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文明治丧的通告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12-07-04 20:33:30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进文明治丧,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万盛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文明治丧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城市文明治丧示范区的范围 (一)从两河口大桥起沿孝子河东岸至原区水站、原区水站直上至万盛区平板玻璃厂、万盛区平板玻璃厂沿万红公路至原渝运集团车站、原渝运集团车站沿勤俭路至区房管局驻地、区房管局驻地沿万盛大道至东岳庙、东岳庙折向西至两河口大桥所包围的区域; (二)万盛大道东侧的城镇区域; (三)万盛街道万北二段社区; (四)万盛街道建设社区。 二、在城市文明治丧示范区内举办丧事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死于家中人员的遗体在家停放时间不得超过3天,死于其它场所的遗体只能停放在依法设立的殡仪服务站。我区现依法设立的殡仪服务站为万盛区安灵堂。禁止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演唱等丧事活动。 (三)举办丧事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禁止在办理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五)除国家允许实行土葬的公民遗体外,全部实行火葬。 (六)遵守《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万盛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万盛府发(2004)44号)的相关规定。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在城市文明治丧示范区内举办丧事活动的丧属提供占用街道、公共场所的搭设灵棚等殡仪服务。 四、医院要建立遗体停放、运出登记制度,要使用殡仪专用车运送遗体,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对患甲、乙类传染病死亡或高度腐败的遗体,要到就近殡仪馆立即火化。 五、无名、无主遗体经公安部门鉴定后,由发现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依法设立的殡仪服务站接运,相应费用由所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承担;需立案待查的无主遗体的存放费,由立案机关承担;涉案遗体的处理费用,由公安、司法部门承担。 六、丧葬用品生产、销售场所的设置应符合区民政部门的规划要求,禁止在城区主要街道、干道公路两侧、旅游景区和窗口地区设置丧葬用品销售点。 七、城市文明治丧示范区所在镇、街道,必须加强城市文明治丧的监督管理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教育本单位职工自觉遵守本通告。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区民政局、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在办理丧事活动中违反本通告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告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进文明治丧,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万盛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文明治丧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城市文明治丧示范区的范围 (一)从两河口大桥起沿孝子河东岸至原区水站、原区水站直上至万盛区平板玻璃厂、万盛区平板玻璃厂沿万红公路至原渝运集团车站、原渝运集团车站沿勤俭路至区房管局驻地、区房管局驻地沿万盛大道至东岳庙、东岳庙折向西至两河口大桥所包围的区域; (二)万盛大道东侧的城镇区域; (三)万盛街道万北二段社区; (四)万盛街道建设社区。 二、在城市文明治丧示范区内举办丧事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死于家中人员的遗体在家停放时间不得超过3天,死于其它场所的遗体只能停放在依法设立的殡仪服务站。我区现依法设立的殡仪服务站为万盛区安灵堂。禁止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演唱等丧事活动。 (三)举办丧事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禁止在办理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五)除国家允许实行土葬的公民遗体外,全部实行火葬。 (六)遵守《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万盛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万盛府发(2004)44号)的相关规定。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在城市文明治丧示范区内举办丧事活动的丧属提供占用街道、公共场所的搭设灵棚等殡仪服务。 四、医院要建立遗体停放、运出登记制度,要使用殡仪专用车运送遗体,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对患甲、乙类传染病死亡或高度腐败的遗体,要到就近殡仪馆立即火化。 五、无名、无主遗体经公安部门鉴定后,由发现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依法设立的殡仪服务站接运,相应费用由所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承担;需立案待查的无主遗体的存放费,由立案机关承担;涉案遗体的处理费用,由公 安、司法部门承担。 六、丧葬用品生产、销售场所的设置应符合区民政部门的规划要求,禁止在城区主要街道、干道公路两侧、旅游景区和窗口地区设置丧葬用品销售点。 七、城市文明治丧示范区所在镇、街道,必须加强城市文明治丧的监督管理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教育本单位职工自觉遵守本通告。