |
| 市政工程 |
1 | 围堰 |
2 | 筑岛 |
3 | 现场施工围栏 |
4 | 便道 |
5 | 便桥 |
6 | 洞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 |
7 | 驳岸块石清理 |
注:上表内未包括的专项措施费,可另行补充。
(6)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7)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等费用。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生活设施、办公室、文化娱乐用房、材料仓库、加工厂、人行便道、构筑物以及施工现场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沿外边起50m以内的供(排)水管道、供电管线等,但不包括施工场地及道路硬化等。
(8)夜间施工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9)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雨季施工增加的设施、劳保用品、防滑、排除雨雪的人工及劳动效率降低等费用。
(10)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现场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发生的二次、多次搬运费用。(11)包干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因停水、停电,材料设备供应,材料代用等不可预见的
一般风险因素影响正常施工而又不便计算的损失费用。内容包括:
①一月内临时停水、停电在工作时间16小时以内的停工、窝工损失。
②建设单位供应材料设备不及时,造成的停、窝工每月在8小时以内的损失。
③材料的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的差。
④材料代用。但不包括建筑材料中钢材的代用。
(12)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13)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场地清理费:指工程开工前的定位、施工过程中的复测及竣
工时的点交,施工现场范围内的障碍物清理费用(但不包括建筑垃圾的场外运输)。
(14)材料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15)特殊检验试验费:是指工程施工中对新结构、新材料的检验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内容包括:外墙面砖抗粘接试验、室内有害物质检测、门窗(幕墙)三性检测、石材放射性检测、石膏板阻燃检测、挖孔桩基础抽芯、桩破坏试验、钢筋抗拔和钢筋扫描、挡土墙抗渗试验、保温层隔热检测、桥梁支架预压及桥梁荷载试验、路基弯沉值测试、路面承载力试验、桩基静载试验、超声波测试等特殊检验试验,以及具有合格证的其他材料、成品、半成品发生的多次重复性检验试验均合格的费用。
(二)间接费
由企业管理费和规费组成。
1.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
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9)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0)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2)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2.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
(1)社会保障费
①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②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③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4)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三)利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四)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
是指施工现场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安全和文明施工专项费用。
(五)工程定额测定费
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工程定额测定费。
(六)税金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第三章 建筑安装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见表3)
表3
项目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四类 | |||
工业建筑 | 单层厂房 | 跨度 | m | >24 | >18 | >12 | ≤12 |
面积 | m2 | >9000 | >6000 | >3000 | ≤3000 | ||
多层厂房 | 层数 | 层 | >10 | >7 | >4 | ≤4 | |
面积 | m2 | >8000 | >5000 | >3000 | ≤3000 | ||
| 住宅 | 层数 | 层 | >25 | >16 | >8 | ≤8 |
面积 | m2 | >15000 | >10000 | >4000 | ≤4000 | ||
别墅 |
| - | 独立别墅 | 联排别墅 花园洋房 | - | ||
公共建筑 | 层数 | 层 | >21 | >15 | >7 | ≤7 | |
面积 | m2 | >12000 | >8000 | >3500 | ≤3500 | ||
特殊建筑 | Ⅰ级 | Ⅱ级 | Ⅲ级 | Ⅳ级 | |||
构筑物 | 烟囱 | 高度m | >110 | >70 | >35 | ≤35 | |
水塔 | 高度m | >50 | >35 | >25 | ≤25 | ||
筒仓 | 高度m | >40 | >30 | >20 | ≤20 | ||
贮池 | 容量m3 | >2500 | >1500 | >600 | ≤600 | ||
生化池 | 容量m3 | - | >1000 | >500 | ≤500 | ||
(二)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见表4)
表4
项目 | 单位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四类 | |
道路工程:车行道宽度 | m | >14 | >10 | >7 | ≤7 | |
桥梁工程 | 单跨跨径 | m | >20 | ≤20 | - | - |
多跨总长 | m | >30 | ≤30 | - | - | |
隧道工程及地下通道工程 |
| 隧道工程 | 地下通道 | - | - | |
运动场、停车场及广场工程 |
| - | - | 全部 | - | |
排水工程:干线管径 | mm | >1000 | >700 | ≤700 | - | |
给水工程:干线管径 | mm | >700 | >400 | ≤400 | - | |
燃气工程:干线管径 | mm | - | >150 | ≤150 | - | |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 |
| - | - | - | 全部 | |
河堤、挡墙工程
| 混凝土:墙高 | m | - | - | >10 | ≤10 |
砌石 | m | - | - | - | 全部 | |
锚杆、连拱、扶壁式混凝土 挡墙:墙高 | m | - | >10 | ≤10 | - | |
涵洞 |
| 双排或多排 | 单排 | - | - | |
特殊工程 |
| Ⅰ级 | Ⅱ级 | Ⅲ级 | Ⅳ级 | |
