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设立上海西

发布时间:




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设
立上海西北物流园区等17个保税物流中心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税区与保税管理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署加发[2008]515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08.12.26【实施日期】2008.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4
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设立上海西北物流园区等17
保税物流中心的批复
(署加发[2008]51520081226日)

天津、太原、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厦门、南昌、青岛、长沙、广州、黄埔、拱北、成都、西安海关,天津、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江西、浙江、厦门、山东、青岛、湖南、广东、陕西、四川等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
上海等15个直属海关根据有关企业申请和地方政府意见上报的关于设立保税物流中心的请示已收悉。保税物流中心扩大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扩大试点审批办法的通知》(署加发1/2





[2008]505号)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以下17个保税物流中心:(按申请时间先后排序
2/2


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设立上海西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