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诉机关的刑事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2020-06-21 08:12:22

论公诉机关的刑事诉讼请求

     刑事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指控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以及给予何种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我国实行的是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模式。公诉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应有明确具体的刑事诉讼请求,即希望通过人民法院的公开或不公开审理后所要达到的目的。在当前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公诉机关在公诉案件的起诉书中仅仅叙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其所触犯的刑法条款,而在如何量刑上往往并不涉及,即使在庭审调查之后,进行辩论时公诉人在公诉词中也只是以抽象的词语代替具体的要求,并不直接提出量刑的要求。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有各种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公诉人也只是笼统地要求从重、从轻或者减轻,至于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到什么程度,或者判处什么样的刑种和什么样的刑度才属量刑恰当,一概讳莫如深,任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公诉机关的刑事诉讼请求只提定罪而不涉及量刑,需要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并予以纠正。

论公诉机关的刑事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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