(三)安装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表5)
表5
册号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一 | 1.切削、锻压、铸造、加工机械、压缩机设备工程; 2.电梯设备工程。 | 1.起重(含轨道),输送设备工程; 2.风机、泵设备工程。 | 1.工业炉设备工程;2.煤气发生设备工程。 |
二 | 1.35kV·A以上变配电装置工程; 2.电梯电气装置工程; 3.发电机、电动机、电气装置工程; 4.全面积的防爆电气工程; 5.电气调试。 | 1.10kV·A变配电装置工程;2.动力控制设备、线路工程; 3.起重设备电气装置工程;4.舞台照明控制设备、线路、照明器具工程; 5.路灯安装工程。 | 1.防雷、接地装置工程; 2.照明控制设备、线路、照明器具工程;3.10kV以下架空线路及外线电缆工程。 |
三 | 各类散装锅炉及配套附属辅助设备工程。 | 各类快装锅炉及配套附属、 辅助设备工程。 | - |
四 | 1.各类专业窑炉工程; 2.含有毒气体的窑炉工程。 | 1.一般工业窑炉工程; 2.室内烟、风道砌筑工程。 | 室外烟、风道砌筑工程。 |
五 | 1.球形罐组对安装工程; 2.气柜制作安装工程; 3.金属油罐制作安装工程; 4.静置设备制作安装工程; 5.跨度25m以上桁架制安工程。 | 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总重量5t以上。 | 零星金属结构(支架、梯子、小型平台、栏杆)制作安装工程,总重量5t以下。 |
六 | 1.中、高压工艺管道工程; 2.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管道工程。 | 低压工艺管道工程。 | 工业排水管道工程。 |
七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 | 1.水灭火系统工程; 2.气体灭火系统工程; 3.泡沫灭火系统工程。 | - |
八 | 1.燃气管道工程; 2.采暖管道工程。 | 1.室内给排水管道工程; 2.空调循环水管道工程。 | 室外给排水管道工程。 |
九 | 1.净化工程; 2.恒温恒湿工程; 3.特殊工程(低温低压)。 | 1.一类范围的成品管道、部件安装工程; 2.一般空调工程; 3.不锈钢风管工程; 4.工业送、排风工程。 | 1.二类范围的成品管道、部件安装工程;2.民用送、排风工程。 |
十 | 仪表安装、调试工程。 | 1.仪表线路、管路工程; 2.单独仪表安装不调试工程。 | - |
十一 | - | 单独防腐蚀工程 | 1.单独刷油工程; 2.单独绝热工程。 |
十二 | 通信设备安装工程。 | 通信线路安装工程。 | - |
十三 | 建筑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 1.通讯设备系统安装工程; 2.计算机网络系统安装工程;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装工程; 4.楼宇安全防范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 建筑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1.有线电视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2.扩大、背景音乐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3.停车场管理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4.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 建筑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 1.电源与电子设备接地装置安装工程; 2.一、二类工程外的其他安装工程。 |
十四 | 1.在厂区、油(气)田、油库区范围外,管道长度25km以上,直径250mm以上的输油、输气管道工程; 2.在水源地取水点至厂区或城市第一个储水点之间距离10km以上,直径400mm以上的输水管道工程; 3.由煤气厂(站)至城市第一个配气点之间距离10km以上,直径250mm以上的输气管道工程。 | 1.在厂区、油(气)田、油库区范围外,管道长度25km以上,直径250mm以下的输油、输气管道工程; 2.在水源地取水点至厂区或城市第一个储水点之间距离10km以上,直径400mm以下的输水管道工程; 3.由煤气厂(站)至城市第一个配气点之间距离10km以上,直径250mm以下的输气管道工程。 | 1.各类电力、电讯工程中的埋地管线敷设工程; 2.光缆埋地和管道光缆的敷设及调试工程。 |
(四)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表6)
表6
工程分类 | 类别特征 |
一类 | 1.直接费>1000元/ m2的装饰工程; 2.装饰建筑面积>10000m2的工程; 3.外装饰高度>70m的工程; 4.玻璃幕墙高度>50m的工程; 5.三星级以上宾馆大堂的装饰工程。 |
二类 | 1.直接费>600元/ m2的装饰工程; 2.装饰建筑面积>5000m2的工程; 3.外装饰高度>50m的工程; 4.玻璃幕墙高度>30m的工程; 5.三星级以下宾馆大堂的装饰工程。 |
三类 | 1.直接费≤600元/ m2的装饰工程; 2.装饰建筑面积≤5000m2的工程; 3.外装饰高度≤50m的工程; 4.玻璃幕墙高度≤30m的工程。 |
二、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说明
(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工程建设各方确定工程类别等级的依据。
(二)工程类别按单位工程划分。
(三)一个单位工程满足表中的一个条件即可执行相应类别标准。
(四)建筑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工程类别。
(五)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六)室外管沟、围墙按建筑工程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七)安装工程以主要项目为主,附属项目按以主带次的原则划分工程类别。
(八)市政工程的道路、桥梁、隧道等单位工程,应单独划分工程类别,但附属于道路、桥梁、隧道的其他市政工程,如由同一企业承包施工时,应并入主体单位工程划分工程类别。
(九)道路工程既有主干道又有支干道时,按加权平均办法确定车行道宽度,划分工程类别。
(十)管道工程按管道不同管径加权平均确定管径,划分工程类别。
(十一)特殊工程类别按设计等级标准划分。
三、名词解释
(一)建筑工程
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建筑面积:指按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3.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含能计算建筑面积的设备层和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不计算层数。
4.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5.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构筑物高度:指构筑物基础顶面至主体结构顶面的垂直距离。
(二)市政工程
1.车行道:指机动车道(不含路沿及绿化带的宽度)。
2.单跨跨径:指桥梁设计跨径。
3.多跨总长:指设计桥台间跨径总长度。
4.管径:指管道内径。
5.河堤、挡墙的高度:指基础顶面至河堤或挡墙顶面的高度。
6.涵洞:包括管涵及箱涵。
(三)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
1.仿古建筑工程:指砖(琉璃)砌筑、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木结构、屋面、抹灰、油漆、彩画等。
2.园林工程:指堆砌假山、塑假石山、园桥、园路、园林小品等。
3.绿化工程:指土围堰、整理绿化地、起挖及栽种植物等。
(四)房屋修缮工程
1.单拆除工程:指单拆除建(构)筑物整体或局部及人力材料转运。