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区民政局、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在办理丧事活动中违反本通告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告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进文明治丧,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万盛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文明治丧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城市文明治丧示范区的范围 (一)从两河口大桥起沿孝子河东岸至原区水站、原区水站直上至万盛区平板玻璃厂、万盛区平板玻璃厂沿万红公路至原渝运集团车站、原渝运集团车站沿勤俭路至区房管局驻地、区房管局驻地沿万盛大道至东岳庙、东岳庙折向西至两河口大桥所包围的区域; (二)万盛大道东侧的城镇区域; (三)万盛街道万北二段社区; (四)万盛街道建设社区。 二、在城市文明治丧示范区内举办丧事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死于家中人员的遗体在家停放时间不得超过3天,死于其它场所的遗体只能停放在依法设立的殡仪服务站。我区现依法设立的殡仪服务站为万盛区安灵堂。禁止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演唱等丧事活动。 (三)举办丧事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禁止在办理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五)除国家允许实行土葬的公民遗体外,全部实行火葬。 (六)遵守《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万盛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万盛府发(2004)44号)的相关规定。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在城市文明治丧示范区内举办丧事活动的丧属提供占用街 道、公共场所的搭设灵棚等殡仪服务。 四、医院要建立遗体停放、运出登记制度,要使用殡仪专用车运送遗体,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对患甲、乙类传染病死亡或高度腐败的遗体,要到就近殡仪馆立即火化。 五、无名、无主遗体经公安部门鉴定后,由发现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依法设立的殡仪服务站接运,相应费用由所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承担;需立案待查的无主遗体的存放费,由立案机关承担;涉案遗体的处理费用,由公安、司法部门承担。 六、丧葬用品生产、销售场所的设置应符合区民政部门的规划要求,禁止在城区主要街道、干道公路两侧、旅游景区和窗口地区设置丧葬用品销售点。 七、城市文明治丧示范区所在镇、街道,必须加强城市文明治丧的监督管理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教育本单位职工自觉遵守本通告。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区民政局、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在办理丧事活动中违反本通告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告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进文明治丧,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万盛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文明治丧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城市文明治丧示范区的范围 (一)从两河口大桥起沿孝子河东岸至原区水站、原区水站直上至万盛区平板玻璃厂、万盛区平板玻璃厂沿万红公路至原渝运集团车站、原渝运集团车站沿勤俭路至区房管局驻地、区房管局驻地沿万盛大道至东岳庙、东岳庙折向西至两河口大桥所包围的区域; (二)万盛大道东侧的城镇区域; (三)万盛街道万北二段社区; (四)万盛街道建设社区。 二、在城市文明治丧示范区内举办丧事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死于家中人员的遗体在家停放时间不得超过3天,死于其它场所的遗体只能停放在依法设立的殡仪服务站。我区现依法设立的殡仪服务站为万盛区安灵堂。禁止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 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演唱等丧事活动。 (三)举办丧事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禁止在办理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五)除国家允许实行土葬的公民遗体外,全部实行火葬。 (六)遵守《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万盛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万盛府发(2004)44号)的相关规定。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在城市文明治丧示范区内举办丧事活动的丧属提供占用街道、公共场所的搭设灵棚等殡仪服务。 四、医院要建立遗体停放、运出登记制度,要使用殡仪专用车运送遗体,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对患甲、乙类传染病死亡或高度腐败的遗体,要到就近殡仪馆立即火化。 五、无名、无主遗体经公安部门鉴定后,由发现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依法设立的殡仪服务站接运,相应费用由所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承担;需立案待查的无主遗体的存放费,由立案机关承担;涉案遗体的处理费用,由公安、司法部门承担。 六、丧葬用品生产、销售场所的设置应符合区民政部门的规划要求,禁止在城区主要街道、干道公路两侧、旅游景区和窗口地区设置丧葬用品销售点。 七、城市文明治丧示范区所在镇、街道,必须加强城市文明治丧的监督管理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教育本单位职工自觉遵守本通告。