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2 13:02:35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6.24【字号】川府发[1996]66【施行日期】1996.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川府发[1996]66号)最近,国务院下发了《批转国务院证券委、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96]10号,以下简称《通知》),这对我国期货市场的健康、规范运行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切实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对促进我省期货市场试点进一步规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与国务院《通知》一并贯彻执行。一、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国有或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事业单位)、试点期货交易所及各期货经营机构、各类各级金融机构,都必须认真遵守、严格执行国务院《通知》的各项规定,不得违反。对违反规定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要负责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各类各级金融机构,同级人民银行要进行查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期货经纪机构和期货交易所,省期货监管部门要按授权进行处罚或上报中国证监会处罚,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违反《通
知》规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省人民银行和各级金融机构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监管,严禁任何金融机构出具期货交易资金保函,严禁用银行贷款或拆入资金进行期货交易,防止银行贷款或拆人资金流入期货市场,对违者要依法进行查处;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经纪机构不得允许任何机构依据金融机构的资金保函从事期货交易。三、为了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和发现价格的功能,根据《通知》精神,选择一些在国际上比较成熟、具有套期保值功能的大宗商品品种上市交易,应本着积极慎重、稳妥可靠的原则,在严格监管的条件下进行试点。省内试点期货交易所要认真研究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对期货上市品种特别是大宗商品品种的推出,要经过省财办、省期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并报省政府同意后,按国家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四、省内试点期货交易所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法规政策,坚持“三公”原则,真正把交易所办成以非营利为目的的会员制法人,办成为会员和投资者的服务性机构;要始终把严格管理、规范运作,控制风险放在首位,认真履行风险控制责任和自律职能,紧紧围围绕风险防范控制和规范稳定运作,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要严格执法、违规必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和处理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对操纵垄断市场、期货欺诈、内幕交易、透支交易、过度投机等扰乱市场秩序的害群之马,要及时严肃处理并实行市场禁止进入制度,实行风险和防范和处理责任制度。今后凡是期货交易所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制止和处理,在经济上和社会影响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严格按程序办事,交易所一切重大决策必须经理事会审议同意,避免决策中的利益驱动。省内、省外试点交易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各种形式的分支机构必须报经省期货监管部门同意。除国家批准的试点交易所外,省内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期货交易所。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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