2.建筑修缮工程:指建筑工程各实体分部的加固、维修。
3.安装修缮工程 :指安装工程的拆除及维修。
第四章 建筑安装工程定额计价费用标准及计算程序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
(一)建筑、市政、机械土石方、仿古建筑、炉窑砌筑、建筑修缮工程以定额基价直接工程费为计算基础,费用标准见表7~表10。
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表7
工程分类 费用名称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四类 | |
组织措施费(%) | 环境保护费 | 0.45 | 0.40 | 0.35 | 0.30 |
临时设施费 | 2.20 | 2.10 | 1.95 | 1.70 | |
夜间施工费 | 1.46 | 0.98 | 0.77 | 0.67 | |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 1.15 | 0.75 | 0.60 | 0.52 | |
二次搬运费 | 0.80 | ||||
包干费 | 1.20 |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 0.40 | 0.30 | 0.20 | 0.15 | |
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场地清理费 | 0.30 | 0.25 | 0.18 | 0.13 | |
材料检验试验费 | 0.20 | 0.18 | 0.16 | 0.14 | |
组织措施费合计 | 8.16 | 6.96 | 6.21 | 5.61 | |
间接费(%) | 企业管理费 | 16.03 | 14.95 | 12.47 | 9.30 |
规费 | 4.87 | ||||
利润(%) | 8.73 | 6.94 | 4.00 | 2.80 | |
市政工程费用标准
表8
工程分类 费用名称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四类 | |
组织措施费(%) | 环境保护费 | 0.40 | 0.35 | 0.30 | 0.25 |
临时设施费 | 2.27 | 2.15 | 2.00 | 1.75 | |
夜间施工费 | 0.90 | 0.82 | 0.77 | 0.67 | |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 0.71 | 0.65 | 0.60 | 0.52 | |
二次搬运费 | - | ||||
包干费 | 1.20 |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 0.50 | 0.40 | 0.30 | 0.20 | |
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场地清理费 | 1.30 | 1.10 | 0.90 | 0.60 | |
材料检验试验费 | 0.18 | 0.16 | 0.14 | 0.12 | |
组织措施费合计 | 7.46 | 6.83 | 6.21 | 5.31 | |
间接费(%) | 企业管理费 | 16.33 | 15.00 | 12.50 | 9.50 |
规费 | 3.61 | ||||
利润(%) | 9.20 | 7.20 | 4.35 | 3.00 | |
机械土石方、仿古建筑、建筑修缮工程费用标准
表9
工程分类 费用名称 | 机械土石方工程 | 仿古建筑工程 | 建筑修缮 工程 | |
组织措施费(%) | 环境保护费 | 0.70 | 0.20 | 0.35 |
临时设施费 | 2.26 | 2.00 | 1.95 | |
夜间施工费 | 1.67 | 0.56 | 0.77 | |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 0.86 | 0.44 | 0.60 | |
二次搬运费 | - | |||
包干费 | 1.20 | - |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 - | 0.60 | - | |
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场地清理费 | 0.80 | 0.40 | 0.20 | |
材料检验试验费 | - | 0.80 | 0.16 | |
组织措施费合计 | 7.49 | 6.20 | 4.03 | |
间接费(%) | 企业管理费 | 15.50 | 12.00 | 12.47 |
规费 | 2.15 | 2.84 | 2.84 | |
利润(%) | 6.50 | 7.00 | 3.72 | |
机械土石方、仿古建筑、建筑修缮工程费用标准
表10
工程分类 费用名称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组织措施费(%) | 环境保护费 | 0.40 | 0.35 | 0.30 |
临时设施费 | 2.10 | 1.95 | 1.70 | |
夜间施工费 | 1.66 | 1.50 | 1.17 | |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 1.31 | 1.17 | 0.92 | |
二次搬运费 | - | |||
包干费 | 1.20 |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 0.50 | 0.40 | 0.30 | |
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场地清理费 | 1.25 | 0.90 | 0.60 | |
材料检验试验费 | 0.18 | 0.16 | 0.14 | |
组织措施费合计 | 8.60 | 7.63 | 6.33 | |
间接费(%) | 企业管理费 | 14.25 | 12.47 | 10.80 |
规费 | 3.61 | |||
利润(%) | 8.94 | 7.72 | 4.90 | |
(二)装饰、安装、市政安装(含给水、燃气安装及道路交通管理设施)、人工土石方、园林、绿化、单拆除、安装修缮工程以定额基价人工费为计算基础,费用标准见表11~表14。
装饰工程费用标准
表11
工程分类 费用名称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组织措施费(%) | 环境保护费 | 1.80 | 1.30 | 0.80 |
临时设施费 | 9.40 | 8.80 | 8.20 | |
夜间施工费 | 8.46 | 7.91 | 7.39 | |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 6.64 | 6.21 | 5.80 | |
二次搬运费 | - | |||
包干费 | 3.00 |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 4.00 | 3.00 | 2.00 | |
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场地清理费 | 2.25 | 2.00 | 1.50 | |
材料检验试验费 | 1.50 | 1.00 | 0.80 | |
组织措施费合计 | 37.30 | 33.22 | 29.49 | |
间接费(%) | 企业管理费 | 39.80 | 37.65 | 33.89 |
规费 | 25.20 | |||
利润(%) | 27.50 | 25.50 | 21.00 | |
安装工程费用标准
表12
工程分类 费用名称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组织措施费(%) | 环境保护费 | 2.00 | 1.50 | 1.00 |
临时设施费 | 22.64 | 20.69 | 19.94 | |
夜间施工费 | 9.42 | 8.60 | 8.33 | |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 7.40 | 6.75 | 6.55 | |
二次搬运费 | - | |||
包干费 | 3.00 |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 6.00 | 5.00 | 4.00 | |