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区民政局、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在办理丧事活动中违反本通告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告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进文明治丧,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万盛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文明治丧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城市文明治丧示范区的范围 (一)从两河口大桥起沿孝子河东岸至原区水站、原区水站直上至万盛区平板玻璃厂、万盛区平板玻璃厂沿万红公路至原渝运集团车站、原渝运集团车站沿勤俭路至区房管局驻地、区房管局驻地沿万盛大道至东岳庙 、东岳庙折向西至两河口大桥所包围的区域; (二)万盛大道东侧的城镇区域; (三)万盛街道万北二段社区; (四)万盛街道建设社区。 二、在城市文明治丧示范区内举办丧事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死于家中人员的遗体在家停放时间不得超过3天,死于其它场所的遗体只能停放在依法设立的殡仪服务站。我区现依法设立的殡仪服务站为万盛区安灵堂。禁止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演唱等丧事活动。 (三)举办丧事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禁止在办理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五)除国家允许实行土葬的公民遗体外,全部实行火葬。 (六)遵守《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万盛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万盛府发(2004)44号)的相关规定。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在城市文明治丧示范区内举办丧事活动的丧属提供占用街道、公共场所的搭设灵棚等殡仪服务。 四、医院要建立遗体停放、运出登记制度,要使用殡仪专用车运送遗体,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对患甲、乙类传染病死亡或高度腐败的遗体,要到就近殡仪馆立即火化。 五、无名、无主遗体经公安部门鉴定后,由发现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依法设立的殡仪服务站接运,相应费用由所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承担;需立案待查的无主遗体的存放费,由立案机关承担;涉案遗体的处理费用,由公安、司法部门承担。 六、丧葬用品生产、销售场所的设置应符合区民政部门的规划要求,禁止在城区主要街道、干道公路两侧、旅游景区和窗口地区设置丧葬用品销售点。 七、城市文明治丧示范区所在镇、街道,必须加强城市文明治丧的监督管理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教育本单位职工自觉遵守本通告。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区民政局、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在办理丧事活动中违反本通告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告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 政府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进文明治丧,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万盛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文明治丧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城市文明治丧示范区的范围 (一)从两河口大桥起沿孝子河东岸至原区水站、原区水站直上至万盛区平板玻璃厂、万盛区平板玻璃厂沿万红公路至原渝运集团车站、原渝运集团车站沿勤俭路至区房管局驻地、区房管局驻地沿万盛大道至东岳庙、东岳庙折向西至两河口大桥所包围的区域; (二)万盛大道东侧的城镇区域; (三)万盛街道万北二段社区; (四)万盛街道建设社区。 二、在城市文明治丧示范区内举办丧事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死于家中人员的遗体在家停放时间不得超过3天,死于其它场所的遗体只能停放在依法设立的殡仪服务站。我区现依法设立的殡仪服务站为万盛区安灵堂。禁止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演唱等丧事活动。 (三)举办丧事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禁止在办理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五)除国家允许实行土葬的公民遗体外,全部实行火葬。 (六)遵守《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万盛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万盛府发(2004)44号)的相关规定。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在城市文明治丧示范区内举办丧事活动的丧属提供占用街道、公共场所的搭设灵棚等殡仪服务。 四、医院要建立遗体停放、运出登记制度,要使用殡仪专用车运送遗体,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对患甲、乙类传染病死亡或高度腐败的遗体,要到就近殡仪馆立即火化。 五、无名、无主遗体经公安部门鉴定后,由发现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依法设立的殡仪服务站接运,相应费用由所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承担;需立案待查的无主遗体的存放费,由立案机关承担;涉案遗体的处理费用,由公安、司法部门承担。 六、丧葬用品生产、销售场所的设置应符合区民政部门的规划要求,禁止在城区主要街道、干道公路两侧、旅游景区和窗口地区设置丧葬用品销售点。 七、城市文明治丧示范区所在镇、街道,必须加强城市文明治丧的监督管理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教育本单位职工自觉遵守本通告。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区民政局、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在办理丧事活动中违反本通告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告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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