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中权制度设计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8-03-13 08:23:46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中权制度设计问题研究
作者:刘恒 田信桥
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5年第08

        [摘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1]。城市管理领域作为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本文通过总结和归纳各地近年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际做法和典型案例,以城市管理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实践为基础,以宁波市为例,由点及面,深入剖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利弊,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未来的走向提出相关的制度构想,开启和发掘出一条通向健全和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行政处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体制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改革不畅的成因分析

        1.1部门利益膨胀、体制不合理

        21世纪的中国,社会正处在加速转型的时期,社会利益格局也随之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行政管理中部门利益日益膨胀严重阻碍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改革的步伐[2]。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实践中,许多部门为了一己私欲、而不惜以增加行政成本、牺牲行政效率为代价,从而滋生了腐败。

        然而,这样的部门利益膨胀却被现有的行政体制所默许,而使得利益日趋法制化,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各部门谋取利益的行为合法化,延缓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改革的进程。

        例如,对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061130日制定的《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例进行解读,不难发现其中具备行政管理权力的不仅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还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部门,甚至还包括城市管理部门等,繁琐的行政管理体制造成低下的行政效率和高昂的行政成本。这样的体制规定显然使部门利益膨胀法制化了,其必然延缓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进程。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中权制度设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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