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场地清理费 | 5.25 | 4.00 | 3.00 | |
材料检验试验费 | 1.50 | 1.00 | 0.64 | |
组织措施费合计 | 56.96 | 50.54 | 46.46 | |
间接费(%) | 企业管理费 | 72.00 | 67.00 | 56.40 |
规费 | 25.83 | |||
利润(%) | 60.40 | 48.50 | 30.00 | |
市政安装工程费用标准
表13
工程分类 费用名称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四类 | |
组织措施费(%) | 环境保护费 | 1.80 | 1.30 | 0.80 | 0.70 |
临时设施费 | 12.68 | 11.82 | 10.97 | 9.80 | |
夜间施工费 | 4.95 | 4.49 | 4.20 | 3.64 | |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 3.89 | 3.53 | 3.30 | 2.86 | |
二次搬运费 | - | ||||
包干费 | 3.00 |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 4.00 | 3.00 | 2.00 | 1.00 | |
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场地清理费 | 2.50 | 2.00 | 1.50 | 1.20 | |
材料检验试验费 | 1.50 | 1.00 | 0.80 | 0.50 | |
组织措施费合计 | 34.32 | 30.14 | 26.57 | 22.70 | |
间接费(%) | 企业管理费 | 70.76 | 65.50 | 53.50 | 38.89 |
规费 | 25.20 | ||||
利润(%) | 56.50 | 44.50 | 32.00 | 22.00 | |
市政安装工程费用标准
表14
工程分类 费用名称 | 人工土石方工程 | 园林工程 | 绿化工程 | 单拆除工程 | 安装修缮工程 | ||
组织措施费 (%) | 环境保护费 | 1.00 | 0.80 | 0.50 | 0.50 | 1.00 | |
临时设施费 | 6.00 | 2.00 | 1.80 | 1.50 | 3.50 | ||
夜间施工费 | 4.62 | 0.84 | 0.56 | 0.56 | 6.72 | ||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 2.38 | 0.66 | 0.44 | 0.44 | 5.28 | ||
二次搬运费 | - | ||||||
包干费 | - | 3.00 | 3.00 | - | - |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 - | 2.00 | 1.00 | - | 2.00 | ||
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场地清理费 | 1.00 | 0.80 | 0.40 | - | 1.00 | ||
材料检验试验费 | - | 1.00 | - | - | 0.80 | ||
组织措施费合计 | 15.00 | 11.10 | 7.70 | 3.00 | 20.30 | ||
间接费 (%) | 企业管理费 | 36.00 | 11.00 | 9.00 | 9.00 | 56.00 | |
规费 | 20.70 | 20.80 | 20.80 | 17.70 | 20.60 | ||
利润(%) | 12.00 | 8.00 | 6.50 | 4.00 | 25.00 | ||
|
|
|
|
|
|
|
|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一)建筑、市政、机械土石方、仿古建筑、炉窑砌筑、建筑修缮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见表15。
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表15
序号 | 费用组成 | 计算式说明 |
一 | 直接费 | 1+2+3 |
1 | 直接工程费 | 1.1+1.2+1.3 |
1.1 | 人工费 | 含按计价定额基价计算的实体项目 和技术措施项目费 |
1.2 | 材料费 | |
1.3 | 机械费 | |
2 | 组织措施费 | (1)×组织措施费费率 |
2.1 | 其中:临时设施费 | (1)×临时设施费费率 |
3 | 允许按实计算费用及价差 | 3.1+3.2+3.3+3.4 |
3.1 | 人工费价差 |
|
3.2 | 材料费价差 |
|
3.3 | 按实计算费用 |
|
3.4 | 其他 |
|
二 | 间接费 | 4+5 |
4 | 企业管理费 | (1)×企业管理费费率 |
5 | 规费 | (1)×规费费率 |
三 | 利润 | (1)×规费费率 |
四 |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 | 按文件规定计算 |
五 | 工程定额测定费 | (一+二+三+四)×规定税率 |
六 | 税金 | (一+二+三+四+五)×规定税率 |
七 | 工程造价 | 一+二+三+四+五+六 |
(二)装饰、安装、市政安装(含给水、燃气安装及道路交通管理设施)、人工土石方、园林、绿化、单拆除、安装修缮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见表16。
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表16
序号 | 费用组成 | 计算式说明 |
一 | 直接费 | 1+2+3 |
1 | 直接工程费 | 1.1+1.2+1.3+1.4 |
1.1 | 人工费 | 含按计价定额基价计算的实体项目 和技术措施项目费 |
1.2 | 材料费 | |
1.3 | 机械费 | |
1.4 | 未计价材料费 | |
2 | 组织措施费 | (1.1)×组织措施费费率 |
2.1 | 其中:临时设施费 | (1.1)×临时设施费费率 |
3 | 允许按实计算费用及价差 | 3.1+3.2+3.3+3.4 |
3.1 | 人工费价差 |
|
3.2 | 材料费价差 |
|
3.3 | 按实计算费用 |
|
3.4 | 其他 |
|
二 | 间接费 | 4+5 |
4 | 企业管理费 | (1.1)×企业管理费费率 |
5 | 规费 | (1.1)×规费费率 |
三 | 利润 | (1.1)×规费费率 |
四 |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 | 按文件规定计算 |
五 | 工程定额测定费 | (一+二+三+四)×规定税率 |
六 | 税金 | (一+二+三+四+五)×规定税率 |
七 | 工程造价 | 一+二+三+四+五+六 |
三、工程费用计算说明
(一)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本专业工程若需借用其他专业工程定额项目时,应将借用定额人工、材料、机械按本专业单价进行换算后,纳入本专业定额规定的工程定额取费标准统一计费。
(二)工程费用标准表中“规费”费用标准未含工程排污费,工程排污费另按实计算。
(三)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计取标准及计算方法,按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6\]177号)文件执行。
(四)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渝府发\[2001\]106号文件,按建安工作量的1.4‰计取,缴费办法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有关文件执行。
(五)税金根据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金计取费率的通知》(渝建发\[2005\]205号)文件规定,其标准见表17。
建筑安装工程税金标准
表17
工程地点 | 税率(%) |
市、区 | 3.41 |
县城、镇 | 3.35 |
不在市区、县城镇 | 3.22 |
(六)总承包服务费
发包方将工程中的一部分专业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给另一施工企业,总包方应向发包方收取总承包服务费。总包方服务职责为:同期施工时,配合发包方进行现场协调、管理;提供必要的简易架料及垂直吊运等。
总承包服务费应以分包工程(不含总包方自行分包工程)的造价或人工费为基础,建筑工程按造价的3%计算,装饰、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15%计算,进入按实计算项目内。
(七) 二次搬运费
1.建筑工程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场内二次或多次搬运费,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内包干使用。
2.建筑工程组织措施费内已包括二次搬运费,当工程所在地不在主城区时,应扣除组织措施费中已含的二次搬运费,二次搬运费另根据工程情况按实计算。
3.除建筑工程外,其他专业工程二次搬运费应根据工程情况按实计算。
4.建筑工程采用商品混凝土时,其商品混凝土使用量达到其上升工程现浇混凝土总用量的40%以上时,二次搬运费按上述标准的50%计取。
(八)材料、设备采购及仓管费率标准
1.由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的采购及仓管费率:钢材、木材、水泥为2.5%,其他材料及半成品为3%,设备为1%。
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采购及保管费率。
2.由发包方提供材料到承包方指定地点,发包方收取采购及仓管费的1/3,承包方收取采购及仓管费的2/3。
3.由发包方指定承包方在市外采购的材料、设备,采购及仓管费率:材料为5%,设备为2%。
(九)临时设施费每万元材料摊销指标
钢材0.91t、原木1.82m3、水泥3.25t、标准砖16.68千匹,本摊销量并入工程材料用量内,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十)签证记工、零星借工
1.计费基价:建筑、市政、房屋修缮、机械土石方工程为25元/工日;装饰、安装、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为28元/工日;人工土石方工程为22元/工日。
2.各专业工程综合费用均按35 %计算,不再计取其他有关费用,但应计算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
3.人工费市场价差单调。
(十一)签证机械
1.台班单价按2008年重庆市施工机械台班定额相应的机械台班单价执行。
2.各项费用综合按10 %计算,不再计取其他有关费用,但应计算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
3.机上人工费及燃料动力费市场价差单调。
(十二)停、窝工费用
1.承包方进入现场后,如因设计变更或由于发包方的责任造成的停工、窝工费用,由承包方提出资料,经发包方、监理方确认后由发包方承担。施工现场如有调剂工程,经发、承包方协商可以安排时,停、窝工费用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收或少收。
2.现场机械停置台班数量按停置期日历天数计算,台班费及管理费按机械台班费的60%计算,不再计取其他有关费用,但应计算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
3.生产工人停工、窝工工资基价不分专业统一按25元/工日计算;各项费用综合按30%计算,不再计取其他有关费用,但应计算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人工费市场价差单调。
4.周转材料停置费按实计算。
(十三)发包方提供材料、成品、半成品实物时,承包方均应按定额基价计取相应费用。 (十四)现场生产和生活用水、电价差调整
1.现场生产和生活用水、电应调整价差。
2.由发包方提供现场生产和生活用水、电,安装水、电表交承包方保管使用时:
(1)由发包方交款,承包方按表计量,合同中未考虑水、电价差的,按定额基价计算退还发包方;合同中已考虑水、电价差的,按合同约定水、电单价(含价差)退还发包方。
(2)由承包方交款,则承包方按表计量,按实际单价减去定额基价调整水、电差价。
3.未安装水、电表并由发包方交款时,凡按定额基价直接工程费计费的工程,水费按定额基价直接工程费的0.70%,电费按定额基价直接工程费的0.80%退还建设单位;凡按定额基价人工费计费的工程,水费按定额基价人工费的3.00%,电费按定额基价人工费的5.00%退还建设单位。
(十五)按实计算费用
允许按实计算的费用包括:建筑垃圾场外运输费;土石方运输、构件运输及特大型机械进出场等实际发生的过路费、过桥费、弃渣费、土石方外运密闭费;机械台班中允许按实计算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总承包服务费;高温补贴等。
(十六)特殊检验试验费。发生时根据签证按实计算,进入“按实计算费用”内。
(十七)市政工程的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按表18规定计算,并计入定额基价直接工程费计算各项费用。
表18
工程名称 | 计算基础 | 系数 |
新建的城市道路工程 | 定额基价人工费与定额基价机械费之和 | 0.025 |
改、扩建的城市道路工程,在已通车的干道上修建的人行天桥工程 | 0.085 | |
与改、扩建工程同时施工的给水、排水、燃气工程 | 0.042 | |
在已通车的主干道上修建的立交桥工 | 0.042 | |
注: 1.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包括专设的指挥交通的人员,搭拆简易防护措施等费用。
2.已设置施工围栏及封闭施工的工程不计取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
3.厂区、生活区、专用道路工程不计取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
第五章 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用计算程序
一、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程序
(一)建筑、市政、机械土石方、仿古建筑、炉窑砌筑工程以定额基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为计算基础,计算程序见表19。
综合单价计算程序
表19
序号 | 费用名称 | 计算式 |
1 | 分项直接工程费 | 1.1+1.2+1.3 |
1.1 | 人工费 | 定额基价人工费 |
1.2 | 材料费 | 定额基价材料费 |
1.3 | 机械费 | 定额基价机械费 |
2 | 企业管理费 | 1×费率 |
3 | 利 润 | 1×费率 |
4 | 人材机价差 | 4.1+4.2+4.3 |
4.1 | 人工费价差 |
|
4.2 | 材料费价差 |
|
4.3 | 机械费价差 |
|
5 | 风险因素 | 一般风险费用 |
6 | 综合单价 | 1+2+3+4+5 |
(二)装饰、安装、市政安装、人工土石方、园林、绿化工程以定额人工费为计算基础,计算程序见表20。
综合单价计算程序
表20
序号 | 费用名称 | 计算式 |
1 | 分项直接工程费 | 1.1+1.2+1.3+1.4 |
1.1 | 人工费 | 定额基价人工费 |
1.2 | 材料费 | 定额基价材料费 |
1.3 | 机械费 | 定额基价机械费 |
1.4 | 未计价材料费 |
|
2 | 企业管理费 | 1×费率 |
3 | 利 润 | 1×费率 |
4 | 人材机价差 | 4.1+4.2+4.3 |
4.1 | 人工费价差 |
|
4.2 | 材料费价差 |
|
4.3 | 机械费价差 |
|
5 | 风险因素 | 一般风险费用 |
6 | 综合单价 | 1+2+3+4+5 |
一、单位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见表21)
表21
序号 | 费用名称 | 计算式 | 金额(元) |
1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价 |
|
|
2 | 措施项目清单合价 | 2.1+2.2 |
|
2.1 | 技术措施费 |
|
|
2.2 | 组织措施费 |
|
|
3 | 其他项目清单合价 |
|
|
4 | 规费 | (1+2.1)中的定额基价直接工程费×费率 或(1+2.1)中的定额基价人工费×费率 |
|
5 |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 | 按文件规定计算 |
|
6 | 工程定额测定费 | (1+2+3+4+5)×费率 |
|
7 | 税金 | (1+2+3+4+5+6)×税率 |
|
8 | 合价 | 1+2+3+4+5+6+7 |
|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及本定额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进行清单计价、签定合同价款、办理工程结算。
(二)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三)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应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及一般风险费用。
第六章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价表格
一、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价表格
(一)建筑安装工程定额计价表格
1.封面。
2.编制说明。
3.以定额基价直接工程费为计算基础的各专业工程计价表:
(1)工程取费表。
(2)工程预(结)算表。
(3)工程主要材料用量表。
(4)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用量统计表。
(5)人工费、材料费价差调整表。
(6)按实计算费用表。
4.以定额基价人工费为计算基础的各专业工程计价表:
(1)工程取费表。
(2)工程预(结)算表。
(3)未计价材料表。
(4)人工费、材料费价差调整表。
(5)按实计算费用表。
5.建筑安装工程定额计价表格格式。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1.工程量清单表格
(1)封面
(2)填表须知
(3)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5)措施项目清单
(6)其他项目清单
(7)零星工作项目表
2.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1)封面
(2)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说明
(3)工程项目总价表
(4)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5)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8)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9)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10)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1)技术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
(12)组织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
(13)人工、材料、机械数量及价格表
附 录 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文件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渝府发\[2001\]106号)
2.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渝建价发\[2002\]3号)
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补充土石方、易撒漏物质运输密闭定额单价的通知》(渝建发\[2004\]91号)
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金计取费率的通知》(渝建发\[2005\]205号)
5.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6\]177号)
6.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通知》(渝建发\[2007\]16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渝府发\[2001\]10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 [2001]5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整顿住房建设收费,进一步规范住房价格构成,保持住房价格合理稳定,对加快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进程,促进住房建设健康发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反对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减轻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经2001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开展整顿我市住房建设收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有关收费项目。对《通知》中明令取消的47项收费项目,我市坚决取消。对与《通知》相类似的“房屋租赁登记费”,“流动人口就业服务费”、“预制构件质量监督费”予以取消。
二、合并有关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将我市“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按建安工作量的1.4‰计收。合同鉴定、征地管理等收费项目,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30%。
三、整顿规范住房建设领域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针对经营服务行为的市场化程度,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对完全市场化的,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主定价;对尚未形成市场竞争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经营服务行为,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OO一年十一月七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调整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
渝建价发 [200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渝府发 [2001]106号)文件规定,“我市‘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按建安工作量的1.4‰计收”。该项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计入工程造价,不得下浮。
特此通知。
二OO二年三月四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补充土石方、易撒漏物质\=运输密闭定额单价的通知》
渝建发[2004]91号
主城区各区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提高主城区空气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知》(第164号),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执行我市99《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及其他相应定额的土石方、易撒漏物质运输密闭定额单价作以下补充:
一、运输密闭补充定额单价:
序号 | 补充定额名称 | 补充定额单价(元) |
1 | 土方运输密闭 | 0.80元/m3 |
2 | 石方运输密闭 | 1.20元/m3 |
3 | 其他易撒漏物质 | 0.5元/t |
二、补充定额单价内容:装、卸过程中的机械降效、人工配合,密闭材料摊销等费用。 三、该补充定额单价不作为收取其他费用的基础,进入费用表的“按实计算栏”中。
四、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单位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对密闭费进行单独列项,施工单位应参照补充定额单价报价。
五、凡采用了密闭运输施工的工程应按本文规定执行,已办理了工程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OO四年五月十三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金计取费率的通知》
渝建发[2005]20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的通知》(渝地税发 [2005]53号)文件规定,我市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从2005年3月1日起停止征收。经研究测算,现将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金计取费率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装工程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其调整后的计取费率为:
1. 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为3.41%;
2. 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业为3.35%;
3. 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企业为3.22%。
二、建筑安装工程税金,其计算基数仍按原规定执行,即:
税金=税前建安造价×规定费率
三、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安装工程,无论采用何种计价方式,无论是招标工程或非招标工程,均应按以上调整后的建筑安装工程税金计取费率计算税金。
四、凡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开工但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其应纳税额属于2005年3月1日前(征收期,以下相同)的,仍按原税金计取费率执行;应纳税额属于2005年3月1日以后的,则按本通知调整后的税金计取费率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06]17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六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其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及《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中所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内容。
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定额费用、专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三部分组成。
(一)定额费用:是指在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及费用定额中已包括的各施工工序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合理施工工艺所发生的常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
(二)专项费用:是指按本规定附表规定标准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中规定的,除“定额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之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内容所发生的费用。
(三)按实计算费用:是指除上述“定额费用”和“专项费用”外,因《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及《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要求所采取且在工程建设中实际发生的,并可按实际发生数量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一般包括:土石方支护、人工挖孔桩支护、建筑物垂直封闭、垂直防护架、水平防护架、施工场地硬化、现场出入口道路硬化、控制噪声措施、现场封闭设施、建筑垃圾外运、易洒漏物质密闭运输以及为保障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电力、通信、给排水、天燃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而采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除“定额费用”外,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结)算、标底、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价时应单列计算。
(一)定额费用:已在相应定额和费用中包括,不再单独计算。
(二)专项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浮动。应分不同的单位工程按本规定附表所规定的合格标准单独计取,在费用总价表的定额测定费前单列并收取定额测定费和税金。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报价时,“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两措施项目不再单独列入。
工程办理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为优良者,专项费用按相应合格标准增加20%;评定为市级文明工地者,专项费用按相应合格标准增加35%;评定为不合格者,不得收取专项费用,已支付的专项费用在结算中扣除。
(三)按实计算费用:按本规定第四条(三)款的内容,根据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分别单独列项,按实计算工程量,并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价,列入相应计价表中。
第六条 工程招标时,招标文件中必须要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相关条款,应列明其要求与内容。招标文件备案时,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相关条款进行审核,符合规定后,方能进行招标。在投标报价时,专项费用应按本规定附表所列标准计取填报;在填写“投标函”时,除按规定填写相关内容,还应单独填写专项费用金额;签订合同时,应将专项费用单列并计入合同总价中。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后,应将50%的专项费用拨付给施工单位,余下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按施工进度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造成事故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已支付50%专项费用的支付证明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提交的,不得办理安全报监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查,审核符合条件后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符合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工程,开工前由监理单位或发包人签字认可。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生产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纳入安全档案;造价管理机构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支付、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50%专项费用支付证明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在新开工的工程中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原《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强制性标准有关费用计取和使用的通知》(渝建发[2004]265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表: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标准(合格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标准
项目名称 | 计费条件 | 计费标准 | ||
建筑工程 | 工业建筑 | 单层厂房 | 建筑面积 | 6.00元/平方米 |
多层厂房 | 建筑面积 | 5.50元/平方米 | ||
民用建筑 | 砖混结构 | 建筑面积 | 4.00元/平方米 | |
框架结构(含剪力墙 及薄壁柱结构)
| 2万平方米以内 | 7.50元/平方米 | ||
5万平方米以内 | 6.50元/平方米 | |||
5万平方米以上 | 5.50元/平方米 | |||
构筑物 | 不分结构形式 | 造价 | 1.00% | |
单独装饰工程 | 装饰工程 | 人工费 | 6.00% | |
幕墙 | 幕墙面积 | 6.00元/平方米 | ||
土石方工程 | 主城区 | 开挖土石方量 | 0.40元/平方米 | |
其他区县 | 开挖土石方量 | 0.30元/平方米 | ||
安装工程 | 不分专业 | 人工费 | 7.00% | |
园林工程 | 造价 | 0.80% | ||
房屋修缮工程 | 造价 | 0.70% | ||
道路、桥梁工程 | 1000万元以内 | 1.00% | ||
5000万元以内 | 0.80% | |||
1亿元以内 | 0.60% | |||
1亿元以上 | 0.50% | |||
隧道工程 | 1000万元以内 | 0.90% | ||
5000万元以内 | 0.70% | |||
1亿元以内 | 0.50% | |||
1亿元以上 | 0.40% | |||
其他市政工程 | 1000万元以内 | 0.80% | ||
5000万元以内 | 0.60% | |||
1亿元以内 | 0.40% | |||
1亿元以上 | 0.30% | |||
注: 1.本表计费标准为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为合格的标准。
2.以上各项工程计费条件按单位工程划分,同一施工单位承包土建、安装、装饰及土石方工程时应分别计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费用。
3.计费基础:建筑工程以建筑面积为基础计算;单独装饰、安装工程按人工费为基础计算。构筑物、园林、房屋修缮、道路、桥梁、隧道等工程及其他市政工程均以税前工程造价为基础计算;幕墙工程以幕墙展开面积为基础计算;土石方工程以开挖工程量为基础计算。
4.执行2000年《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时,“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应按本文规定计取,原定额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费”改为“成品保护费”,其计费标准调整为按定额人工费的4.11%计取。
5.借土回填土石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按借土回填量乘土石方标准的50%计算。
6.道路、桥梁工程的附属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应按道路、桥梁工程的标准执行。同一施工单位承建土建、装饰工程时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按建筑工程标准执行。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通知》
渝建发[2007]16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建筑工地高温天气期间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根据《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20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的中度高温天气;以及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强度高温天气。
二、高温补贴费用标准:中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5元至10元标准计取和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标准计取和发放;具体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金额,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上述规定标准范围内进行约定。
三、建筑工地高温天气期间的高温补贴费用,由施工单位直接发放给劳动者,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单位高温补贴费用发放凭据,随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给施工单位;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按实向建设单位结算,列入按实计算费用中。
四、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无论采用定额计价、清单计价或其他计价方式,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
五、施工单位应在每年5月至9月高温天气多发期间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制定并落实防暑降温措施,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少支高温补贴费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计取或未向劳动者发放、少支高温补贴费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通知从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